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連鎖加盟模式中,總部常鼓勵門店店長或代理商通過入股門店獲取“門店經營分紅”。但在總部虧損或門店轉租時,門店股東要求退還投資額,總部卻以“這是加盟費,不退”為由拒絕,引發連鎖式群體糾紛。到底是股權投資還是加盟經營,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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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敬祝律師深度觀點】
這是連鎖經營中最常見的“定性之爭”。如果總部為了多收錢,既收了“加盟費”,又誘導你入股成為“門店股東”,那么當發生糾紛時,這種合同本身就存在極大的法律瑕疵。
我建議,這類糾紛的關鍵在于“權力的實際行使”。如果門店股東僅僅是掛名,實質并不參與經營決策,那么法院很可能將其定性為“加盟合同”而非“股權投資”。在楹庭處理此類連鎖糾紛時,我重點考察的是:你有沒有門店的財務查閱權?你有沒有參與員工任免?如果這些都沒有,你其實就是一個高級加盟商,而不是股東。對于總部的經營者,我奉勸各位,別用股權當幌子去圈加盟商的錢,一旦觸發群體訴訟,這種混淆性質的合同會讓總部陷入癱瘓。我是專注連鎖經營合規與投資糾紛的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更多內容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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