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更好地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人居環境,近日,《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發布,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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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應建立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協同運行機制,對市、縣(區)政府及部門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街道鄉鎮的屬地管理責任和社區協助職責,建立糾紛化解機制,形成全方位治理網絡,構建了以政府部門職責分工為基礎、執法協作機制為保障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綜合監督體系。
針對業委會成立難、運作亂等問題,條例細化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和換屆流程,明確了業主委員會職責范圍、禁止行為與違規處理機制等。
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合同和服務規范履約,做好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養護、綠地保潔、安全隱患排查,及時勸阻違法違規行為并報告,定期聽取業主意見并反饋處理結果等。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助老托幼、家政保潔、家電維修等個性化服務的,應當將個性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進行公示,按照自愿原則與業主另行約定。
條例還列出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止行為,包括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侵占共用部位;違法搭建;改變住宅用途;亂倒垃圾;在樓道、疏散通道違規停放車輛或充電;占用消防通道;存放危險品;違規養犬;高空拋物等。違反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關于公共收益,條例作出了明確界定。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包括停車場、公共場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經營收益;會所、游泳池、健身室、架空層等共用設施租賃或經營收益;電梯、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所得;報廢共用設施設備殘值收入;共用部位被征收的補償費;因共用設施被侵占、損害所得的賠償費用;公共收益利息收入等。
公共收益的用途由業主共同決定,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共用部位及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業主大會、業委會工作經費及業委會委員工作補貼;有關審計、檢測費用以及其他物業服務相關費用。公共收益應當專戶存儲、單獨列賬,每年度在小區顯著位置和智慧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條例提出,老舊小區無維修資金或不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引導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交存、續籌、使用公共收益補充等方式籌措專項維修資金。老舊住宅小區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由業主自行管理。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老舊住宅小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業主意見后,可以指定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提供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區域安保等基本物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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