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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公開征求《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修訂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源網荷儲、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可自行參與競價,也可由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每個聚合商每次競價代理項目總容量不高于100兆瓦。
原文如下:
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實施細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新能源增量項目,為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指全容量并網,下同)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新能源項目”)。源網荷儲、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成立競價工作組,統籌推進競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承擔競價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競價主體
第四條 競價申報主體條件。競價申報主體應為項目運營方或聚合商。項目運營方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簽訂合同(協議)權利的法人或自然人(僅針對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應具備聚合分布式電源等資源的能力,具備售電公司同等資質,應具有固定人員、場所、服務電話及能夠滿足參加機制電價競價的報量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的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聚合范圍等條件應滿足相應市場的相關規則規定。
第五條 競價申報項目條件。競價申報項目為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可自行參與競價,也可由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每個聚合商每次競價代理項目總容量不高于100兆瓦。
第六條 競價項目材料要求:
(一)已投產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納入規劃、項目核準(備案)、全容量并網承諾書、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及申報主體證明等材料。
2.戶用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提供項目備案、購售電合同及申報主體證明等材料。
(二)未投產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項目納入省級及以上能源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的證明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接入系統方案印發函、電源接網協議、預期全容量并網承諾書、建設用地手續及申報主體證明等材料。
2.戶用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提供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預期全容量并網承諾書及申報主體證明等材料。
戶用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風電項目若以聚合形式參與競價,聚合商應提供具備售電公司同等資質證明材料、競價代理委托書及申報主體證明等材料。被代理項目需同步提供相應的競價材料。
第七條 競價申報主體需承諾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行為;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有隱瞞將被強制退出競價,競價結果無效,參與競價的直接控股投資主體、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2年內在安徽省的所有項目禁止參加競價。
第三章 競價電量規模
第八條 競價電量總規模。每年新增納入機制電量的總體規模,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
第九條 競價電量規模分類。根據全省光伏、風電發展情況,采取分類或統一方式組織競價。單一類別競價主體較集中或整體規模較小、缺乏有效競爭時,原則上不分類組織競價。
第十條 申報充足率。設置申報充足率下限,引導新能源項目競價時充分競爭。項目實際申報充足率=∑該類型參與出清競價主體申報機制電量÷該類型機制電量總規模。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電量上限。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不得高于其年上網電量的一定比例。
單個項目的機制電量規模≤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交流側)×近三年全省同類項目平均利用小時數×(1-平均廠用電率)×上限比例
平均廠用電率=1-∑年度上網電量/∑年度發電量,廠用電率參考同類型新能源上年度平均廠用電率計算得出。
第四章 競價方式與價格限制
第十二條 競價價格限制。競價上限,根據新能源項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競價下限,參考先進電站造價水平折算度電成本等因素確定。后期適時取消競價下限。
第十三條 申報充足率檢測。價格出清前應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參與出清的申報電量規模達不到充足率下限要求時,則該類型競價電量總規模予以縮減,直至滿足最低要求。
第十四條 出清價格機制。將所有競價項目按其報價進行由低到高排序,采用邊際出清方式確定出清價格,原則上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
第十五條 出清邊際機組處置方式。如多個項目申報價格與出清價格相同時,各項目入選電量按照申報電量權重進行分配。如邊際機組入選電量小于申報電量的70%時,取消其入選結果,機制電價取前一個入選項目的申報價格。
第十六條 機制電價起始時間。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入選項目,若投產時間在次年1月1日之前的,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若投產時間在次年1月1日及之后的,自實際投產時間的次月1日起執行。當年機制電價執行不滿12個月的,機制電量規模按相應月份等比例折算。
第五章 競價流程
第十七條 競價工作按照“通知—公告—申報—審核—出清—公示—公布”標準化流程,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八條 發布競價通知。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發布競價通知,明確競價申報主體、競價組織分類、申報價格上下限、申報充足率下限、機制電量上限、執行期限、履約保函要求等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發布競價公告。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根據競價通知發布競價公告,明確競價申報平臺、競價申報材料、競價流程安排、聯系方式等具體事項。
第二十條 申報競價資料。擬參與競價的項目需根據競價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報基本信息,提交資質材料和履約保函,申報機制電量及電價。申報截止后,競價主體所申報的電量、電價自動封存,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條 審核競價資料。競價工作組對新能源項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未通過的,退回并限期修改,逾期未重新提交或提交仍未通過審核的,取消本次競價資格。
第二十二條 競價出清。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量價出清并進行市場集中度監控。
