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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索引:(2026)川0411民初1075號
一、案件背景
李某于2025年6月9日起在某集團公司廠區從事皮帶清掃工作,日常工作由范某、漆某安排管理,工資由某集團公司代付。入職前,他曾以某公司的名義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同年9月,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但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某公司卻一口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稱其只是范某個人雇用的勞務人員。
二、仲裁階段:駁回請求,不認定勞動關系!
2025年12月,李某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然而,仲裁結果并不理想。仲裁委認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僅能證明被申請人曾安排體檢,不足以單獨證明勞動關系;范某、漆某的管理不能等同于被申請人的管理;工資由第三方代付不能證明用人單位支付報酬。最終,仲裁委駁回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請求。仲裁敗訴,意味著工傷認定無望,賠償更是無從談起。李某面臨的不只是一份裁決書,而是一個普通勞動者在維權道路上最現實、最艱難的困境。
三、一審逆轉:丁建軍律師助力勞動者成功勝訴,確認勞動關系
2026年2月,李某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委托四川亦知舟律師事務所丁建軍律師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
丁建軍律師接受委托后,精準鎖定本案的核心突破口——舉證責任分配。仲裁階段,仲裁委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了勞動者,要求李某證明“范某、漆某系被申請人員工”“日常工作需遵守被申請人直接的、制度化的考勤”等。丁建軍律師在一審中明確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考勤記錄、招用記錄、用工管理文件等,均屬于某公司掌握的材料,應由某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仲裁委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勞動者,與法律規定不符。這一主張得到了法庭的采納。
庭審中,某公司一再辯稱“范某系獨立承包人”“被告不對范某所雇人員負責”。丁建軍律師抓住這一關鍵抗辯,申請法庭責令某公司提交其與范某之間的承包協議、與某集團的勞務分包協議等證據。法庭當庭釋明并要求某公司限期提交上述證據,明確告知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然而,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范某、某集團等之間的承包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某公司舉證不能,其“獨立承包人”的抗辯不攻自破。
最后,丁建軍律師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微信工作群管理記錄、銀行工資流水、被告自認四重證據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體系,鎖定勞動關系,四重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最終一審判決李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工傷認定找到了關鍵立足點!
四、案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業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糾紛,丁建軍律師的代理工作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精準把握舉證責任規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掌握著考勤記錄、招用記錄、用工管理文件等關鍵證據。丁建軍律師準確引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成功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應當承擔的一方。
第二,善于利用程序規則迫使對方舉證。通過申請法庭責令對方提交承包協議等證據,在對方無法舉證的情況下,依法爭取到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從職業健康檢查、微信管理記錄、銀行工資流水到被告自認,形成了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而非孤立地依賴某一項證據。
第四,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和后續賠償的前提。本案的一審逆轉,為李某后續的工傷維權掃清了最大的障礙。
律師簡介:四川亦知舟律師事務所丁建軍律師專注于勞動爭議、工傷賠償、民商事糾紛等領域,以專業的法律素養和敏銳的庭審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免責聲明:本文根據真實案例編寫,當事人信息已作隱私處理,僅作法律知識宣傳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仲裁不確認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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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軍律師代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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