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領域,工程款拖欠與農民工工資拖欠是經常會結伴出現的兩大頑疾,盡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各個層級的工程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實踐中這類現象仍然屢禁不絕。
前些年,中央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分包、轉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那實踐中,農民工能否以此為依據,直接起訴總包單位呢?
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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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根據相關規定,農民工完全有立場、有依據直接起訴總包單位,但也有人認為,《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因此里面所規定的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的先行清償義務屬于行政義務,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
建永點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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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民事審判中應該盡力堅守的重要原則,在不得不突破該原則進行裁判時也要盡可能采取必要補救措施。隨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必然破壞了必須盡力維持的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有時候,法院并不會支持農民工直接起訴總包單位的請求。
在此,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認為,如果農民工遭遇了工資拖欠,可根據《條例》,優先采取行政救濟的方式,向勞務關系發生所在地的人社部門進行投訴,人社部門在審查事實的情況下,會決定實施調解、責令支付等措施。
如果行政救濟依然無法要回被拖欠的工資,那么農民工可進一步采取民事救濟,向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一定要明確指出,其訴請支付的是“農民工工資”,因為只有在確認屬于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條例》進行判決。
結語
中央出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工資,而非保障包括承包人利潤在內的工程款,兩者之間雖有重合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實踐中,法院對于該條例的適用是非常嚴格的。
總而言之,對于廣大農民工來說,工資被拖欠后,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人社部門、12345市長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投訴無果,還是要及時走司法途徑,越快處理越好,避免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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