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增值稅抵扣原理,看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6大典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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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老板、財務、貿易從業者都以為:多開點農產品收購票、富余發票往外開、掛靠開票、互開發票沖業績,只是行業常規操作。殊不知,同樣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目的不同、有無真實交易、是否造成稅款損失,定罪量刑天差地別,一不小心就踩進刑事紅線。
結合增值稅進銷項抵扣、以票控稅底層邏輯,整理最高法公布及其他實務經典案例,吃透辦案與風控核心要點:
一、木業虛構農產品收購票案——虛開專票
某地某團伙注冊多家木業公司,虛構農戶信息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無真實木材交易,對外大肆虛開專票供下游企業抵扣,主犯被重判十年。
涉農收購發票自開自抵,已是涉稅虛開高發重災區。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理解為政府給的抵扣券,利用虛假身份冒領,本質上就存在騙稅的目的。再利用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對外虛開,本質上可以理解具備了“騙稅目的+造成稅款損失”的主客觀方面,且又任由下游企業虛抵。涉農產品收購發票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虛開專票的源頭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稅收洼地返稅政策等,都是造成虛開的重要根源。源頭治理才能治標治本,肆意開票行為向來都是被嚴厲打擊的。本案體現源頭治理和從嚴治稅的理念。(國家稅務總局 2026-04-01 曝光5起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首案))
實踐中,農產品收購發票被天然地認為虛開,原因就在于開票只需要身份信息。但是,我們也應當摒棄這種想當然的認識。實踐中,需要被告人、辯護人就涉案企業存在實際生產經營,且該生產經營與開票相匹配。
這又涉及舉證責任問題,有些案件時間久遠,司法機關天然推定。而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人,這種案件應當從證據規則以及實體上開展辯護,比如公訴機關抽取的農戶中存在實際交易的,就不能得出全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都是虛開的結論。
二、藥企虛開農產品發票抵扣案——可考慮逃稅罪首刑不罰
某地藥企勾結合作社編造虛假業務,虛開農產品發票虛抵進項超兩百萬元,惡意偷逃稅費,最終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大額罰款,相關責任人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虛抵是慣用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稅罪都有虛抵行為。二者如何區分,隨著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處理結果逐步統一。應納稅義務范圍內的涉嫌逃稅罪,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的行為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藥企編造理由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如果用作申請貸款資料,而未抵扣進項稅的,根據新司法解釋以及“‘六穩’、‘六保’意見”,肯定不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理。但值得注意的是,騙取貸款或者貸款詐騙的,可能按照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處理。(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2025年10月15日發布某藥業公司虛開農產品發票偷稅案件)
三、只為自身抵稅,虛開改判逃稅案——厘定騙與逃
某地兩家企業接受虛開專票,僅用于自身正常經營少繳稅款,沒有對外牟利、無騙取國家稅款故意。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重判,二審改判逃稅罪,刑期大幅下調。
這是典型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厘定一個核心問題:應納稅義務范圍為申報的銷項稅額。騙稅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國家已收取稅款占為己有;逃稅則是逃避應納稅義務,主觀上為少繳、不繳稅款。客觀上以申報的銷項稅額為“騙稅”和“逃稅”的分界嶺。(最高法2025年11月24日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案例)
四、環開專票虛增業績,無稅款損失無罪
三家關聯企業為融資、美化財報,閉環互相開具增值稅專票,稅款內部循環抵扣,未造成國家稅款實際流失。歷經審理再審,最終依法改判無罪。
環開專票發生的應納增值稅形成內部循環,A→B→C→A。B帶著A的票虛抵100萬,C帶著B的票虛抵100萬,A又帶著C的票虛抵100萬。看似從稅務機關騙走100萬,但是這100萬來源于A,最終又由A實際取得(最后退給A),本身沒有造成稅款損失。
這種模式往往是為了完成某些業績而虛增出來的交易,只要發票內部循環就不會造成稅款損失。從原始交易來看,沒有真實交易就不能收稅,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思考:有發票就有實際交易本身存在認識錯誤,以票控稅會發生多重問題。
發票≠交易,應當重新審視以票控稅模式:治稅期待與治稅結果如何更完美統一。(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2023-16-1-146-001))
五、掛靠據實開票,有真實交易直接無罪
個體經營者無自行開票資質,掛靠正規公司據實開具專票,貨物真實交付、資金流水完整、足額如實繳稅。最高法明確:業務真實、據實納稅的掛靠開票,不構成虛開犯罪。
筆者認為,開票基礎是交易,交易包括交易主體、交易金額等核心要件。刑法規制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交易真實存在、開票金額也未超出實際交易金額的,應當考慮行政處罰的作用。
(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最高法無罪),案號:(2016)最高法刑申128號,最高法 2018年12月4日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
六、虛開套取財政返稅,不定虛開定詐騙
企業虛構交易開具專票,稅款全額如實繳納,未造成增值稅流失,真實目的只為套取地方財政返補資金。司法不認定虛開專票罪,最終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稅款與財政補貼不同,涉稅類犯罪保護的對象是稅款,保護的法益是發票制度和稅收秩序。財政補貼顯然不屬于稅款,其屬于詐騙罪的保護對象。(《刑事審判參考(第147輯)第1681號》)
判斷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能只看有沒有開票和交易主體,核心看三點:有無真實交易、有無騙稅牟利目的、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實際生產經營還是空殼公司等。富余票、農產品收購票、環開、掛靠開票,場景不同定性完全不一樣。涉稅類犯罪個案差異極大,務必結合事實證據專業研判,不能單憑經驗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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