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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16年,林某入職某物流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由林某擔任危險品運輸車駕駛員。2019年4月29日,林某在駕駛公司車輛運輸途中發生側滑事故受傷,同年8月,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傷,2023年6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其構成十級傷殘。因物流公司未及時足額繳納林某受傷期間的工傷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對其一次性傷殘相關待遇不予支付。2023年7月,林某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等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后,雙方均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的核心爭議集中在林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物流公司主張應以銀行轉賬發放的每月約4000元為計算基數,而林某則提出,其工資由銀行轉賬與現金發放兩部分組成,受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10117元,并提供微信群聊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現金發放“噸位費”的事實。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作出如下認定。
關于勞動關系解除,林某已書面通知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法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工資標準,結合微信群聊記錄、2019年2月起公司新增“噸位費”的工資構成變化,以及物流運輸行業常見的計件、計噸補貼發放慣例,林某主張的現金發放部分具有高度蓋然性。作為掌握工資發放原始記錄的用人單位,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現金發放的具體數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林某主張的月平均工資10117元。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因物流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林某無法通過社保基金享受相關待遇,按照法律規定,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最終,法院依法核定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余元,扣除公司已墊付部分,判令公司支付剩余款項。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聚焦物流運輸行業用工特點,通過司法裁判厘清工資標準認定、欠繳社保責任等關鍵問題,不僅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明確指引,更在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用工秩序層面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在工資標準認定上,法院堅持實質審查原則,結合微信群聊記錄、工資構成變化、行業慣例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采信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標準,既還原了勞動者工資的真實構成,也彰顯了司法對勞動者合法報酬的全面保護。
在社保繳納責任上,法院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待遇由其自行承擔,以司法強制力倒逼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繳費義務,從源頭上保障工傷職工能夠及時獲得救助,凸顯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民生保障價值。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法院強化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舉證義務,明確其作為用工管理主體,負有留存、提供工資發放完整記錄的責任,未能舉證則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裁判導向既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行為,也為勞動者維權減輕了舉證負擔,推動形成“用工有規范、維權有路徑”的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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