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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醫生外出會診的“飛刀費”私下結算、監管缺位的行業亂象將迎來終結。
國家衛健委近日發布第15號令,修改多項醫師執業管理部門規章,新修改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明確醫師外出會診報酬實行“公對公”結算、依法納稅,通過制度化規范醫師外出會診取酬行為。新規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條款明確,會診醫療機構需建立完善的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醫師會診報酬由機構統一結算發放,不再由醫患私下對接、直接流入醫生個人口袋。同時明確,醫師會診報酬需匹配其技術勞務價值,法定節假日開展會診工作,可按規定享受薪資上浮待遇,合法勞動權益得到明確保障,所有報酬均需依法完稅。
在規范取酬的同時,新規細化監管問責機制。針對醫師擅自外出會診、會診中索要或非法收受財物等違規行為,明確將相關違規記錄納入醫師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檔案,并依據《醫師法》嚴肅追責;對管理失職的醫療機構,屬地衛健部門將依法查處。此外,新規增設緊急救治例外條款,在危重患者搶救場景下,可突破常規會診資質限制,堅守生命至上的醫療原則。
本次規章修訂,通過制度化規范會診取酬、壓實機構監管責任,既堵住了醫療行業“灰色收入”漏洞、防范廉政風險,又充分保障醫師技術勞務價值,進一步規范醫療執業秩序、保障醫療質量與患者安全,為優質醫療資源有序下沉、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筑牢堅實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各地醫療機構需盡快完善內部會診管理制度與報酬分配方案,搭建規范、透明的會診費用結算體系,嚴格落實“公對公”結算、依法納稅等新規要求,避免因私下結算、管理缺位引發廉政風險與執業違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15 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6年5月8 日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雷海潮
2026年6月5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適應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研究,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
一、對5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二、廢止《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1995年4月27 日衛生部令第39號公布)。
三、將《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調整為規范性文件(2012年9月6 日衛生部令第87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
附件
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
二、修改《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一)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邀請醫療機構”統一修改為“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本單位”統一修改為“本機構”;“所在醫療機構”統一修改為“主執業機構”。
(二)將第一條中的“《執業醫師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三)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除緊急救治外,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糾紛,由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其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六)將第十九條中的“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主執業機構記入醫師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檔案。外出會診中有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理。”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疏于對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以及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對醫師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醫師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等指令性任務,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醫師多點執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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