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清晨五時,天還沒亮。梅志花被外面的嘈雜聲驚醒。
那一天,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洪安鎮邊城居委會巖莊組,涌入了五百余人。據梅志花反映,現場有公安民警,有穿著制服的人,還有許多她從未見過的面孔。帶隊組織這一切的,是時任秀山縣縣長向某順。
建筑面積四百多平方米的家,祖祖輩輩居住的老宅,一九九九年創辦的家庭企業——一切,在一天之內歸零。
(截至發稿,重慶市南川區委辦公室、秀山縣政府辦公室、秀山縣公安局及洪安鎮政府未就上述問題作出回應。文中所述均基于投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及單方陳述,相關事實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一、房子沒了,企業沒了,祖墳也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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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志花和丈夫石邦生住在洪安鎮邊城路一百七十三號。那是她生活了半輩子的地方。九九九年,夫妻倆買了機械設備,在家里辦起了小企業。二零一六年,小企業變成了中型企業。日子眼看著一天天好起來。
但變化來得比想象中要快。據投訴人反映,二零一七年十月,土地即開始遭到毀壞,次月便有村民房屋被強拆。梅志花等十戶村民堅持不簽協議,成為最后一批被強拆的對象。他們以為法律能保護他們,以為堅持能讓對方回到談判桌。
他們沒有等到談判。他們等到的是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那一天,一切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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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投訴人反映,向某順于當日清晨五時動用了五百余社會閑雜人員進入現場,實施強拆強挖,銷毀了投訴人的房屋及其設施。四百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拆毀,設備被掩埋。據梅志花反映,當日三座祖墳也被挖開,老人的骨骸不知去向。
石邦生上前論理與制止,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員按壓在地。事后司法鑒定:肋骨骨折、胸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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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早上四時左右,向某順組織的不明身份人員再次行動,強行挖掘投訴人的四座祖墳。當日下午,梅志花與兒子石鵬騎摩托車路過該路段,被強行攔下,摩托車被推倒,梅志花遭到拳打腳踢,多處軟組織受傷,衣服也被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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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洪安派出所民警將梅志花母子帶至派出所進行訊問。
被打的是受害人。被訊問的也是受害人。
二、“公安局的在這里,你去報吧!”
現場不僅有社會閑雜人員。還有穿警服的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向某順組織的人員進入村民翟某國屋內,對年僅十一歲和十二歲的孩子實施暴力拖拽。翟某國提出報警,鎮長的回應是:“公安局的在這里,你去報吧!”
隨后,翟某國夫妻被強行推入洪安鎮政府,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八到九個小時。在場的警員無動于衷,不對向某順組織的不明身份人員進行阻止。
五天之后,暴力再次升級。
據投訴人反映,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時許,秀山縣公安局親自參與向某順組織的人員前往投訴人家中進行強拆。隨行人員強拆并對投訴人施暴時,秀山縣公安局洪安派出所熟視無睹,不予制止。獄警劉某清親自動手,將一名投訴人以頭朝下腳朝上的方式,從屋頂瓦縫塞到房屋內,再從屋內拽出,直至當事人失去意識,經洪安鎮衛生院搶救兩天后方得出院。
公安部早在二零一一年即下發通知,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2013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再次重申:“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投訴人認為,秀山公安在場參與拆遷的做法,公然違反了上述禁令。
三、征地批文還沒到,房子先拆了
這場征收本身,從一開始就是程序的問題。
這不是一場“合法征收”。秀山縣洪安鎮旅游開發項目的非法征地與拆除工作,早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即已啟動。
據投訴人反映,時任縣長向某順主政下的秀山縣政府,將投訴人所在的洪安鎮洪安居委會巖樁組立為旅游開發景區項目,置民情民意不顧,以壓倒一切之勢將三個組的民房含投訴人房屋統統撤除。三個組的地形地貌,含宅基地,統統被夷為平地。
而彼時,該項目尚未取得任何征地批準文件。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強拆發生時,被投訴人沒有征地批文、沒有發布征地公告、沒有公開征地事項、沒有公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證據佐證與投訴人達成了合意、更談不上進行征地補償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征地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但據投訴人反映,這些程序無一履行。
案發后,投訴人以及被侵害的村民以縣政府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開庭審理,案號為(2018)渝04行初79號,作出被投訴人違法的判決。
批文沒到。程序沒到。補償沒到。房子先拆了。
從二零一六年到二零一八年,違法持續了兩年多。然后,又等了近八年,等來的仍只是沉默。
四、法院判了違法。然后呢?
二零一八年,石邦生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2018)渝04行初79號。
法院判決:確認被投訴人違法。
法院認定,向某順主導的征地拆遷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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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八年了。這份判決書在法院的檔案室里躺了近八年。在梅志花的手里攥了近八年。
向某順于二零一五年任秀山縣縣長,二零二零年任秀山縣委書記,二零二三年調任南川區委書記——未被追責,反而步步高升。
判決之后,投訴人走上了投訴之路。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梅志花、石邦生等五名投訴人聯名向重慶市紀委監委寄送投訴材料。九個月過去了,據投訴人稱,未收到回復。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五名投訴人向重慶市公安局紀委監委投訴秀山縣公安局參與非警務活動。半年過去了,據投訴人稱,未收到回復。
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五名投訴人向國家監察委提交《請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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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又一次的投訴,一次又一次的沉默。最后,他們向最高層級的公安機關寄出了材料。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梅志花、石邦生向公安部投訴重慶市公安局紀委不作為。
前四級投訴,全部石沉大海。
從二零一六年六月違法啟動,到二零二六年七月,整整十年。
六個追問
第一問:征地批文未下達即實施強拆——法定公告、調查、評估、簽約程序,走了哪一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執行了嗎?
第二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十年過去了,房屋的補償安置至今未能落實。是先拆了,還是先補了?
第三問:梅志花的房屋同時是家庭企業的經營場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補償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損失、停產停業損失,誰來核算?
第四問:(2018)渝04行初79號判決確認違法——近八年了,違法的后果由誰承擔?《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違法征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筆賠償,究竟由誰支付?還要等多久?
第五問:公安部二零一一年即明令禁止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秀山公安在場還動了手——禁令為什么失效?
第六問:《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規定實名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情況。梅志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寄出材料,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九個月過去了——回復了嗎?
尾聲
二零二六年七月,梅志花五十九歲。她的房子沒了,企業沒了,祖墳沒了。她的丈夫肋骨斷過,胸椎斷過,至今陰天下雨還疼。
十年了。從二零一六年六月第一鏟土開始,到二零二六年七月,整整十年。
補償的正當性在于憲法,補償的必要性在于程序,賠償的必然性在于違法。三者疊加,指向同一個結論:梅志花應當獲得補償或賠償,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不是可以“研究”的事項。
十年了。梅志花還在等一個答復。
(注:本文依據投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及錄音證據撰寫,包括《關于重慶市秀山縣政府縣長向某順無視黨紀國法動用公安機關以及組織社會閑雜人員橫行鄉里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情況反映》、(2018)渝04行初79號行政判決書、石邦生骨折司法鑒定意見書、多輪投訴郵寄憑證等。相關執法記錄儀錄像、筆錄原件等關鍵證據,有待有關部門依法調取核查。向某順任職信息參見公開報道。截至發稿,重慶市南川區委辦公室、秀山縣政府辦公室、秀山縣公安局及洪安鎮政府未就上述問題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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