第二十三條 公示競價結果。價格出清結束后,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在競價平臺對擬入選的項目戶號、項目類型、項目入選電量、機制電價等信息進行公示。若競價申報主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需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競價工作組進行受理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公布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后,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將競價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審定后公布競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未入選項目可參與后續競價,入選項目不得參與后續競價。若競價申報主體因自身原因提出取消入選項目競價結果,后續該項目不得再次參與機制電價競價。
第六章 履約保函
第二十六條 履約保函開具要求。擬參與競價的已投產項目,不需開具履約保函。擬參與競價的未投產項目,需提交在國內銀行營業網點開具的履約保函。保函金額可按項目裝機容量、該類電源年合理利用小時、安徽省燃煤發電基準價三者乘積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戶用項目保函要求。未投產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自主參與競價的,不需開具履約保函;委托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的,聚合商需按代理未投產項目容量合并開具履約保函。
第二十八條 單一競價項目最多開具一份履約保函。同一發電企業或聚合商申報多個未投產項目的,可逐一開具履約保函,也可合并開具一份履約保函。
第二十九條 履約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申報投產時間向后推9個月,其中按單個項目開具履約保函的,按該項目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開始計算;合并開具履約保函的,按該保函所擔保項目中最晚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開始計算。
第三十條 保函退還機制。競價結束后,按單個項目開具履約保函的,未入選新能源項目可申請退還履約保函,入選項目全容量并網后可申請退還。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所代理項目,以及同一發電企業申報多個項目合并開具一份履約保函的,其入選項目全部全容量并網后可申請退還。
第三十一條 保函執行。自新能源項目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起算,若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但不超過6個月(含)時,根據延期天數每日扣除該項目對應履約保函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剩余履約保函在項目實際投產后返還;若項目全容量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晚于6個月以上時,該項目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后續不得再次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扣除該項目對應全部履約保函資金。電網企業使用履約保函時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扣除的履約保函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
因重大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變化導致的延期,經省能源局同意后,可免于取消后續競價資格以及扣除履約保函資金。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二條 購售電合同簽訂。競價結果公布后,入選新能源項目與電網企業應及時簽訂差價結算協議或含差價結算條款的購售電合同,明確項目基本情況、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價格、結算參考價格、差價結算方式、執行期限等內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的,視為接受競價結果并執行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結算。發生增容、減容或過戶等變化的,用戶應及時主動與電網企業重新簽署新能源購售電合同(含差價結算條款),該用戶原機制電量規模及比例、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維持不變。
因用戶未及時與電網企業重簽合同導致的損失及其他后果用戶自行承擔。合同期限屆滿前,若雙方無異議,合同到期后自動延期,延期次數不限;若任何一方存有異議,應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協商并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 競價申報主體應自覺維護競價秩序,依法合規參與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真實填報和提供相關競價信息,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行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申報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該項目所屬最高層級控股公司所有新能源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在安徽所有項目禁止參加未來三個年度的競價。
第三十四條 競價工作組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規定,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履行好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違反競價規則、串通報價等違規行為依規開展監測。
第三十五條 機制電價競價由新能源項目自愿參加,并承擔因參與競價產生的競價資格失效、機制電量規模縮減、機制電價水平、履約保函資金扣減以及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風險。
第三十六條 爭議處理。因競價工作實施過程中引起的爭議問題,由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與競價主體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競價工作組參與處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爭議方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在問題處理期間,合同或協議的履行以已簽訂合同條款約定為準,其他參與競價的主體相關工作正常進行。通過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工作的,聚合商視為法定競價主體,發生爭議時由其代理的項目單位應首先與聚合商協商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新能源項目投產的并網容量和時間,由省能源局按照企業承諾、多方校核的原則組織認定。入選機制且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后,需及時反饋并網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確認后,于次月開始結算機制電價。
第三十八條 新能源項目分期(批)投產的,在總核準(備案)容量不變的情況下,競價前應向省能源局申請變更為分期(批)核準(備案),按期(批)確定投產時間,參加機制電價競價。對于具有多個機制電量、機制電價的同一個場站,其每期(批)發電設備的發電量應具備單獨計量、控制、預測等功能。當其每期(批)發電設備的發電量不具備單獨計量、控制、預測等功能時,對應期(批)項目新增發電容量的上網電量不得參與競價。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競價通知、競價公告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變動,按照國家最新政策執行。
來源:安徽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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