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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范開展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專家表示,規定從頂層層面完善金融行業信用監管體系,以剛性失信懲戒規則重塑行業生態,為金融行業穩健、高質量發展筑牢信用風控屏障。
界定名單列入范圍
規定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等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規定明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第一類是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二類是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類是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列入名單的行為均為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對記者表示,規定統一了金融行業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與懲戒尺度,破解了以往監管規則分散、懲戒力度不一的行業監管痛點。通過建立標準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現跨機構、跨區域、全行業聯合懲戒,構建起“一處嚴重失信、全域受限約束”的監管格局,大幅提升金融監管精準度與效能,有效降低行業整體風控與監管成本。
規范名單管理程序
規定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
其中提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
此外,將相關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制作列入名單決定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當事人被列入名單期滿后,作出列入決定的機構應將其移出名單。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提前移出。
付一夫認為,規定對嚴重失信從業人員實施嚴格的任職限制與行業準入約束,有效遏制違規人員“換崗從業、異地從業”等投機行為,倒逼全體從業者堅守合規底線,優化行業機構與人才結構。此外,規定還可倒逼全行業完成合規體系迭代升級。推動各類金融機構將失信篩查機制嵌入業務準入、授信審批、人員招錄、崗位任職等全流程環節,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及高管履職責任,推動行業風控模式從傳統事后處罰,轉向事前預防、全程管控的常態化信用約束,從源頭遏制重大金融違規亂象。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對記者表示,從行業長遠發展來看,這套制度的落地實施,將大幅抬高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綜合成本,真正實現“一處失信、全行業受限”的約束效果,倒逼各類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從“要我合規”向“我要合規”轉變,逐步在全行業樹立起誠信經營的底線思維,持續凈化金融市場的生態環境,最終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高質量發展筑牢堅實的信用基石。
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規定還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核實期限等。
一直以來,國家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提出工作部署。同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對健全信用修復制度提出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已經自覺履行列入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未再次出現本規定列入名單的情形”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二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三是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
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建議,建立“精準認定、分級懲戒、主動幫扶、信用修復”的閉環。對惡意逃廢債保持剛性約束;對誠實但暫時困難者,提供展期、重組、利息減免、就業和經營支持。信用制度的目標不僅是讓失信者付出代價,更要讓愿意改正的人有路可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印發規定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提升金融監管效能,引導市場主體增強誠信經營意識,促進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記者 馬文博)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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