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滿一年才給繳納社保,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員工的工作時長、是否處于試用期沒有任何關系。
這類延遲繳納社保的約定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哪怕雙方在勞動合同里寫明“工作滿一年才交社保”,或是員工簽署了自愿放棄社保的相關聲明,也會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內容。
如果單位堅持入職滿一年才繳社保,將面臨明確的法律后果:社保征收部門會責令單位限期補足欠繳的社保費用,從欠繳當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補繳的,還會被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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