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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26年6月26日修訂通過、2027年1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新《商標法》,是我國商標法施行四十余年來首次全面大修,核心導向可以概括為:去囤積、重使用、嚴誤導、強維權、防濫用。本次修訂既對商標注冊、使用、保護的全流程做了制度補全,也回應了近年來商標維權熱點事件暴露的現實爭議,在商標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市場秩序之間重新校準了平衡邊界。
一、新舊法比對:新《商標法》帶來的五大核心制度變化
對比2019年修正版商標法,本次修訂從“8章73條”擴充為“9章87條”,新增“商標注冊的條件”專章,對注冊、使用、監管、維權全鏈條做了系統性調整,核心變化集中在五個維度。
(一)源頭治理商標囤積:從事后撤銷轉向事前攔截+主動清理
舊法框架下,商標囤積、惡意搶注主要靠“無效宣告”“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撤三)”等手段進行事后糾正,且撤三必須由第三方發起,導致大量“僵尸商標”擠占公共資源,甚至成為職業商標販子碰瓷牟利的工具。
新法構建了全鏈條的囤積治理體系:
1.注冊前端駁回:第19條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對2019年修訂的舊法第4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進行了補強,從源頭攔截批量搶注、跨類囤積行為。
2.行政處罰前置:第54條新增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處罰,可處警告、最高10萬元罰款,將規制關口從確權程序前移到行政監管。
3.依職權主動撤銷:第56、57條明確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啟動撤銷程序,無需等待他人申請,倒逼商標權人真實、合規使用,清理閑置商標及誤導性商標。
這一變革的直接影響是:靠囤商標、搶注通用詞牟利的職業搶注者生存空間被大幅壓縮,公共文字資源得到釋放,小微商家正常起名、合規經營的空間相應擴大,減少“隨意起名就撞上注冊商標”的風險。
(二)整治“誤導性商標”:厘清商標權與公共表達的邊界
針對將通用描述詞注冊成商標、反過來惡意“碰瓷”起訴同行正常宣傳的亂象,舊法僅在禁注條款中有原則性規定,對已注冊后的誤導性使用缺乏有效規制。
新法從注冊到使用做了全鏈條約束:
1.注冊端禁入:第15條明確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注冊,從源頭阻止通用描述詞被不當壟斷。
2.使用端追責:第56條規定“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執法部門可責令改正、處最高25萬元罰款,逾期不改的撤銷注冊商標。
3.細化正當使用規則:第73條進一步明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產地的詞匯,以及地名,他人正當使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這一條款直接回應了大眾最核心的疑問:并非常見詞匯被注冊后就完全不能使用,不能做的是將通用詞作為商標使用、造成消費者混淆;但正常用來描述自身產品特點、標注產地的,屬于合法的公共表達范疇。
(三)權利保護雙向校準:既強化維權,也遏制“商標碰瓷”
舊法對商標侵權的懲戒力度不足,同時對濫用商標權、惡意訴訟的規制較為原則,實踐中既存在“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也存在“權利人拿商標權批量起訴小商家牟利”的亂象。
新法做了雙向調整:
1.加大真實維權的保護力度:第77條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門檻從“惡意+情節嚴重”放寬為“故意侵權”即可適用1-5倍賠償;同時明確法院可責令侵權方提交財務賬簿,隱匿不交的直接采信權利人主張,解決“舉證難”問題,法定賠償上限維持500萬元。
2.規制惡意訴訟與權利濫用:第81條新增規定,“以惡意串通、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等方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品牌方如果濫用商標權、批量起訴善意小商家“碰瓷”,可能反過來被法院處罰、賠償對方損失。
這一修改的平衡意義非常明確:真正的品牌商譽要嚴格保護,但商標權不能成為恃強凌弱的工具。
(四)注冊流程優化:效率提升與權利平衡
1.異議期縮短:第36條將商標初步審定后的異議期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整體拿證周期縮短,提升注冊效率,降低企業時間成本。
2.商標客體擴容:第14條新增動態標志可作為商標注冊,適配短視頻、新媒體等數字經濟場景的品牌保護需求。
3.部門職責厘清:明確商標注冊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分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適配機構改革后的監管體系架構。
(五)馳名商標與代理行業規范升級
馳名商標制度從“認定”表述調整為“確認”,明確個案確認、被動保護原則;未注冊馳名商標也可實現跨類別保護,新增反淡化規則,弱化、丑化知名品牌同樣構成侵權。
代理行業強監管:代理機構違規最高罰20萬元,從業人員禁止私自接案、跨機構執業,從服務端遏制惡意搶注的產業鏈。
二、商標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邊界校準
