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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絡購物已成為群眾日常消費的重要方式,但部分商家為追求銷量,采取虛假發貨、空單刷單等手段誤導消費者,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擾亂電商經營秩序。那么,“虛假發貨”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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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5日,孫某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在某店鋪(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下單購買微耕機一臺,并支付貨款477元。第二天平臺顯示“商家已發貨,該訂單由商家自行配送,具體物流信息請聯系商家”。2025年4月28日,店鋪經營者胡某應孫某要求提供物流托運單一張。但孫某遲遲未收到貨物,遂向網絡購物平臺提出申訴。網絡購物平臺及時處理,認定該筆訂單存在違規行為,違規類型為“虛假發貨”。2025年5月18日,孫某收到通過平臺的退款477元。孫某認為店鋪虛假發貨構成欺詐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遂將店鋪經營者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三倍購物損失。
法院審理
胡某作為店鋪經營者,在孫某下單購買微耕機并付款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孫某交付其所購買的商品。但是,胡某提供虛假物流托運單,故意隱瞞未發貨的真實情況,屬于虛假發貨行為,該行為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胡某向孫某支付購買微耕機價款477元的三倍賠償金,即1431元。
法官說法
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虛假發貨絕非“小問題”,而是性質惡劣的消費欺詐。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網絡購物的良好秩序,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依法予以懲罰。
作為電商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如實發貨、及時溝通、信守承諾。以刷單、虛假發貨等方式虛構銷量、欺騙消費者,不僅可能受到平臺處罰及行政監管部門的查處,還可能面臨“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
網購遇假,證據先行!如遇付款后長期無物流、商家拖延發貨或拒絕溝通,請務必保存訂單截圖、聊天記錄、物流信息、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先與平臺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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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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