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青網 7 月 13 日報道,法治日報刊發同濟大學許春明教授評論,明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需司法、行政、社會協同綜合治理,最高檢此前出臺《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守護非遺、傳統紋樣、公共文化符號等全民共有資源,為破解外資品牌壟斷傳統紋樣亂象提供了法治路徑。針對 LV 四葉花卉商標批量起訴本土中小微商家、變相獨占中華傳統寶相花紋樣的爭議,筆者強烈呼吁,應當激活知識產權檢察公益訴訟職能,以公權力介入遏制文化資源 “反向收割” 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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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輿論風暴源于蘇州中院 LV 訴茉莉奶白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本土茶飲品牌賠償 1030 萬元。文史考證顯示,LV 標志性四葉花卉圖案原型是我國流傳千年的寶相花,廣泛見于唐代壁畫、古建窗欞、傳統織錦,屬于全體國民共享的公共文化資源。該紋樣經海外流轉后被品牌微調搶先注冊,依托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規則,在國內全品類布局商標,近年來發起兩萬余起跨行業訴訟,從小吃店、茶飲品牌到文創商戶全面索賠,形成一套 “取用公有傳統文化 — 注冊獨占商標 — 批量起訴本土從業者” 的收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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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此類行為看似是合法商標維權,實則存在權利基礎與公共利益的深層沖突,契合最高檢文件中需要公益訴訟介入的情形。《意見》明確要求檢察機關聚焦傳統文化、傳統知識領域拓展公益訴訟范圍,針對損害文物、非遺、傳統工藝美術承載的公共文化利益行為履職。四川 “翠云廊” 文旅商標遭私人惡意搶注公益訴訟案、蘇州 “鎮湖刺繡” 非遺保護監督案例均確立裁判邏輯:當公共文化符號被不當私有化,擠壓民族文化傳承空間、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時,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已遭受實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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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客觀要件判斷,LV 相關商標維權具備濫用權利、損害公共利益的特征。客觀層面,案涉紋樣本源為公有傳統元素,品牌無本土文化權屬基礎,卻通過全品類商標注冊壟斷通用視覺符號,批量訴訟打擊本土國風產業,導致民間正常使用傳統紋樣存在極高法律風險;主觀層面,脫離主營皮具領域,對無競爭關系的小微商戶流水線式索賠,明顯超出正當維權范疇,與最高檢典型案例中 “以訴訟牟利、囤積瑕疵權利” 的惡意訴訟邏輯高度相似。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禁止以不正當手段囤積商標,行政機關可開展源頭規制,但單一行政處置力度有限,亟須檢察公益訴訟形成閉環監督。
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可參照文旅商標、非遺保護公益訴訟辦案模式開展多層級履職。其一,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核查涉案商標注冊是否違背公共文化利益,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對不當壟斷傳統紋樣的商標開展無效宣告、清理閑置跨類商標;其二,依托 “四大檢察” 一體化履職,對批量惡意訴訟開展民事監督,穿透式審查維權真實目的,區分惡意仿冒與傳統紋樣善意裝飾使用,杜絕一刀切高額賠償;其三,搭建司法、市監、文旅、行業協會協同機制,建立傳統紋樣公共資源保護庫,推進本土文化符號防御性注冊,從源頭堵住外資搶占文化符號的漏洞。
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平衡創新激勵與文化傳承,絕非允許資本獨占全民共有文化遺產。激活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是用公權力守住傳統文化公共領地的關鍵抓手。唯有以檢察監督劃定商標私權邊界,打破外資品牌依托傳統紋樣形成的訴訟霸權,才能讓千年國風紋樣自由賦能本土創新,構建公平包容、守護文化根脈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
作者黃貴耕,原資深法治新聞調查記者,曾任職于《人民法治》《法治日報》等多家新聞機構,現為專職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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