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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你好,領導,普通食品包裝袋上是否可以印藥食同源四字,產品本身并沒有宣傳功效,并用小字在底部對藥食同源進行解釋如藥食同源指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本產品中藥食同源的食材為:**、**。請問這樣做是否合規 ?
答
尊敬的網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
現將您的留言答復如下:普通食品可以使用《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的原料,但“藥食同源”不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法律法規允許的標簽標注用語。隨意印制“藥食同源”易被認定為混淆食品與藥品界限,涉嫌以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或保健功能。違反規定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甚至下架風險。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確保食品標簽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標注配料表時,應詳細列出所有配料,并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排列。如有疑問,請與我局特殊食品處咨詢,聯系電話:0971-6128116。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生活愉快!
文章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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