從近期引發廣泛輿論討論的“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桔子酒店訴橘子酒店”商標糾紛,再到前些年備受關注的“青花椒”“潼關肉夾饃”等維權事件,公眾爭議的核心始終指向同一個底層問題:商標作為一項法定財產權,其權利邊界究竟應當劃定在何處?當私權主張與公共領域的通用詞匯、小微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產生碰撞時,法律應當如何實現二者的平衡?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首次在近代法治體系中確立了“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明確財產權是一項天賦且不可剝奪的權利。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專有財產權,其排他性、獨占性的權利特征,正是財產權屬性的直接體現。但財產權的“神圣性”從來都不意味著絕對化——自該原則確立之初,“財產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便是其相伴而生的內在約束。
具體到我國的商標法領域,這種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共生關系體現得尤為明顯。商標權的基礎,本身就兼具雙重價值:一方面,它要保護經營者投入成本積累的商業信譽,賦予權利人排他使用的財產利益,激勵企業打造品牌、提升品質;另一方面,商標制度的核心公共目標,是保障消費者能夠清晰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避免混淆和誤導,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環境。這意味著,商標權從誕生之日起,就不是無邊界的壟斷權利,而是始終被限定在“防止混淆、保護商譽”的必要范圍之內,一旦超出這個邊界,就可能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蝕。
實踐中,引發輿論爭議和反感的往往并非商標維權行為本身,而是商標權的擴張與濫用:比如將通用名稱、公共地名注冊為商標后,反向禁止同行正常描述使用;比如以維權為名行碰瓷之實,批量起訴善意經營的小微商家索要賠償;比如大量囤積閑置商標,擠占公共文字資源牟利。這些行為本質上都是將商標權異化成了牟利的工具,超出了財產權的合理邊界,損害了市場競爭的公共利益。
此次新修訂的《商標法》,正是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對商標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邊界進行了重新校準:一是從源頭遏制商標囤積,清理閑置僵尸商標,將被擠占的文字資源釋放回公共領域,避免公共資源被私人不當壟斷;二是細化正當使用規則,明確通用名稱、描述性詞匯、公共地名的正常使用不受商標權約束,劃清私權保護與公共表達的界限;三是規制誤導性商標使用,禁止經營者通過商標注冊壟斷公共描述詞匯、誤導消費者,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四是增設惡意訴訟懲罰條款,遏制商標權濫用、碰瓷式維權,防止財產權異化為打壓中小經營者生存發展的不當工具。
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商標規則需要與時俱進
公眾對商標維權事件的普遍質疑,本質上是樸素的道德直覺與法律形式規則的碰撞,也印證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經典命題。
大眾對具體事件的道德判斷,往往是實質導向、個案導向的:會關注經營者的主觀動機、體量差異、實際損害,追求個案的實質公平。但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社會規則,必須保持形式上的統一與穩定——它不能因主體的體量大小區別適用,也不能因個案的道德觀感突破統一規則,否則會喪失規則的可預期性,最終損害整個市場的秩序基礎。
法律劃定的是社會運行的底線標準,它并不要求每個市場主體都做到道德高尚,但是要求所有人都遵守統一的競爭規則;違反法律的行為,本質上都是突破了商業誠信的道德底線,而合法的權利行使,也未必都符合更高的道德期待。
但是,法律的底線并非一成不變。好的法律始終會與社會的普遍道德共識同頻,隨著社會發展不斷校準規則邊界,盡可能地去縮小法律規則與大眾公平直覺的差距。本次《商標法》的全面修訂,正是對社會普遍關切的制度回應:針對公眾詬病的“通用詞搶注”“小微商家易踩坑”“維權恃強凌弱”等問題,從注冊、使用、維權全鏈條完善規則,既守住財產權保護的底線,也防止私權過度擴張擠壓公共空間。
當然,本次修法也留下了一些有待細化的空間,比如“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的量化標準、“正當使用”的具體認定場景、小微商戶善意侵權的賠償酌定規則等,后續還需要配套審查指南、司法解釋、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只有規則越透明、邊界越清晰,大眾的誤解才會越少,法律與道德的鴻溝才會縮小。
四、結語
新《商標法》的落地,不是單方面加強商標權保護,也不是單方面限制權利人,而是一次更精細的利益平衡:它既守護了“不混淆消費者、不搭他人便車”的商業誠信底線,也為公共表達、中小商家經營自由留出了充足空間。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但財產權的行使必須有邊界;商標法的終極目標,從來不是打造絕對的私權壟斷,而是通過清晰的規則,實現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動態平衡,最終服務于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與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呂沖 廣東未來數字營銷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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