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公開的司法文書以及權威媒體報道撰寫,涉案非公眾人物均用化名,無任何美化犯罪的內容,最終結論以生效判決為準,文中人物心理動機分析為根據公開的事實作出的合理解讀,非查明的客觀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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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分析了兩個人的心理結構,中篇拆解他們用來包裹謀殺的那套語言,下篇要回答一個更大也更難的問題,為什么整整九個月,從2020年2月到11月2日,這條通往兩個幼兒S亡的軌道上,沒有一個人、一個機制、一個偶然能把它攔下來?
這個問題不是要給旁觀者追責——絕大多數人其實并不知道內情,該問題就是探究一個社會免疫系統,當一段關系朝著最壞的方向發展的時候,應該起作用但是沒有起作用的東西有哪些?
被武器化的法律:探視權
張波用探視權接近兩個孩子。
2020年2月的離婚協議上寫到,女兒雪雪由陳美霖撫養,兒子洋洋跟張波一起到六歲以后歸陳美霖,協議中沒有對張波探視頻率作出限制,也沒有規定探視必須在第三方到場的情況下進行,這是一份在民政局標準模板上填寫出來的離婚協議,它認為父母雙方即使婚姻已經破裂,也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的一個白板假設,即認為所有人都是善意的。
張波利用了這扇沒有設防的門。
2020年10月25日,他讓母親劉華巍給陳美霖打電話,說要給雪雪買幾件衣服。離異父親想要見女兒、給女兒花錢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有誰會拒絕呢?她的原話就是:“從小到大兩個孩子張波沒有過問過。”太陽打西邊出來了。
11月1日,張波又來了,這次他開車來到江北大石壩樓下接雪雪。陳美霖沒讓雪雪坐車過去,她親自開車把雪雪送到南岸,當晚她有應酬,深夜去接時張波說孩子已經睡著了。她在錦江華府樓下站了一會兒,望著十五樓的窗戶燈亮。她看不見里面的人,她開車走了。她有什么選擇?敲開門強行帶孩子走?報警說前夫不讓女兒出門?任何一個人都會告訴她這是家庭糾紛,協商解決。
探視權制度的設計初衷,是保護離異家庭中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情感聯系,但是當父母其中一方有殺意的時候,這個制度就成了一條合法的通道,張波不需要破門而入、也不需要躲過任何人的視線,他只需要說一句“我想見孩子”,門就會打開。兩次都用了。第一次失敗是因為陳美霖全程在場。第二次他成功了,因為沒有人能在法律上阻止一個父親和自己的孩子獨處。他用父親這個詞所天然具有的信任感,在所有人的眼皮底下把探視窗口變成了S人窗口,每一步驟單獨來看都是合法、正常的,甚至是值得贊揚的——離異的父親想見孩子、給孩子買衣服、周末帶孩子住兩天。但張波把這些步驟連起來后就不再是父愛而是作案計劃。
此案件之后,法律界有一輪討論,離婚協議中是否應該加上探視安全條款,在有B力史、精神控制行為或者其它危險信號的時候,探視應當在第三方的監督下進行,但是實務當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很簡單:大多數的離婚案都不涉及共謀謀S,不能因為極小概率的事情而使大多數離異家庭承擔制度成本。這造成了法律制度設計的兩難,即它必須在效率和防范之間找到平衡,張波正好處在天平最邊緣的位置。他用制度為絕大多數善良人所設之便,做了絕大多數善良人永遠不會想到的事。
一個也沒有:旁觀人
