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糾紛天天有,但能讓兩級法院判出截然不同結果的案子不多見。
2012 年,丁某入職上海某公司,一路做到綜合管理部經理。2020 年 5 月 15 日,他在馮總辦公室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馮總情緒上頭甩出一句 “滾”,丁某當場離開公司,從 5 月 18 日起再也沒有到崗。
公司這邊沒有第一時間聯系丁某,也沒有做出任何處理,直到 6 月 9 日,才以 “擅自離崗曠工多日” 為由解除了丁某的勞動合同。丁某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159800 元,結果仲裁沒有支持他的訴求,他又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解雇合法,理由是馮總說的 “滾” 僅指讓丁某離開辦公室,丁某擅自離崗屬于曠工。丁某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卻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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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后發現,5 月 15 日爭執發生后,公司整整兩周沒有要求丁某返崗。5 月 22 日,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和丁某溝通時,也沒有提及讓他回來上班。直到 5 月 29 日,丁某帶著妻子主動找到馮總,表示要繼續上班,馮總的答復卻是 “回去等”。
曠工的認定前提是員工明知應當提供勞動而故意不提供,公司必須先明確要求員工返崗。本案中馮總一句 “滾” 存在多重歧義,既可能是讓丁某離開辦公室,也可能是讓他直接離職。而公司在丁某離崗后未及時明確要求返崗,后續又未澄清誤會,甚至丁某主動回來時的答復進一步加深了 “公司不讓他上班” 的印象。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公司沒有盡到用人單位的明確告知義務,不能將責任推給員工,最終改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 159800 元賠償金。
這個案子給職場雙方都提了醒:對員工來說,遇到類似情況不要擅自離崗,最好通過書面或錄音留證,避免被抓住把柄;對企業來說,處理員工糾紛必須明確表態,不要用模糊的語言激化矛盾,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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