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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管趨嚴精準出擊的行業背景下,基金經理“老鼠倉”難逃法眼。
根據深圳證監局最新發布的信息,一名管理資金近百億的公募基金經理,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被查處。其在擔任管理多只基金產品的基金經理期間,控制多個他人賬戶實施趨同交易,趨同交易總金額768.56萬元,對應交易盈利7.52萬元。
控制7個賬戶獲利7萬元
哪怕基金經理在十年前的“老鼠倉”,也能在十年后被監管發現且追責。
7月3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前公募基金從業人員張某兩項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根據監管信息,張某在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為公募基金從業人員,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擔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具備對應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明細等未公開信息的查詢與操作權限,屬于基金未公開信息知情人員。
經監管查實,張某在多年從業期間實際控制并使用七組他人名下證券賬戶: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間,“顧某珍”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間,“謝某春”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羅某峰”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間,“鄭某華”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間,“鄭某華”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間,“姚某”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間,“趙某華”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并使用。
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方面,涉案時段內,張某使用其實際控制的鄭某華、姚某、趙某華等賬戶,與其管理的三只公募基金開展趨同交易,趨同交易總金額768.56萬元,對應交易盈利7.52萬元。
罰款合計34萬元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張某存在第二項違規事實。
根據監管信息,其控制七個證券賬戶開展證券投資全程,均未按照監管要求,事先向任職基金公司進行投資事項申報,違反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管理規定,構成證券投資未申報違規行為。
監管部門結合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同時考量當事人如實供述案情、配合調查、認錯認罰的情節,分兩項行為分別作出處罰:針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7.52萬元,處以28萬元罰款;針對證券投資未申報行為,責令改正,處以6萬元罰款,兩項處罰合并執行,最終沒收違法所得7.52萬元,罰款合計34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張某在公募基金公司任職時間長達8年,先后管理過5只基金產品,其管理規模最大的一只基金產品任職時間約為3年,任職回報率為68%。在卸任基金經理前,張某所管基金的主要持倉對象是半導體、稀有金屬材料、AI(人工智能)、化工股等熱門成長賽道板塊。張某卸任基金經理前,所管基金產品的資金規模巨大,合計資金規模約90億元。
“老鼠倉”虧損也要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與否和基金經理在“老鼠倉”中的盈虧結果沒有直接關聯。就在不久前,天津證監局公示的案例中,一名女基金經理的老鼠倉交易即便虧損也被監管依法處罰。
《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等行為。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據天津證監局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介紹,2013年12月9日,李某入職某基金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擔任某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具體投資運作,知悉該基金投資決策情況、交易情況、持倉情況等未公開信息。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間,李某控制“王某”證券賬戶從事與基金未公開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李某作出交易決策,指示楊某塵具體實施下單操作。根據監管公布的信息,其相關交易與基金發生交易趨同,趨同買入股票41只,占比74.55%,趨同買入金額3311.97萬元,占比72.77%,但最終結果卻是賬面虧損。
監管機構認為,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基金交易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監管依法對這位老鼠倉虧損的基金經理處以60萬元罰款。
責編:戰術恒
排版:羅曉霞
校對:李凌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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