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飛單”現象,正成為銀行內控管理的薄弱環節。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更新了最近一起銀行員工私售第三方理財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判決書。該案一審宣判后,二審判決出現反轉——撤銷銀行對投資者的全部賠償責任,由此引來關注。
記者注意到,涉案銀行為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案涉產品發行方為海銀財富。2023年,客戶吳某在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理財經理葉某的推薦下,購買了170萬元的“飛單”產品——海銀財富發行的非銀行理財產品。海銀財富“爆雷”后,吳某凈虧損超過166萬元,隨后把葉某和天津銀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按照一審法院的判定,支行存在管理過錯,判令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承擔投資者實際損失10%的賠償責任,同時違規銷售飛單的理財經理葉某也要承擔15%損失賠償。但是,二審法院直接撤銷銀行全部賠付責任。具體來看,維持一審葉某賠償15%損失(249341.10元)、駁回利息等其余訴求的內容;撤銷一審要求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賠償10%損失(166227.40元)的第二項判決。
據記者觀察,從賠10%到一分不賠,二審法院的邏輯也比較清晰,即銀行的管理過錯和吳某的損失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據查明事實,吳某系某銀行長期的理財客戶,其委托某銀行理財長達十余年,期間購買某銀行理財產品(包括代銷產品)數百款,對購買某銀行理財產品(包括代銷產品)的渠道和流程應當十分清楚。但在購買本案產品時其經歷了下載“掌某”APP、注冊、在“掌某”APP線上簽約、柜臺轉賬等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驟。作為熟悉某銀行理財產品購買流程的投資者,吳某理應注意到該類產品與某銀行理財產品(包括代銷產品)的區別并關注相關投資風險。二審法院認為,吳某應當知曉案涉產品并非某銀行自營或代銷產品。基于此,即便某銀行上海閘北支行存在“監管過錯”,難言該行為與吳某因購買案涉理財產品遭受財產損失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飛單案”二審改判之后,盡管天津銀行在法律層面勝訴,但員工行為管控依然存在合規漏洞。
2026年5月29日,天津銀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員工管理不到位及員工從事違法活動、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監管局罰款90萬元。朱洪海因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2年;辛云華、王曉昕因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被警告。今年7月,天津銀行成都分行因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被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罰款?379.84 萬元。
新聞多看點
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來,理財案件呈現出多樣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財、民間委托理財、信托合同糾紛等各類案由。法官表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協商、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注意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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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刁天:今年實施的《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壓實了金融機構“了解客戶、了解產品”的主體責任,特別是禁止銷售人員代替客戶進行評估,進行不當提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影響評估結果真實性、有效性的行為。
來源 南方都市報 央視財經
編輯 肖旭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王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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