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2023)川知民終50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3.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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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甲筆名“寧遠”,曾獲中國主持人最高獎項“金話筒獎”,其于2010年創建“遠家”原創設計生活美學品牌,現“明月遠家”會員人數超過37萬,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是眾多品牌廠家爭相進行商業廣告合作的對象,具有較高商業廣告合作價值,張某甲曾于2020年代言寶馬公司旗下的cooper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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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視頻《在明月村,一天就是生》,該視頻拍攝者“喜哥”系甲文化傳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的弟弟張某乙,視頻著作權歸屬于甲文化傳播公司。
某科技公司在其今日頭條號、微信公眾賬號、汽車之家App發布一則視頻廣告《媒體視角|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讓熱愛不負期待》視頻內容與張某甲個人經歷高度雷同,取景于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經營的“明月遠家”,該視頻由乙文化傳播公司制作。
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認為該視頻容易使人誤以為張某甲為某汽車公司UR-V型真實車主并擔任該車型代言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乙文化傳播公司、某科技公司、某汽車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1000000元及合理開支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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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乙文化傳播公司制作被訴侵權視頻,某科技公司發布被訴侵權視頻,是否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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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該保護對象構成了判斷競爭行為正當與否的基礎。本案中,元疊加”利益的經歷以及在文化、服裝等行業所取得的成績為其帶來了張某甲該知名度經過長期的商業運營與管傳已經轉化為張某甲和甲文化傳播公司在經主張其個人定范圍內的知名度營活動中所共同擁有的競爭優勢。綜合被訴侵權視頻的故事發生地點、容、拍攝地點以及張某甲及“遠家”的知名度、明月村的知名度等事實可以將被訴侵權視頻的故事內容與張某甲真實的人生經歷產生明確的對應關故事內首先,被訴侵權視頻的內容并非女主角的真實經歷,卻能夠明確指向張某甲的個人真實經歷,即被訴侵權視頻通過“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方式利用了張某甲與甲文化傳播公司的競爭優勢,該利用方式與客觀真實情況嚴重不符,同時也未取得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的授權,故被訴侵權視頻的制作方乙文化傳播公司未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亦違反了利用他人的場地或真實的人生經歷用作商業用途應當經過許可的商業道德,該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其次,被訴侵權視頻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基于其自身的知名度,除了自身的經營模式,還與其他汽車品牌或不同領域的企業有商業合作的情況。乙文化傳播公司的經營模式讓制作的該類視頻可以通過商業交易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回報,其通過模仿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的方式攫取了屬于他人的商業機會,故被控侵權視頻損害了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的合法權益。最后,被訴侵權視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張某甲的“粉絲”亦即相關的消費者群體,該部分消費者能夠明確認識到被控侵權視頻是對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的惡意模仿;從其他不熟悉張某甲或甲文化傳播公司的消費者角度看,可能會因為該被控侵權視頻對“遠家”的經營者以及張某甲本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被控侵權行為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也不會對經濟發展產生正向的激勵作用,故被訴侵權視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綜上,被訴侵權視頻攀附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知名度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利用他人的競爭優勢以攫取競爭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乙文化傳播公司制作、某科技公司發布被訴侵權視頻,二者互相分工共同實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乙文化傳播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微信公眾號首頁刊登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查),,消除影響,刊登時間不少于7日;
二、乙文化傳播公司、某科技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
三、駁回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甲、甲文化傳播公司、乙文化傳播公司、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文化傳播公司未經許可,通過模仿的方式搜取了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具有一定識別度和商業價值的人物故事從而獲取競爭優勢,造成了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競爭利益的損害,這種參與競爭的方式和手段并非基于誠信經營。從消費者利益看,被訴侵權視頻會對張某甲的忠實粉絲造成信任度及情感聯系的損害,一般消費者亦可能對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產生一定程度的誤解,對消費者福祉并無正向的激勵作用。因此,乙文化傳播公司制作、某科技公司發布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不僅侵害了張某甲及甲文化傳播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亦對消費者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是“人物形象軟攀附”類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樣本,核心突破是打破了“維權需以肖像、姓名等法定權利為前提”的認知誤區——反不正當競爭法屬行為規制法,無需以法定權利為追責基礎,只要行為人通過模仿他人有商業價值的人物形象要素(專屬經歷、專屬經營場景等)不勞而獲攫取競爭優勢,即可納入規制。
裁判用“三元疊加”利益標準校驗行為正當性:①競爭秩序層面,商業使用他人專屬經歷、場地本應獲許可,未經許可搭便車違反誠信和商業道德;②經營者利益層面,原告“寧遠”系金話筒得主,“明月遠家”有37萬會員,曾代言寶馬MINI,本身具備高商業價值,被訴行為搶占了其潛在同類合作機會;③消費者利益層面,原告忠實粉絲會產生混淆,普通消費者也可能誤認原告為被推廣車型的代言人,損害知情權。
此類“軟攀附”界定需滿足三要件:一是攀附的形象要素有對應商業價值;二是使用行為有“可識別性”——本案被訴視頻的劇情、取景地與原告經歷唯一對應;三是足以使公眾產生“特定聯系”誤解(誤認原告與商品有代言/合作背書)。本案警示:商業推廣不能打“不直接用姓名肖像就安全”的擦邊球,攀附他人專屬形象要素攫取流量,照樣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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