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以系“強奸所生”為由不贍養父親二審敗訴,學到了三點知識
今天,看到紅星新聞記者發出的一篇報道,內容是女兒以自己系“強奸所生”為由不贍養父親二審敗訴。
報道稱,父親李某六十多了,因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狀告女兒索要贍養費。
一審認為,父親年滿63周歲且患有多種疾病,無穩定收入來源;女兒未履行贍養義務,女兒抗辯因父親未對其盡到撫養義務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與法相悖。據此判決,女兒每月給父親支付贍養費500元。
女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她系“強奸所生”,雙方僅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聯系,父親從未對她履行任何撫養義務等。結果,女兒以自己是“強奸所生”為由不贍養父親二審敗訴。
從這個案例,至少學到了三點知識——
其一,強奸不是說著玩的。二審法院認為,女兒上訴主張其系“強奸所生”,并據此要求免除贍養義務,但她僅提交了母親格式化打印文本的證言,且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母親在二十余年間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該長期沉默構成對主張的強烈反證。
其二,協議小于法律規定。之前,他們父母的離婚協議約定“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義務”等。法院認為,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協議預先免除。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協議條款試圖預先免除子女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
其三,撫養和贍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法院認為,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兩項相互獨立的法律義務,法律并未規定贍養義務的履行以撫養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有權依法追索撫養費,但是,不能以此為由對抗或抵銷自身應承擔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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