2020年春節前后,葉誠塵的父母知道了張波的存在,父親的態度很明白,就是他有孩子了,不許再來往,葉誠塵向父母說已經分手了。
她沒有分手,繼續和張波來往,催促他解決孩子,但她的父母不知道,他們以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家長的責任——表達反對,那反對之后呢?怎么驗證女兒是不是真的分手了?去查她的手機?去跟蹤她?把她鎖在家里?這在任何一個正常的親子關系里都是不可接受的越界,葉誠塵父母不是冷漠而是無能為力。
同樣的無力感出現在其他的每一個可能的干預節點上。
張波的母親劉華巍每天帶洋洋。她不知道兒子和葉誠塵在聊什么。她的理解范圍僅限于能看到的內容:兒子離婚了,有了新的女朋友,平時很少照顧孩子,都是她帶的,她不會知道被刪除的聊天記錄里說了什么話,為人母的認知邊界在此暴露得最清楚,即你是否知道孩子在外面做了什么的前提,是他愿意讓你知道。
案發后劉華巍在錦江華府附近租房住了一段時間,周圍鄰居都知道她是殺害自己兒子的人的母親,于是有人直接按停電梯,轉到另一部電梯去。她是殺人犯的母親,也是兩個死掉的孩子的奶奶——這兩件事在一個人身上打架。她搬回長壽老家,偶爾和鄰居說起此事時,眼淚就先落在手背上。
陳美霖的父親是退伍軍人,一生不善于表達,他沒有在婚禮上講話,女兒被前夫羞辱的時候,也沒有沖過去打人。他只在陽臺上吸煙,一根接一根,他從不問女兒你怎么樣——他認為這個問題本身是在提醒女兒她不好,他是一個好父親,但好父親不一定能成為好的保護者,因為保護需要一種越界的本領,在別人說“沒事”的時候不相信。
母親曹美麗是所有人里直覺最準的一個,從一開始她就反對陳美霖與張波在一起,在張波突然要給女兒買衣服的時候說了句,太陽打西邊出來,又叮囑送雪雪去南岸時不要離開孩子,她的直覺很敏銳,但直覺不是權力,不能憑直覺申請限制令、不能憑直覺報警,在法律上,“我覺得前女婿不對勁”不是可以執行的理由。
這便是該案最為令人擔憂的地方,所有的干預節點上站的都不是壞人,他們也是正常的人,也有正常的局限性,不能越隱私、自主權和法律的界限去干涉一個成年人的私人決定,而張波與葉誠塵正好利用了這些邊界。
錯配的欲望
這不是一個關于“窮兇極惡”的犯罪故事,從社會學的角度再看這個案件更像是有關“階梯”的故事。
張波從長壽農村到重慶主城的第一段臺階是陳美霖,喝排骨湯的時候他心里想:這樣的生活我也值得擁有,這是欲望驅動的行為。欲望沒有剎車,他太想上去了,上去以后沒有停下來,直到看到了更高的一級臺階葉誠塵。葉誠塵家的食品廠位于葛蘭鎮,在張波的認知坐標系里,那是下一個世界。他告訴陳美霖自己追求大富大貴,并非宣布野心,而是宣布目標已變。往上走就要清空行李,婚姻和兩個孩子就是行李。
葉誠塵的欲望結構屬于另一種形態。她在葛蘭鎮是體面人家,一出葛蘭鎮就什么也不是了,她的小世界是有天花板的,這個天花板就是葛蘭鎮的邊界。在重慶主城、朋友圈里,同齡人生活中比葛蘭鎮好得多的生活片段,她卻不能達到。和張波一樣,她也被困在自己的階層里,不同之處在于她的困境更為隱蔽:一方面享受著小鎮公主所擁有的種種優越條件,另一方面又由于無法獲得更大的世界而產生怨恨。張波是她通向更大世界的工具,并非因為他的財富多而是因為他更急迫,急于向上爬的人最容易被操控。
兩人欲望在交匯點上產生化學反應,張波需要臺階,葉誠塵需要證明,臺階的入場券是“沒有孩子”,證明的最高分是“愿意為孩子犧牲”。這兩個東西本質上是矛盾的,即她要他孩子的存在不存在的同時,又要他付出最大的代價去撫養自己的孩子。九個月內矛盾從未被戳破過,因為兩個人都不想捅破這層窗戶紙,如果戳穿了,這段關系就沒有任何繼續的理由了。
這就是為什么有人將這樣的關系稱作共謀型愛情——不是指雙方一起合謀犯罪,而是指雙方一起回避真相,張波回避的事實是:葉誠塵所愛的是一個沒有孩子的他,不是現實的他,葉誠塵逃避的真理是她需要的是證明自己值得被愛的人,而不是愛人本身,而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了正常的關系界限。
