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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了
江蘇省物業服務領域
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第三批)
根據全省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各地聚焦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了一批物業服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了業主合法權益。現推送第三批典型案例,涉及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未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發現違法行為未履行勸阻、制止、報告義務等問題。下一步,江蘇將持續加大整治力度,切實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和市場秩序,不斷提升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一
無錫某物業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并侵占公共收益
基本情況
2025年7月2日,無錫市惠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惠山區住建局)在檢查中發現,某物業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將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擅自出租,并侵占屬于全體業主的租金。
法律規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處理結果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以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鑒于該公司首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并落實整改,清退公共收益16.2萬元,惠山區住建局依法對其作出3.5萬元行政處罰。
二
蘇州市某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活動
基本情況
2025年9月18日,蘇州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昆山市某物業公司在未征得小區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區樓頂天面等物業共用部位出租給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運營商,用于安置通信微型發射天線等設備并收取租金。
法律規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以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鑒于該公司在處罰決定告知書前已著手采取補救措施,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
連云港市某住宅小區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情況
2026年3月31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消防救援局在核查有關舉報投訴中發現,某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某住宅小區存在室內消火栓無水,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問題。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細則序號4“輕微違法情形”之規定,連云港市連云區消防救援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
靖江市某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行為
基本情況
2025年4月上旬,靖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靖江市住建局)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反映某小區存在破壞、占用綠化以及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義務。
法律規定
根據《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版)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十五)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依據《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靖江市住建局依法對該物業服務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
宿遷市某物業服務企業未公示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
基本情況
2026年4月8日,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某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
法律規定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費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費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八十六條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之規定,鑒于該物業服務企業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同時結合違法行為性質、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宿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江蘇建設
編輯:大春 責編:肖肖 編審:李鐵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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