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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某乎邀請六叔回答的問題,我們還是那句話先來整理案情,然后再給出解決方案。
設2021年被行政處罰過,那么就是有出租出借行為,但是你肯定沒有收到過懲戒告知書,如果有你會說出來的,那么21年的時候就是兩卡名單管控了。
現在卡只有快捷支付能用,今年到期怎么解除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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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處罰了,那么就是做了筆錄,所以你卡片能用就是已經解除了凍結,就是被兩卡標簽也就是伴隨著總對總管控了。
那么邏輯有了,剩下的就是你要走本地叔叔給你上報解除的流程了,很多叔叔其實是不太熟悉流程,所以你就要告訴他法律法規。
首先你要明白兩卡管控人員的構成要件:
兩卡人員認定的前提,“不法分子用于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或者“出租、出借、購買、租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你并是不法分子,主觀上并沒有出租出借和租售購買任何銀行賬戶,對于卡片交付出去你也是不明知,也系被誘騙,此前也沒有過任何前科劣跡,從主觀上沒有與此人的任何不法行為有幫助和共謀的意識。
接下來就是要告訴叔叔關于斷卡懲戒相關的法律法規!
你已履行行政處罰義務,且聯合懲戒期限已屆滿,根據《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你的懲戒期限為五年,截至申訴之日,兩聯合懲戒期限已屆滿,按照上述辦法第十條“懲戒到期后自動解除,有關懲戒對象自動移出‘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規定,你合懲戒措施應當解除,“總對總等所有管控” 缺乏持續適用的事實基礎。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或懲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向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公安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核查并反饋結果。
你已履行完行政處罰、且懲戒期限屆滿的主體,有權依據該條款提出申訴,要求解除不當管控,在此情況下,“總對總管控”仍未解除,已超出法定管控邊界,侵犯了你普通公民的合法金融權利。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
你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無后續違法違規行為,符合信用修復的法定條件,有權要求解除“總對總等身份管控”,恢復正常金融權益。
“總對總管控”的設立初衷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而非對已履行完法律責任的公民進行無限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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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已經深刻認識到此前行為的違法性,被處罰后始終遵紀守法,積極回歸社會,而“總對總管控” 并非《刑事訴訟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及金融監管規定中列明的法定管控措施,僅為公安部—央行—各銀行總行之間的數據對接、指令推送、風險信息共享機制,是工作機制名稱,不能作為對本人賬戶采取限制措施的合法依據,解除這一關鍵管控僅需反詐中心工作人員的同意逐級上報即可解除。
該“總對總管控”已導致本人無法正常開立工資賬戶、接收勞動報酬等基本生活開支難以維系,更無法辦理購房貸款等重大民生相關金融業務,嚴重阻礙本人通過穩定工作、安家置業等方式正常融入社會,回歸合法有序的生活軌道,違背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原則。
所以你僅需懇請相關位責令相關單位給出你實際困難的救濟途徑,申訴方案。
學會了嘛?
下課,別直接復制啊,照貓畫虎可能解決不了你問題,每個人情況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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