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咨詢:中間商賺差價會不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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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商賺差價是在賺差價的目的下實施的行為。這一句話本質上包含了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
主觀上的逐利目的與客觀上的逐利行為。逐利性是否構成犯罪呢?舉個例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集資參與人投資的目的是逐利,你能說構成犯罪嗎?當然不是。商業活動中很多的投資行為都是逐利的,當然也不是犯罪目的。
再舉個例子,請托型詐騙案件中,中間人收取請托費后,留取部分請托費,其余的轉給實際辦事人,是否犯罪?實踐并不統一,需要進一步審查其與辦事者是否存在詐騙共謀。
還有,介紹賄賂行為是法定的犯罪行為,無論逐利與否。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樣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逐利目的與犯罪故意不是一回事,不能天然等同。
有咨詢者咨詢下游被定罪,自己就是中間人,只是賺取了介紹費,是否構成犯罪?因事而異,關鍵在證據,核心在犯罪故意。
刑法原理是定罪處罰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僅有實行行為,而無犯罪故意的,除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司法又是一個新問題。是否具備犯罪故意需要司法審查,核心是審查證據。犯罪故意隱藏于人的內心,往往需要推定。司法推定依據已知基礎事實、經驗法則、證據規則以及常識常理進行。
但若如此,自由裁量范疇過大,推定無定式,司法必將不統一。于是,最高司法機關會根據司法實踐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司法證明規則、證明標準、推定規則,也會制定法定的“明知”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第四條中關于“明知”的情形。
當然,更多的罪名并未規定“明知”情形。比如在請托型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中間人明知下游詐騙呢?看證據,確定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中間商賺差價當然不必然定罪處罰。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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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辯護中的具體問題需要結合證據審查,請與辯護律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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