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屆七旬的父親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兒子均未獲得回應,甚至被拉黑。老人倍感孤獨,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兒子每月探望自己三次,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年屆七旬的老張(化名)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其子張力(化名),均未獲回應,后被拉黑,溝通中斷。張力作為子女,長期拒絕與老張交流,致老張倍感孤獨,故老張訴請法院判令張力每月探望三次。海淀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雙方的居住狀況、工作生活實際以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判決張力每月探望老張兩次。
老張訴稱,其早年與前妻離婚后,一直按時足額支付張力撫養費,并立下遺囑死后財產由張力繼承。如今其年事已高,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張力均未獲回應,甚至被拉黑,溝通完全中斷,因此倍感孤獨,訴請法院判令張力每月探望三次。
張力辯稱,老張早年因過錯與其母離婚,其隨母親生活,雙方感情日漸疏遠。其表示可以探望老張,但因工作繁忙、常在外地出差,僅周末可前往,難以保證具體頻次與探望時長。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多年積怨不能簡單地進行對錯評判,張力因家庭之故對老張產生隔閡,使得老張產生將子女生養、子女卻不盡孝心的不滿情緒,其內心深處是希望張力進行照顧。張力應顧念養育之恩,對老張予以理解,履行對老張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綜合考慮雙方的居住狀況、工作生活實際以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法院酌定張力每月探望老張兩次。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喪偶或獨居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狀況最需引起社會關注。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薪火相傳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莊嚴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贍養義務的內涵不僅涵蓋經濟上的供養,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與精神上的慰藉。在此意義上,“精神贍養”與“物質贍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常回家看看”亦已明確為子女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面對日漸年邁的父母,子女在奔波于工作與生活之余,更應常懷感恩之心,常行陪伴之實。唯有將關愛落實在日常點滴之中,方能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讓每一位長者安享晚年,也讓孝道文化在新時代煥發更深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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