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1999年的老存折,余額35900元,想取錢時卻被銀行告知“查無此賬”。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儲戶有折、銀行無賬”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經過法院一審和二審,銀行均敗訴,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248元。
1999年5月,民權縣儲戶李某在某銀行民權支行開戶存取款。2004年8月取款800元后,賬戶余額3.59萬元。后續李某取款遭拒,銀行員工胡某先后給付1.8萬元,尚有1.79萬元未結清。時隔20年,李某起訴銀行要求返還余款及利息。
法庭上,某銀行民權支行辯稱,經過在該行系統內查找,沒有找到該存款記錄,存款憑證的保存時間是15年,這么長時間內,李某沒有主張過該款項,這筆錢在當時也不是個小數,且該行系統上線已經經歷過三次系統更新。該銀行稱,不排除李某存款后來通過掛失進行支取。
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儲蓄合同合法有效。而銀行辯稱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后來通過掛失進行支取,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扣除已支付的1.8萬元,需償還本金1.79萬元,并按同期活期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的利息。
不過,某銀行民權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服,隨即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指出,系統數據遷移、留存不全屬于銀行經營管理風險,后果不應由儲戶承擔;銀行僅憑系統無記錄抗辯,又無法舉證錢款已兌付,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同時,李某持有銀行正規存折,依據儲蓄合同維權合法有據,銀行所稱民間借貸并無證據支撐,二審案件受理費248元,由銀行負擔。
至此,這場“儲戶有折、銀行無賬”的儲蓄糾紛,終于畫上了句號。
“系統查無記錄”不是擋箭牌,這起案件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很多人家里可能都壓著幾本老存折、老存單,時間久了,銀行系統多輪升級之后,柜臺人員很可能會查不到原始記錄。
雖然這個判決告訴大家,只要有憑證在手,銀行就得認。但從風險防范角度來說,儲戶最好還是及時核對、盡早兌現,避免陷入類似糾紛。
來源:光明網、第一財經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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