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引發廣泛關注:某地一項總投資35.21億元的省級重點水利工程,開工17年仍未竣工。更令人震驚的是,工程主要投資方當年竟是靠一張偽造的8.5億元銀行存款證明通過招標驗資的。
據報道,2023年10月,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涉嫌偽造金融票證案對該案立案偵查。涉及該工程的兩名關鍵官員——某市原副市長伍某和某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彭某,已分別因受賄獲刑。
圍繞這一事件,至少涉及以下幾項法律問題,丁建軍律師就和每一位關注公共工程的人來了解一下這個事情可能會觸犯的法律。
一、偽造存款證明,涉嫌什么罪?
根據報道,涉案主體在標書中出具了一份蓋有銀行公章的存款證明,顯示其賬戶存款余額為8.5億元。但十多年后,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向廣州銀行東圃支行發函查詢,銀行回函顯示:同一賬號、同一天的實際存款余額僅為5000萬元,且銀行確認從未簽發過上述8.5億元的存款證明。真假之間,相差17倍。
這一行為可能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銀行存款證明屬于銀行存單類金融票證。偽造8.5億元存款證明用于投標,涉案金額巨大、造成后果嚴重,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
二、花錢請人“陪標”,涉嫌什么罪?
據新聞報道,公安機關在調查中還發現,該項目招標過程中,某某案涉四家投標單位均未實際參與投標,但四家單位繳納的共計300萬元投標保證金,全部由同一賬戶分別轉出。公安機關據此認定該項目招標存在串通招投標的重大嫌疑。
這一行為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自己出資請人陪標,人為操縱投標結果,不僅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三、用假材料騙取中標,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涉主體本身并不具備招標公告要求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它通過拉有資質的國企入伙、偽造存款證明等方式,最終拿到了項目。
這種行為在《招標投標法》中被稱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法律后果非常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屬于弄虛作假行為。第六十八條規定,以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簡單說:用假材料中的標,中標本身是無效的,還要賠錢,嚴重的還要坐牢。
四、官員收錢“幫忙”,可能構成什么罪?
報道顯示,韓某通過“特殊方式”與某市原副市長伍某、某水利廳原副廳長彭某溝通后,才得以與國企成立聯合體投標。
這可能涉及“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官員利用職權為商人“開綠燈”、收受好處,不僅敗壞政風,更讓公共工程淪為權力尋租的犧牲品。
一張偽造的存款證明,竟然撬動了35億的省級重點工程,何其荒謬;17年的爛尾,透支的是公共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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