三個家庭的代價
這起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由三個家庭共同承擔,但是分攤的情況并不均勻。
張波的母親劉華巍是代價的承擔者之一,她失去了兩個孫輩,失去了兒子,也失去了南岸區的住處,業主們知道了她的身份,她的一生被壓縮成了兩個互相矛盾的角色:她是殺人犯的母親,也是兩個死去的孩子的奶奶,這兩件事同時在她身上都是真的,她無法消除其中的任何一件。
葉誠塵的父母要付出另一種代價,他們不是罪犯,但又要受到社會輿論的全方位審視——你們是怎樣教育女兒的?這個問題在法庭之外不斷回響,葉誠塵母親下跪的照片被媒體傳播出去,該照片成為整個案件最復雜的一張:母親為了自己的女兒跪著謝罪,而她所跪的對象是另一個母親。
代價最大的承擔者是陳美霖一家,母親曹美麗不敢一個人在家——家里每一個角落都有孩子的東西,陳忠軍把手機里十一月二日的提醒全部刪掉了,因為那天是他的生日也是兩個外孫的忌日,陳美霖在采訪中說葉誠塵沒有逼張波,兩孩子就不可能死亡,那樣的話現在的日子該有多好。
“如果那樣”這四個字就是受害者家屬余生的底色,它比憤怒更持久,比悲傷更日常,是每天早晨醒來時第一個念頭和晚上入睡前最后一個念頭之間所包含的一切內容。
判例
這起案件留下兩個法律上應當重視的判例。
非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的共謀者,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地位、作用大致相當,則可認定為同罪責任主犯,葉誠塵沒有動手,只是說話,但是最高法裁定認為,她催促、威脅、限定最后期限,以及對于張波S人的犯意形成、強化、堅定所起的作用,足以使她與直接實施S人的張波承擔相同的刑罰,該判例的意義就是它否定了“我沒動手所以責任輕”的邏輯,語言本身可以成為致命武器,這是在主要以語言為共謀工具的犯罪中的一個判斷。
采用“制造意外”手段S人,在完整的證據鏈下可以得到準確的證明,張波和葉誠塵選擇“意外高墜”這一方式的原因,就在于它表面看很難被證實,即孩子從窗戶掉下去是推還是翻自己爬不上去呢?答案是飄窗上的灰塵,窗臺上蒙灰面無攀爬痕跡。護欄完好,兩個不同體型的孩子用相同姿勢從同一窗口墜落,從物理上排除了意外,本案中的證據鏈條說明了這樣一個道理:技術手段的發展,偽裝成的事故越來越難站住腳。
法律只能回答誰有罪,不能回答為什么。
2024年1月31日上午,張波和葉誠塵被執行死刑,張波在會見室里見母親劉華巍最后一面,葉誠塵也見了家屬,當房門被關閉后里面發生了什么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那一萬七千條聊天記錄中沒有哪一條是可以撤回的。
兩個孩子的骨灰存放在重慶北碚天臺寺,陳美霖在法院執行完后去天臺寺告訴了孩子,她說:“你們可以安息了,”
她說這句話的時候,距錦江華府4棟樓下那兩攤暗紅色已過去了三年又九十天。
寫到這里,這篇解讀該收尾了。最后一個問題,這個案件給我們留下了什么?
它留下了判例,留給人們關于"虎毒食子"這條底線再審視,留下的問題是,如果以后有人在婚戀關系中不斷要求自己去用錢、用犧牲、用違背良心的事來證明自己的愛,那么我們能不能更進一步,不只是直覺到不安,而是有能力說出來、有能力介入、有能力在悲劇發生之前把那條路切斷?
這不算是一個法律問題,這是一個人自身和社會成熟程度的尺度問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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