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長沙市體育局通報,高度重視該局工作人員占用他人車位引發糾紛的情況,正會同公安、屬地街道等單位對相關情況開展全面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據媒體報道,長沙一小區業主閔先生6月30日晚上回家時發現自己購買的產權車位被一輛紅色轎車占據。他聯系物業試圖讓對方挪車,但對方在物業處留下的電話號碼是空號。最終大費周章建立聯系之后,對方聲稱在外出差四天,無法即刻挪車。然而就在7月1日晚,閔先生在車庫遇到了在“出差”的女車主到車上取東西。謊言被戳穿后,女車主不僅不挪車不道歉,反而兩次報警倒打一耙,稱閔先生“堵了她的車”。無奈之下,閔先生請來工人在自家車位安裝了U形鋼管和鋼柱,將占位車封住,并進行網絡直播維權。7月6日涉事女車主終于提出“支付500元私了”,但條件是不道歉,被閔先生拒絕。7月7日晚,多部門介入調解,U形鋼管被拆除,停在閔先生車位已8天的紅色轎車駛離。7月10日,女車主終于手寫了一份書面道歉信,向閔先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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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期間,有網民指占位女車主是長沙市體育局某處的副處長。長沙市體育局的通報,坐實了這一說法。不過,長沙作為地級市,市體育局本身是處級單位,其內設機構實際應為科級,該女“副處長”實際應為副科級干部。
黨紀國法、社會輿論都對黨員、公職人員的道德有更高的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也規定,公職人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侵占他人車位,還撒謊不挪車,拒不道歉,這位體育局干部的道德有虧,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讓公眾質疑她在履行公職時是否稱職。其工作單位長沙市體育局,在查清事實后對其進行處分,是黨紀國法的要求,也是挽回政府機關公信力的必要之舉。
但這一事件更應引起思考的,是普通人應該如何保衛自己的車位。
侵占他人停車位看似一件小事,卻在網上發酵為一次公共事件,線下也有小區業主到現場向閔先生表示支持。
其他業主與萬千網民之所以“同仇敵愾”,正是車位被占維權難的問題,引發廣大車主共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7條明確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毫無疑問的是,業主購買了產權車位之后,這個車位就成為業主的私人財產,他享有車位的所有權與排他性的使用權。即便暫未使用空在那里,其他車主未經允許也不能擅自占用停車,否則就是對業主財產權利的粗暴侵犯。
這起事件中,涉事女車主的侵權行為明確,事證清楚。作為業主,閔先生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非常困難。直接找涉事女車主,對方以種種手段撒潑耍賴,就是不挪車,擅自占用車位長達一周時間,閔先生能怎么辦?找物業吧,物業沒有執法權;報警吧,警察來了認為這是民事糾紛,只能建議雙方調解。但悖論在于,能調解早就調解了。
因此,閔先生也像之前的類似案例一樣,只能訴諸兩招來解決問題:一是“以毒攻毒”,“給車位加一把鎖”,迫使對方主動求自己解決問題。二是發到網上,讓其他業主與網友評理,訴諸輿論壓力。兩招都是在公力救濟窒礙難行之際,無奈的私力救濟。
但這種私力救濟的結果,未必就能通向完滿的結果。之前就有律師說,私自封鎖占位車輛可能侵犯車主的財產權,如因鎖車行為導致車主利益受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主侵占車位,對車位業主利益的侵害,是不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呢?難道真的像網友調侃的,“別人把家具搬到我家客廳,我還只能好好供著”?
而且,“物理攻防”與“輿論攻防”的結果不一定是對方理虧認輸,也有可能是相爭不下甚至引發惡性事件。現實中,“駕車沖撞”與“劃車噴字扎胎”等屢屢上演。以非法手段對抗侵權行為,最終有理也變成沒理,被侵權的原車位所有人反而會變成侵權的一方。
“天下苦車位被占久矣。”車位被占維權難的現狀,應當改變。這不僅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尊重,也是公權力防止事態升級,及時定分止爭的應有作為。
對于侵占他人車位事證明確的,交警能否認定為非法停車,對車主予以處罰?是否可以授權交警或者業主將占位車拖到正規停車場,拖車和停車費用由占位車主支付?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應予以治安處罰。這些行為,更多針對動產,而侵占停車位這類不動產,同樣是對業主財產權利的侵犯,是否可以比照搶奪動產的行為進行處罰?或者比照非法侵入住宅,予以處罰?
總之,這起情節離奇、元素豐富的“停車位大戲”,值得外界更多關注的不只是“公職人員身份”的情節,更應是“被占停車位維權困難”的現實問題。停車位被占并非小事,而是牽涉保護私有產權的大哉問。考慮到車位作為小區物理空間的外部性,類似糾紛甚至不無影響社會秩序的可能。公權力應探索立法,加強執法,威懾侵權行為,還廣大車主一個安寧和平的私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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