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河報》7 月 19 日報道,廣東清遠一名 16 歲少女因不滿父親嚴格管束,虛構長期遭受性侵的事實報警,其父周大明一審僅憑被害人陳述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少女當庭翻供、遞交悔過信承認誣告,此案暴露出偵查、起訴、審判全鏈條證據審查失守,直指 “疑罪從無” 原則落實存在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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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雖依法開展 DNA 鑒定、現場勘驗等偵查工作,但未檢出能夠指向周大明實施性侵的生物痕跡,也無傷情報告等可印證侵害事實的核心有罪物證。女孩陳述本身存在多處前后矛盾,被告人自始至終否認全部指控。可案件走完偵查拘留、審查起訴、一審審判完整流程,法院主要依靠單一被害人陳述作出重判。人們不禁發問: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到一審判決,是否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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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偵查環節看,辦案機關過度采信未成年人報案陳述,忽略客觀物證缺失帶來的合理懷疑。盡管床墊、床單送檢未發現被告人生物痕跡,不存在任何身體損傷佐證,偵查機關仍徑直將當事人刑拘、移送起訴,未深入核實少女心理狀態、家庭矛盾、誣告動機。案發前少女確診青少年情緒障礙、因叛逆與父親激烈爭吵,這些足以動搖指控真實性的背景線索,未被納入證據綜合評判,偵查階段便埋下證據孤證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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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環節未能守住證據把關關口,沒有履行證據補強、疑點排除職責。檢察機關明知本案僅有言詞孤證、無客觀物證支撐,仍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兩項重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無期徒刑,沒有嚴格適用證據標準,對無法排除的合理疑點視而失察,未能及時阻斷證據不足案件流入審判程序,錯失糾錯第一道關鍵閥門。
一審審判是本案爭議核心,直接違背《刑事訴訟法》“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與孤證不能定案規則。法律明確要求定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單一被害人陳述無物證、第三方證言佐證,根本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一審法院僅憑少女單方指控判處無期徒刑,對辯護方提出的證據缺陷、矛盾點未作實質性回應,機械采信報案陳述,將保護未成年人的導向異化為放松證據審查的借口,直接造成重錯判決。
少女二審翻供、母親出庭佐證丈夫清白,徹底坐實全案證據先天不足。該案敲響警鐘:性侵案件固然要嚴厲打擊犯罪、保護受害者權益,但保護不能等同于放棄證據底線。公檢法三機關必須各司其職、層層核驗,面對僅有言辭指控、客觀物證全部缺失的案件,嚴格落實疑罪從無,主動排查誣告、心理異常、家庭糾紛等干擾因素。
一紙虛假報案輕易擊穿三道司法審查防線,不僅讓無辜公民失去近兩年自由、背負污名,也浪費大量司法資源,更加耗損司法公信力。唯有全鏈條收緊證據審查標準,不偏聽單方陳述、不回避客觀疑點,把疑罪從無落到每一個辦案環節,才能守住司法公正底線,避免類似錯案重演。
作者黃貴耕,原資深法治新聞調查記者,曾任職于《人民法治》《法治日報》等多家新聞機構,現為專職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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