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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女民警閆某艷,持蓋有真實公章的合同,詐騙15戶個體戶356萬元一案,引發全網關注。
一名身著警服的公職人員,利用單位管理的嚴重漏洞,以“公務采購”為名行詐騙之實,持續三年之久未被察覺,最終導致眾多個體戶血本無歸。這起案件絕非簡單的“個人犯罪”,其暴露出的當地公安系統的嚴重管理問題,值得深刻反思。
公章是國家機關權力與公信力的象征,其管理使用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使用需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負責人審批,用章要詳細登記備案,嚴禁私自攜帶外出。然而在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這些制度全部淪為一紙空文。
同時,閆某艷能夠持續三年實施詐騙而不被發現,暴露了定遠縣公安局在日常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統性漏洞。這種“燈下黑”現象比單純的公章管理問題更為嚴重,因為它意味著整個監督體系的失靈。
其一,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關,本應有著比一般行政機關更為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然而在三年多的時間里,刑偵大隊的領導對閆某艷頻繁以單位名義對外賒購煙酒的行為竟然毫不知情,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人員管理嚴重松懈。公安機關對民警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和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常態化管理。閆某艷將詐騙所得全部用于網絡賭博和個人揮霍,必然會在生活作風、經濟狀況等方面表現出異常。如果單位能夠及時發現這些異常苗頭,并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案件發展到如此嚴重的地步。
第三,上下級監督流于形式。定遠縣公安局對下屬刑偵大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顯然不到位,沒有認真對基層單位的公章使用、財務管理、執法活動等進行檢查考核。這種“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使得基層單位成為監督的“盲區”,為個別民警違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案發后,定遠縣公安局最初的回應是“涉案合同系閆某艷私自制作并私蓋公章,屬個人詐騙行為,公安局無支付責任”。這種簡單的“一刀切”式責任切割,不僅難以令受害群眾信服,也與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相悖。
從法律層面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擅自使用單位公章簽訂合同詐騙,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與損失有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定遠縣公安局在公章管理和日常監督方面存在明顯且重大的過錯,正是這種過錯導致閆某艷能夠利用單位公信力實施詐騙,給受害人造成了巨額損失。因此,公安機關不能以“個人行為”為由完全免除自身的責任。
從情理層面來看,受害個體戶之所以愿意賒賬給閆某艷,并不是相信閆某艷個人,而是相信她身上的警服和合同上的公章。對于普通群眾而言,他們無法辨別公章是“公蓋”還是“私蓋”,只能基于對國家機關的信任做出判斷。如果公安機關不能為自己管理不善導致的公信力濫用承擔責任,那么今后誰還敢相信公安的公章?
值得欣慰的是,6月10日定遠縣調查組發布通報,向受損商戶和社會公眾誠懇致歉,并表示將對公章管理、日常監督等環節全面復盤核查,對失職失責相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一態度轉變是積極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將承諾落到實處,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管理責任,給受害群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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