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在實踐中,構成違法建筑的情形有很多。
如果案涉工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必然無效,但有些情況下,乙方依然可以向甲方主張工程款。但案涉工程既然是違法建筑,那乙方能否主張優先受償權呢?
最高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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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85號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海峽公司是否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這一規定,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需要具備一個前提,那就是案涉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
法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為違法建筑。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屬于違法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筑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案涉工程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該工程系不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海峽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并無不當。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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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永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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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違法建筑,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司法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支持具有優先受償權的理由是,違法建筑并不意味著沒有使用價值,在承包人已實際投入人工、機械、財力的情況下,為保護其利益,應當支持其對違法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
不過,主流觀點是持否定說的,正如本文中的案例一樣。因此,在實踐中,承包人最好不要承攬違法建筑工程,否則就算按時間、按質量完成了工程,也可能拿不到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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