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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醉駕致人死亡,“逃逸”直接三年起步,不構成“逃逸”才有機會爭取三年以下量刑,才有可能緩刑!
有人認為,喝醉斷片記不清撞人了,就不構成“逃逸”,能判緩刑。
一起真實判例打破這一誤區,法院認定其肇事后逃逸。
我是王玉琴律師,今天拆解這一真實案例,說清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標準,以及同類案件如何辯護。
一、真實案例
王大膽深夜飲酒后駕車,在省道與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相撞,被害人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碰撞后,王大膽的車輛明顯減速,駛出數百米在拐彎處停車,王大膽下車查看車門剮蹭痕跡。但其未返回現場、也沒有救人、沒有報警,而是直接駕車回家,隨后又折返前往酒店,凌晨被警方抓獲。王大膽血檢酒精含量139mg/100ml,屬醉駕。
二、王大膽的辯解
王大膽辯稱,自己醉酒斷片,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事故,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逃逸,應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我都不知道撞人了,怎么能說我逃逸呢?”
但法院沒有采納這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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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為什么認定“逃逸”?
本案核心爭議只有一個:醉酒斷片,能否推翻逃逸認定?
這直接決定刑期是三年以下,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什么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一)主觀上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
(二)客觀上實施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
對于明知的認定,應當綜合全案證據,結合交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和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的行為舉止等情節,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法院認定王大膽構成逃逸,理由有三:
(一)判斷標準:是“應當知道”,還是“明確記得”?
法院明確指出,判斷是否“逃逸”,不看行為人主觀上“記不記得”,而看客觀上“應不應該知道”。
(二)客觀證據證明:王大膽“應當知道”
1、碰撞感明顯
現場有清晰剎車痕,且路人聽到巨大聲響,王大膽作為駕駛員不可能毫無感知。
2、行為異常
王大膽在碰撞后有明顯減速、拐彎停車并下車查看車損的行為。這一系列動作表明,他當時對發生事故是“應當知道”的。
3、“事后遺忘”不免責
“肇事時明知”是行為時的主觀狀態,“事后遺忘”是記憶喪失。
記憶斷裂不等于認知斷裂,醉酒斷片不能成為免責金牌,更不能掩蓋其肇事時已感知碰撞的事實。
(三)王大膽是否“逃離現場”?
王大膽下車查看后,未返回現場、未報警、未救人,而是兩次轉移地點,先回家,再去酒店,通過物理空間脫離事故關聯場域,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核心特征,是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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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類交通肇事案如何辯護?
王玉琴律師在辦理同類醉駕肇事案件時,始終把能否打掉逃逸情節作為辯護重點。這是三年上下量刑的關鍵分水嶺。
(一)盡力不認定逃逸
若事故發生后無停車查看、無隱瞞事故、無刻意繞開現場等行為,可論證確實未感知事故,爭取不認定逃逸;
但只要存在下車查車、掩蓋事故、逃離現場的行為,單純拿醉酒斷片抗辯,基本不被采信。
(二)若無法否定逃逸,只能全力爭取從輕量刑
自首、積極賠償并拿到書面諒解書,認罪認罰等,在三年以上區間內爭取最低刑期;
(三)避雷提醒
不要抱有“喝醉斷片就能抹去逃逸”的僥幸,法院以事發瞬間的客觀行為判斷主觀認知,事后失憶不影響逃逸的認定。
五、律師提醒
法院認定王大膽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備肇事后逃逸加重情節,雖有多項從輕情節,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所有駕駛人務必牢記:
酒后駕車風險本就極高,一旦發生事故,不要寄希望于醉酒斷片規避加重處罰,第一時間停車、救人、報警,才是唯一能降低刑期的正確做法。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類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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