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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賈汪區網絡文化協會會長單位
◆資料來源:江蘇應急管理
據“江蘇應急管理”消息,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違規作業等非法違法行為,壓緊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現集中曝光7起典型違法案例,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定責任,自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案例一
2025年7月31日至8月7日期間,依據南京市稅務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南京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對南京沙達旺儲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5年6月至8月將公司V1210罐和V1209罐分別出租給不具備汽油安全生產許可資質的浙江蕭能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用于生產汽油,獲取違法所得共計28.9萬元。
南京沙達旺儲運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6年5月22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南京沙達旺儲運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9萬元,并處人民幣57.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對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汽油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生產的剩余汽油298噸,并處罰款人民幣928萬元;對浙江蕭能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汽油產品和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汽油產品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生產的剩余汽油1130噸,并處罰款人民幣3771萬元。
案例二
2026年6月9日,徐州市賈汪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結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數據庫與增值稅發票系統數據比對,發現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異常銷售記錄。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2026年1月30日向江蘇真的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苯酚磺酸10.3萬元。苯酚磺酸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苯酚磺酸經營。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州市賈汪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裁量后對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停止苯酚磺酸的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10.3萬元,并處人民幣1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根據上級交辦的關于蘇州市俊龍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圍經營危險化學品(氟化氫銨)的線索。2026年2月2日,蘇州市相城區應急管理局對蘇州市俊龍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核查。蘇州市俊龍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長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無儲存經營),該公司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間,經營許可證經多次延期,該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持續在有效期內,但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中不包括氟化氫銨。經調閱銷售記錄,該公司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間,共銷售了18批氟化氫銨,銷售的氟化氫銨共計18800公斤,總銷售收入為21.9萬元。該公司銷售氟化氫銨超出了該公司經營許可范圍,該公司存在從事許可范圍之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蘇州市俊龍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相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蘇州市俊龍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范圍之外的經營,沒收經營氟化氫銨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9萬元,并處人民幣19.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6年1月16日,南通市通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進行核查時,發現自然人張海軍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銷售煙花爆竹22次,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908元。
該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通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法責令張海軍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908元,并處人民幣4.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6年2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對武墩街道老磚廠中轉站倉庫開展聯合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倉庫內大量堆放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醇等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將上述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相關規定對山東盈天化工有限公司做出處人民幣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6年1月5日,鹽城市大豐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大中街道應急辦“廠中廠”檢查發現的線索,對鹽城市大豐慶豐化工經營有限公司開展核查,發現廠房現場儲存固體氫氧化鈉55噸、固體亞硝酸鈉2噸、固體硼酸0.7噸,經核實該公司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方式為“無儲存經營”。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大豐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制作并下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將違規儲存的危化品移除,在移除過程中要聘請有資質的危化品運輸單位進行運輸,并儲存至符合要求的危化品倉庫。
鹽城市大豐慶豐化工經營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大豐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人民幣5.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6年1月5日,泰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市富坤電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時,發現該公司電感器生產項目于2024年9月5日經泰興市數據局立項備案(備案證號:泰數據備〔2024〕666號,項目總投資為200萬元),存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未形成書面報告的問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泰興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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