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不同于專利的“創造性”:專利被宣告無效不影響技術秘密認定
閱讀提示: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專利被宣告無效”為由,主張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本案明確:專利的“創造性”標準不同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標準,專利因缺乏創造性被無效,不影響技術信息作為商業秘密受保護。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專利的“創造性”不同于專利的“新穎性”,更不同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對于專利技術信息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信息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標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標準。
案情簡介
一、華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研發了ifere電路原理圖(用于智能穿戴設備)以及兩項天線技術方案,并對上述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人吳某、張某、姜某、王某、郁某、李某原均任職于華某公司,從事技術研發及研發管理,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負有保密義務。
二、吳某、張某首先提起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及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其K1智能兒童手表研發的犯意,拉攏姜某、郁某、王某、李某加入“創業團隊”。姜某將其在華某公司研發的ifere電路原理圖竊取并修改后使用于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智能兒童手表;王某將兩項天線技術成果以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申請專利;郁某配合王某完成專利申請;李某完成K1電路圖互連設計。上述三項技術信息均被公開。
三、經深圳某會計鑒定中心對三項專有技術分攤的工資、五險一金和獎金測算,前述被告人給華某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1662.43元。
四、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某、張某等六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部分緩刑)并處罰金。姜某、王某、郁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五、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ifere電路原理圖所涉及的主控芯片、GPS定位芯片等來源于公開渠道,但選擇哪家公司、何種型號的芯片,以及各部件技術參數、連接關系的選擇,需經過反復測試、驗證,是專門設計的成果。整體電路原理圖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被告人利用華某公司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研發,其自行研發的抗辯不成立。對技術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仍屬于侵權行為。涉案天線專利雖因缺乏“創造性”被宣告無效,但不代表其不具有“非公知性”,仍可作為技術秘密保護。2020年12月14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技術秘密的非公知性強調整體組合。即使單個部件或技術點來源于公開渠道,只要整體技術方案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選擇和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仍可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權利人應在訴訟中強調整體方案的獨創性和非顯而易見性。
2.關注員工離職前后的專利申請動向。侵權人將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既構成披露行為,也為權利人提供了侵權證據。企業應定期監控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發現異常及時維權。
(二)對被告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對他人技術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仍構成侵權。本案明確,無論直接使用還是修改后使用,只要實質相同,均屬于使用商業秘密行為。企業不得以“二次開發”為由規避侵權責任。
2.專利被宣告無效不代表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不能以專利缺乏“創造性”為由主張技術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被告應針對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進行舉證,而非依賴專利審查結論。
本案在商業秘密“非公知性”認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明確整體技術方案的非公知性認定標準
本案確認,即使技術方案中的各個部件來源于公開渠道,但經過創造性選擇、組合、優化形成的整體技術方案,仍然可能具有非公知性。這一規則防止了侵權人通過“各個部分都公開”來否定整體方案的秘密性,體現了對集成創新和技術組合的保護。
2.區分專利“創造性/新穎性”與商業秘密“非公知性”
本案明確指出,專利的“創造性”標準高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標準。專利被宣告無效(缺乏創造性)不代表技術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這一區分有助于糾正實踐中將專利審查標準簡單套用于商業秘密認定的錯誤做法。
3.確認改進型使用仍構成侵權
無論直接使用還是對技術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只要實質相同,均屬于侵權行為。這一規則堵住了侵權人以“二次開發”或“創新改造”為名逃避責任的漏洞。
4.強調自行研發抗辯的舉證責任
