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內容所涉信息均來源于官方公開渠道發布信息、生效法律文書、相關方提供的材料及其他合法可查的公開信息源,僅為客觀信息整理與轉述,不代表發布方任何觀點、立場與傾向,不構成任何法律、投資、醫療、決策等方面的專業建議。相關事實的最終認定,以有權機關、主管部門的官方正式發布為準。
一份簽了字的勞動合同,甲方卻是自己從未聽說過的另一家公司;實際發工資、下任命、管考勤的是A公司,合同上蓋章的卻是B公司——這樣的勞動關系,到底該算誰的?
2022年,四川彭山的梁先生為爭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與重慶庖某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庖某家公司”)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請求,但二審和再審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全部訴求。梁先生對結果有異議,至今仍在通過多種途徑尋求監督。
入職“庖某家”,合同卻簽給了另一家餐館
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20年6月,梁先生通過招聘網站看到庖某家公司發布的店經理招聘信息,前往該公司面試后被錄用。隨后,他先后在庖某家公司位于重慶的兩家門店實習,并于2020年7月13日被庖某家公司行政人事部正式任命為“寧波店經理”,派往位于浙江寧波的門店擔任管理工作。
![]()
(任命通知 當事人提供)
梁先生在庭審中陳述,他在庖某家公司辦公地點完成了入職手續,簽署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一系列文件。據他回憶,簽署時合同上甲方(用人單位)信息為空白,公司方面表示待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會返還一份給他,但此后他始終未能收到完整的勞動合同。
![]()
(空白合同 當事人提供)
直到后來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他才得知,那份勞動合同的甲方并非庖某家公司,而是“寧波杭州灣新區順某魚餐館”——一家他此前從未聽說過的個體工商戶。
管理、工資、任命均來自“庖某家”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梁先生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期間,其工資由庖某家公司的員工以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發放;其考勤、績效考核、工作匯報、費用報銷等日常管理,均通過釘釘等平臺向庖某家公司的管理人員匯報和審批;其人事任命通知也由庖某家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
![]()
(日常及工資記錄 當事人提供)
此外,2020年12月,梁先生還曾代表庖某家公司前往廣西百色參與加盟店的開業指導工作。梁先生方面認為,這些事實足以證明他與庖某家公司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勞動關系,而寧波順某魚餐館只是他被派駐的工作地點。
![]()
(朋友圈截圖 當事人提供)
一審: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2022年4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梁先生與庖某家公司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且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院據此判令庖某家公司向梁先生支付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30055.33元。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梁先生由庖某家公司招聘入職,先后在庖某家公司的門店實習并由該公司任命到代運營的寧波店鋪擔任店經理,其工資由庖某家公司的工作人員支付,“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法院同時認為,庖某家公司以自己名義招聘梁先生并安排其至其他門店,已超出委托招聘、代為管理員工的范疇。
![]()
(一審判決書(2021)渝0103民初30918號 當事人提供)
二審:合同雖是與別家簽的,但應視為與“庖某家”簽了
庖某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6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采用了以下邏輯:一方面,確認梁先生與庖某家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依據庖某家公司與寧波順某魚餐館簽訂的《運營管理委托協議書》,認為寧波順某魚餐館作為托管店鋪,已喪失自主經營權,其行為實際反映的是庖某家公司的意志。因此,梁先生與寧波順某魚餐館所簽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應視同庖某家公司以該餐館名義與梁先生簽訂。據此,二審法院認定雙方已有書面合同,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
(二審判決書(2022)渝05民終4487號 當事人提供)
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已有書面勞動合同,梁先生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梁先生的質疑:這份委托協議,究竟是真是假?
對于二審法院依賴的核心證據——《運營管理委托協議書》,梁先生提出了多層面的質疑。
![]()
(運營管理委托協議書 當事人提供)
首先,他認為這份協議不能約束作為第三方的勞動者。 這是庖某家公司與寧波順某魚餐館之間的內部商業約定,他從未在上面簽字,也從未被告知,其法律效力應當僅限于簽約雙方。
其次,他對協議背后的合同簽訂方式提出質疑。他回憶,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甲方信息處為空白,公司稱蓋章后會返還,但他始終未收到。直到仲裁開庭,他才看到合同上被加蓋了寧波順某魚餐館的公章。公司內部的《人事培訓》PPT甚至明確要求“員工只填寫自己的部分(乙方),其余部分空著”。在他看來,這是一種制度化的“空白合同”操作。
此外,他還指出了合同文本的諸多疑點: 缺少騎縫章、甲方簽字區信息后補、離職后“倒簽”嫌疑等。他坦言,在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時,若不簽字就拿不到工資,實屬被迫為之。
他總結道,庖某家公司正是利用這種“委托管理”的外殼,試圖掩蓋其作為實際用人單位的事實,從而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法定義務。他在仲裁庭審中明確表示,不認可這份協議作為對抗勞動者主張的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被駁回,社保部門另有結論
梁先生隨后向相關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2年10月,重慶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妥”。2023年,梁先生向重慶市相關檢察部門申請監督,同樣未獲支持。
![]()
(終審判決書(2022)渝民申2714號 當事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爭議訴訟之外,梁先生還向當地社保部門進行了投訴。2024年,當地社保局作出書面回復,要求庖某家公司為梁先生補繳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這一事實本身,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保部門對雙方關系性質的認定。
![]()
(社保局回復 當事人提供)
梁先生的訴求與困惑
梁先生在表示,希望法律能夠給他一個“說得通的道理”,對此,他提出幾點困惑:
第一,如果庖某家公司認為他與寧波順某魚餐館存在勞動關系,那為什么從招聘、實習、任命、管理到工資發放,全部由庖某家公司完成?
第二,二審法院一方面承認他與庖某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又認為他與別家公司簽的合同等同于與庖某家公司簽了合同——這種“等同”的邏輯,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借用第三方的名義與勞動者簽約?
第三,他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甲方信息為空白,他本人并不知道合同最終會蓋上寧波順某魚餐館的章。這種簽約方式是否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愿?
梁先生表示,他將繼續通過合法途徑尋求救濟,也希望這起案件能夠引發社會對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務派遣與委托管理邊界等問題的關注。
經過三年多的訴訟與申訴,梁先生先生仍未等到他所期待的公正結果。在他看來,從招聘、實習、任命、日常管理到工資發放,每一步都由庖丁家公司完成;他盡心盡力地為這家公司工作,甚至代表公司遠赴廣西參與加盟店的開業。到頭來,就因為當初簽合同時甲方信息是空白的、自己也沒能留下一份完整的合同,法院便認定他已經“簽了合同”——簽的還是一家他從未聽說過、也從未直接為其工作的餐館。
梁先生先生坦言,這場官司讓他感到困惑與無力。他希望通過自己的經歷,提醒廣大勞動者:入職時一定要看清合同上的用人單位是誰,務必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同時,他也真誠地希望,司法機關在面對類似“實際用工主體與合同主體不一致”的案件時,能夠更多地關注勞動者與哪家企業之間存在著真實的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不是僅僅依據一份形式上的合同來認定責任主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