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
——基于全球治理視角的制度分析與實踐考察
作者:王連升
Research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by the United Nations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practical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governance
Author: Wang Liansheng
導論
一、研究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自20世紀中葉以來逐步從企業倫理議題上升為全球治理的核心議題。在推動CSR國際化的諸多力量中,聯合國以其獨特的權威性、包容性和制度資源,構建了最為系統和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框架。從2000年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正式成立,到2011年《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通過,再到2015年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將企業明確定位為關鍵合作伙伴,聯合國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制度供給不斷深化。
然而,聯合國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作用機制、規范效力及實踐成效,尚未得到系統性的學術審視。既有研究多聚焦于企業層面的CSR實踐,對聯合國作為國際制度供給者的角色缺乏深入分析;或偏重于單一機制(如全球契約)的描述性介紹,缺少對聯合國CSR規范體系整體邏輯的理論建構。本文的核心研究問題是:聯合國如何通過制度設計、規范傳播和治理實踐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全球化?這一進程對國際秩序和中國企業意味著什么?
二、研究意義
理論意義:將聯合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置于全球治理和國際制度變遷的宏觀視野中加以考察,有助于深化對國際組織功能、軟法治理機制及規范擴散規律的認識。聯合國的CSR實踐代表了國際組織推動全球公益事業的一種重要制度創新——以“軟法”為基礎、以規范傳播為核心機制、以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為治理特征。這一分析框架對于豐富全球治理理論與中國國際關系理論的研究議程具有學術價值。
實踐意義:當前中國企業正處于深度融入全球經濟和出海發展的關鍵階段,面臨“合規底線”與“發展上限”的雙重考驗。聯合國CSR框架日益成為國際市場準入、國際融資和品牌聲譽的重要標尺。系統把握聯合國的CSR規范體系,對于中國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范合規風險、參與全球治理具有直接的現實指導意義。
三、文獻綜述
圍繞本課題,學術界形成了四條主要研究脈絡。
第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從多德與伯爾的歷史性論爭出發,CSR理論經歷了從“股東至上”到“利益相關者理論”再到“企業公民”的演進。國內研究方面,中共中央黨校的多篇博士論文對此有深入探討——滿河軍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哲學研究》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視角審視CSR的本質;霍季春的《企業公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匡正與超越》提出了從CSR到企業公民的理論升級路徑;程世寶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則聚焦于中國語境下CSR的制度建構。這些研究為理解CSR的理論根基提供了重要基礎,但對國際層面的規制體系關注不足。
第二,聯合國全球契約研究。國際學界對全球契約的參與動機、制度設計及成效評估已形成一定積累,但多集中于描述性分析和實證評估,缺乏將其納入中國學術話語體系的系統性努力。
第三,工商企業與人權研究。UNGPs出臺后,圍繞“保護、尊重與補救”三支柱框架的研究迅速增長,涉及企業人權盡責的法律化、供應鏈人權風險的治理等議題。但將UNGPs置于聯合國CSR整體制度演進脈絡中的研究仍顯不足。
第四,國際軟法治理研究。聯合國CSR框架的“軟法”屬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卻通過規范內化、聲譽機制和利益相關方壓力產生實際效力——是理解其治理邏輯的關鍵,但這一視角在國內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展開。
四、研究方法與創新之處
本文綜合運用規范分析法、歷史制度主義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規范分析法用于闡釋聯合國CSR規范體系的內涵與邏輯;歷史制度主義分析法用于追溯聯合國介入CSR領域的制度演進;案例研究法用于考察中國企業參與聯合國CSR框架的具體實踐。
創新之處在于:(1)首次以中央黨校學術視角系統構建“聯合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框架,將聯合國CSR實踐置于全球治理與國際制度變遷的宏觀視野中加以審視;(2)將聯合國CSR規范體系與中國和平發展、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相銜接,提出具有中國視角的理論闡釋;(3)提出“規范—制度—實踐”三維分析模型,為理解國際組織推動CSR的機制提供分析工具。