被告人主張自行研發的,需提供獨立、完整的研發過程記錄。利用原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研發,不能被認定為自行研發。這有助于防止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借雞生蛋”后主張獨立研發。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亦應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保護對象。雖然華某公司《ifere.pdf》電路原理圖所涉及主控芯片、GPS定位芯片、音頻語音識別芯片分別來源于臺灣聯發科公司、博通公司以及德州儀器公司,其相關技術文件在相應的公開時間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但華某公司進行ifere項目研發的2014年前后,已經存在三星、LG、索尼等多個品牌的智能手表,選擇哪個公司、何種型號的主控芯片、GPS定位芯片、音頻語音識別芯片,既有性能、質量的考慮,也有性價比的考慮,并應符合公司產品品質定位,其選擇并非唯一,抑或簡單拿來拼湊使用。另外,根據智能手表功能確定相關芯片供應商后,智能手表研發還涉及各部件相關技術參數及連接關系的選擇,且需進行反復測試,確保產品及各組成部分的兼容性、適用性。因此,《ifere.pdf》電路原理圖各個部件是現有、公開技術,不代表《ifere.pdf》電路原理圖作為智能手表完整產品不具有非公知性。
姜某及辯護人所提交的鑒定報告僅能說明《K1.pdf》電路原理圖各相關部件有技術來源,但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一款現成的產品或技術文件將包括17個非公知技術點在內的《ifere.pdf》電路原理圖整體公開。本案中,《ifere.pdf》電路原理圖中17個技術點對應的技術信息涉及器件選型、電路結構、連接關系、模塊內部電路分立元件參數值(含電阻、電容、電感等)、引腳標識以及模塊之間的連接關系等,具有特定性,系華某公司為ifere智能手表可穿戴設備硬件平臺而專門設計并經多次驗證繪制的版本,其相關技術信息在2015年9月17日以前不為公眾所知悉,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是否自行研發了《K1.pdf》電路原理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然而,本案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早在2014年2月即密謀成立公司自行創業,從事兒童智能手表研發及銷售,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從一開始就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供應商所提供的技術支持以及華某公司各種測試檢測設備、甚至打板制作樣品等物質技術條件,秘密推進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兒童智能手表的研發。2014年8月14日,華某公司《ifere.pdf》電路原理圖Vc版技術歸檔;8月22日,姜某對《ifere.pdf》電路原理圖秘密拍照;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pdf》電路原理圖K1_Va版于2014年7月22日完成,K1_Vc版本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而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向臺灣聯發科公司、德州儀器公司和博通公司購買相關芯片、取得軟件使用許可主要發生于2015年1月-7月,均在上訴人姜某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構建完成《K1.pdf》電路原理圖之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從華某公司離職購買相關芯片以及技術資料,繼續進行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系列產品研發,不能改變其侵犯華某公司商業秘密的事實。上訴人關于其自行研發《K1.pdf》電路原理圖的辯解不成立。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根據其K1產品研發設計需要,對ifere電路圖相關技術部分加以改進,變更、增加某些技術特征,這并不會改變“《K1.pdf》電路原理圖與《ifere.pdf》電路原理圖中的相應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鑒定結論,兩者之間的差異不足以否定相關被告人所實施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
關于專利被宣告無效,涉案天線專利技術方案能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專利必須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缺一不可,否則得不到授權或授權后可能被無效。商業秘密沒有“創造性”要求。專利“創造性”與專利的“新穎性”概念、判斷標準不同,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有別于專利“創造性”與“新穎性”。對于專利技術信息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信息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標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標準。涉案兩個實用新型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其不具有“創造性”,而非認為其不具有“新穎性”而做出,不能由此推斷“一種金屬環槽天線方案”“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不具有“非公知性”,不是技術秘密。上訴人及辯護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做鑒定,在對涉案兩項專利權利要求所涉技術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做出判斷時,多處采用多篇對比文件,并大量結合“本領域常識”“不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即可獲得的技術信息”等進行組合評價,這種評判方法一般僅適用于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之判斷,并非商業秘密技術信息“非公知性”判斷所應采用方法。王某等研發《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并將兩項天線技術轉化為專利申請文件,所展示的各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方案的組合具有一定實用價值,且在2015年3月10日前均不為公眾所知悉,均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共同實施了侵犯華某公司技術秘密的犯罪。原審被告人吳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訴人姜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訴人郁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均應依法懲處。故一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案件來源
姜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粵03刑終256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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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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