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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340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340號
違法行為人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鄉xxxx村xx路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違法經歷:2020年03月2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邯鄲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20年08月06日賭博案被辛集市公安局辛集派出所罰款800元。2024年04月01日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五日。
現查明:2025年06月02日20時許,違法人鄭x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辛集市妍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安大街路口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數值為:100mg/100mL。經晉州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鄭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63.88mg/100mL。經查,鄭x2020年03月2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邯鄲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24年04月01日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五日。鄭x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處罰決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鑒定意見、違法人鄭x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鄭xx罰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鄭xx罰款壹仟元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現決定對鄭xx合并執行罰款貳仟元整,并處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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