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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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認定各被告人構成貸款詐騙罪與洗錢罪,應數罪并罰,核心裁判要點如下:
其一,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民事欺詐的區分關鍵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法院綜合以下事實認定李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貸款的目的:被告人供述表明其主觀上即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利用沉溺賭博、急需用錢的章某以個人征信貸款;虛構經營店面以獲取貸款審批;提車后未實際使用車輛,而是迅速尋找買家變現;異地登記上牌、刻意規避抵押權設置;償還少量月供僅為規避偵查、偽裝成民事糾紛。上述行為形成完整的詐騙鏈條,不同于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還貸的民事違約,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其二,提車后轉售變現的行為構成自洗錢,不屬于“事后不可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自洗錢”入罪,明確行為人自己實施上游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可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本案中,貸款詐騙罪在金融機構放款至約定賬戶、行為人實際占有車輛時即告既遂。此后的行為——購買假證、異地登記上牌規避抵押、隱瞞車輛權利瑕疵轉售他人、將售車款取現分贓——已不再是貸款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亦非對犯罪所得的單純持有或窩藏,而是通過“轉售”這一轉換行為,將“車輛”這一犯罪所得轉化為“現金”,切斷了資金與貸款詐騙犯罪的關聯,改變了犯罪所得的形態和性質,具有明顯的“漂白”效果。該行為超出“事后不可罰”的范疇,侵害了新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洗錢罪,應與貸款詐騙罪數罪并罰。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2023)皖11刑終148號刑事裁定書
2. 案由:貸款詐騙罪、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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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讓馬某某聯系人員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車輛后再出售,以騙取車貸。
馬某某于2022年4月初與章某聯系,商議由章某使用身份信息及征信記錄到車輛金融公司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車輛,再將購買的車輛出售給他人以騙取車貸。章某同意后,馬某某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遂聯系耿某并告知騙取車貸的事情,同時要求耿某聯系人員提供辦理車貸所需的首付款,耿某聯系田某,告知此事后由田某墊付購車首付款。
章某到達河北保定后,李某某聯系汽車貿易公司訂購了一輛價值19.495萬元的黑色轎車,田某于2022年4月18日給章某8.495萬元用于交首付款,章某以自己名義從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貸款11萬元,后李某某、章某將該車輛從汽車店提出。因系車貸購車,車輛的購置發票、合格證均在汽車店保管,李某某通過網絡聯系他人購買假合格證和假購車發票,由田某、耿某使用假合格證、假購車發票到某車管所登記上牌,致使財務公司無法對該車輛設置抵押。后經各被告人商議,由耿某聯系二手車商將該車輛以19.2萬元的價格出售,售車款匯入田某的銀行卡內,田某扣除其支付的首付款、辦假證費用和其他費用后,剩余的資金分給各被告人。在分配資金時李某某等人為掩蓋貸款詐騙的行為,要求章某償還三個月的車輛貸款(章某實際償還三個月車貸)。
2022年5月初,李某某聯系安徽合肥的汽車店訂購一輛價值26.99萬元的白色商務車,田某提供首付款16.706萬元,首付款通過章某的銀行卡匯至汽車店,并向汽車金融公司辦理車貸9.1843萬元,章某簽署車貸合同后,汽車店將車輛的購車發票、合格證郵寄至保定市。后章某聯系拖車將該車輛運輸至某縣,田某、耿某攜帶購置發票和合格證到某縣車管所進行登記上牌,登記上牌時未設置抵押,而是直接將該車輛送回至保定市,以25.4萬元將該車輛出售給二手車商,將出售資金進行分配,并要求章某償還三個月的車貸(章某實際償還二個月車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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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李某某等人是否構成洗錢罪。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在通過按揭貸款騙購車輛后,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車輛出售轉換為現金,五人行為均構成洗錢罪,應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判決如下:
一 、李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二 、馬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三 、田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四 、章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五 、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六 、對案涉贓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對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隨案移送的章某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章某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章某、原審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田某、耿某犯貸款詐騙罪、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法院根據章某等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人關于從輕處罰的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后,適用新規對車貸詐騙全鏈條行為進行數罪并罰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的實務參考價值。
其一,“自洗錢”入罪改變了“事后不可罰”的傳統認知。修正前,行為人自行處置犯罪所得的行為通常被視為上游犯罪的延伸,不再單獨定罪。修正后,只要行為人為掩飾、隱瞞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了轉換、轉移等行為,即可單獨構成洗錢罪。本案中,轉售車輛取現分贓的行為,正是通過交易將贓車“洗白”為形式合法的售車款,切斷了資金追溯鏈條,系典型的自洗錢行為,需與上游犯罪并罰。
其二,貸款詐騙罪既遂時點的認定對后續行為定性至關重要。法院明確,貸款詐騙罪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貸款資金或取得財物為既遂標志。本案中車輛一經提出即告既遂,此后的一系列“善后”行為均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后,為單獨評價洗錢罪提供了時間節點依據。這提示辯護方在類似案件中,應關注既遂時間點的認定,因其直接影響后續行為能否被上游犯罪吸收。
其三,償還部分貸款不能掩蓋非法占有目的。各被告人雖償還少量月供,但法院并未因此認定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判斷非法占有目的需綜合全案:購車后的處置方式(迅速轉賣)、資金的最終去向(分贓)、還款的真實意圖(規避偵查)等,比單純的還款行為更具證明力。少量還款不足以推翻詐騙意圖。
其四,合規警示與風險提示。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應加強貸前審查,關注購車人背景、購車用途的真實性,貸后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防范“假購車、真套現”風險。對于二手車商等市場主體,在收購按揭車輛時務必核查是否存在抵押登記、合格證與發票是否真實有效,如明知車輛來源可疑仍協助變現,可能面臨洗錢罪的共犯風險。對于從業人員,切勿因蠅頭小利出借個人征信配合“走流程”,即便沒有實際獲利,只要參與詐騙鏈條,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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