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聚焦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二審改判。一審認定被告萬X構成犯罪且應批捕,主要基于其提供銀行卡協助資金流轉獲利的事實。但李鑒春律師在二審中提交新證據與法律意見,指出萬X從犯地位、退贓等情節,最終二審法院采納觀點,改判不予批捕并適用緩刑,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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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始,萬X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一審判決認定,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劉X網上被詐騙,其中一筆10000元轉入萬X名下銀行卡。經偵查,萬X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按指示提供本人及親屬銀行卡用于轉賬、取現,還利用賬戶協助資金流轉,涉案資金轉入203420元,轉出158937元,取現123200元,查實犯罪資金90955元,萬X獲利4000元。一審裁判理由認為萬X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有逮捕必要。
一審存在對事實和法律的誤判。在事實認定上,未充分考量萬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簡單將其等同于主犯。在法律適用上,未綜合考慮萬X具有的從犯、初犯等情節,未正確衡量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條件。
李鑒春律師,畢業于南開大學法學系法律專業,法學學士,擁有從2009年至今約17年的執業年限,執業證號為1411xxxxxxxx70435。他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和新法律意見。在審查批捕階段,李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萬X,確認其從犯地位,且為初犯、偶犯,無前科。動員家屬主動退賠8000元,并勸導萬X認罪認罰。隨后及時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重點論證其從犯地位、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條件。
在審查起訴階段,李律師繼續跟進,結合案件進展及萬X的悔罪表現,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建議適用緩刑法律意見書》。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采納了李律師的觀點,認為萬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有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條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公安機關隨即對萬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審判階段,法院經審理,全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決萬X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李鑒春律師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辯護領域深耕多年,成功辦理相關案件300余件。他兼具偵查與辯護雙向思維,洞悉公檢法機關內部辦案流程,擅于從偵查中捕捉案件辯點。此次二審改判,充分展現了李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對法律的精準把握,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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