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過程中,部分征收方違反法定程序,在未落實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即要求被征收人騰房搬遷,甚至實施強制拆除,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財產權與居住權。針對此類違法現象,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裁判規則,從實體與程序雙重視角解讀“先補償后搬遷”的底線邏輯,助公眾依法維權。
補償未足額到位前無搬遷義務
“先補償后搬遷”是征收搬遷制度的剛性準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此屬效力性強制性規范,構成征收方主張搬遷請求權的法定前提。所謂“先補償”,絕非僅作出一紙補償決定,而是要求貨幣補償款項足額到賬、專戶存儲,或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已實際交付并具備辦理權屬登記的條件。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征收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補償金額已專戶存儲的憑據或產權調換房屋的權屬證明,否則司法強制不得啟動。在集體土地征收領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確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同樣暗含補償安置先行到位的內在要求。實踐中,若僅將補償款打入臨時賬戶后被挪作他用,或安置房尚為期房而未達入住條件,均不構成“先補償”的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觀點亦一再申明,補償必須實現貨幣補償金全數提存或實際發放、安置房竣工驗收且具備交付鑰匙狀態,搬遷義務始告發生。被征收人面對未補償卻限期搬離的通知,有權拒絕騰房,該拒絕行為不構成履約遲延,行政機關據此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強制拆除行為自始欠缺合法性根基。
違法逼遷強拆的救濟路徑
征收方以“公共利益”為名,在補償未落實的情形下實施逼遷或強拆,被征收人可依托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雙軌路徑尋求救濟。其一,針對征收補償決定本身。《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訴請撤銷或確認違法;若補償決定明顯違背“先補償”原則,嚴重且明顯違法,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主張確認無效,不受起訴期限的嚴格約束。其二,針對已發生的強制拆除事實行為。無論是否持有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均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起訴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十六條主張恢復原狀或支付賠償金。尤為關鍵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明確,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行政賠償不得低于依法應得的補償安置標準。這意味著被征收人獲得的賠償總額,應當全面覆蓋被征收房屋價值損失、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停產停業損失等,且不得因違法行政而遭受比合法征收更低的對待。劉鵬律師提醒,維權過程中務必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保存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房屋現狀影像、強拆視頻及交涉錄音,同時嚴格把握六個月起訴期限。針對緊迫的逼遷行為,可依法申請行為保全,阻斷損害擴大,為后續實質救濟爭取空間。
劉鵬律師認為,“先補償后搬遷”絕非宣示性口號,而是征收法治的基石構造,是對行政權力的剛性約束。任何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架空補償義務的行徑,均無法在司法審查中遁形。被征收人面臨未補先拆,不應消極觀望,而應堅定以訴請確認違法、主張充分賠償的方式,倒逼征收方回歸程序法治軌道。法律從未賦予征收方在補償落空之際“先拆后談”的特權。專業法律力量盡早介入,將補償權益固化為無可爭辯的法律文書,方能在征拆博弈中守住底線、爭取最優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