五、結構安排
全文除導論和結論外,共設六章。第一章追溯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譜系與聯合國的角色定位;第二章系統分析聯合國全球契約的規范框架與制度設計;第三章聚焦UNGPs從CSR到強制性責任的范式轉換;第四章考察可持續發展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的議程融合;第五章評估聯合國CSR實踐的成效與局限;第六章以中國實踐為案例進行理論反思與政策探討。
第一章 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與聯合國角色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譜系
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并非現代社會的發明,而是伴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演進而逐漸成形的思想產物。
從思想史的角度看,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奠定了古典經濟學的基石——企業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然地服務于社會福祉。這一觀念深刻影響了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商業倫理,企業的唯一責任被視為對股東利潤的創造。
20世紀30年代,多德與伯爾之間關于“公司管理者應為誰服務”的歷史性論爭,標志著CSR觀念的正式登場。多德主張公司管理者不僅是股東的受托人,還應承擔服務于更廣泛社會利益的責任。這場論爭為后續CSR理論的發展開辟了思想空間。
20世紀50至70年代,CSR觀念進入“贏利至上”與“社會責任”的拉鋸階段。弗里德曼1962年發表的著名論斷——“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利潤”——代表了自由市場學派的堅守。然而,隨著環境污染、勞工權益、消費者保護等社會問題的凸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純粹股東中心主義的合理性。
20世紀80年代,弗里曼提出的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CSR研究的范式轉換點。該理論主張,企業不僅要關注股東利益,還要平衡雇員、顧客、供應商、社區乃至自然環境等多元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利益相關者理論為CSR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全球化的加速推進和跨國公司的崛起,CSR進入了“全球治理”階段。企業不再僅僅是民族國家內部的經濟組織,而日益成為跨越國界的全球行動者。“企業公民”概念的興起,意味著企業被期待像公民一樣承擔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聯合國介入企業社會責任的歷史邏輯
聯合國何以從主權國家間組織走向與企業直接對話?這一轉變并非偶然,而是全球化深入發展的必然產物。
20世紀90年代,跨國公司在全球經濟中的影響力急劇擴大,其經濟規模、供應鏈覆蓋范圍和環境影響甚至超過了許多主權國家。與此同時,民族國家對企業行為的規制能力相對削弱——資本的全球流動使得國家層面的監管往往捉襟見肘。在這一背景下,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需要在全球層面建立企業行為的規范框架。
1999年1月,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提出了“全球契約”的構想,呼吁企業界領導人“共同發起一項全球性的價值驅動運動”,將人權、勞工標準和環境保護等普世價值融入企業戰略和運營之中。安南的倡議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響應,標志著聯合國系統性地將企業納入全球治理框架的開端。
2000年7月26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在聯合國總部正式成立。此后,聯合國在CSR領域的制度供給不斷深化:2004年加入反腐敗原則,形成完整的十項原則框架;201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致通過《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2015年193個聯合國會員國共同通過《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明確將企業視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鍵合作伙伴。這一制度演進軌跡清晰地表明,聯合國已經從傳統的政府間組織發展為連接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多元治理平臺。
第三節 理論基礎:全球治理、軟法與規范傳播
對聯合國CSR實踐的理論闡釋,需要綜合運用多個理論視角。
全球治理理論為理解聯合國角色的轉變提供了宏觀框架。在全球治理的視野中,治理的主體不再限于主權國家,而是包括國際組織、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等多元行為體。聯合國從“政府間組織”向“多元治理平臺”的轉型,正是全球治理格局深刻變化的縮影。聯合國CSR實踐的獨特價值在于:它既保持了政府間組織的權威性,又開創了與企業直接對話和合作的制度通道。
建構主義國際規范傳播理論為理解聯合國CSR規范的擴散提供了分析工具。建構主義強調,國際政治不僅受物質力量驅動,還受規范、認同和觀念的影響。聯合國CSR框架的影響力主要不是來自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而是來自規范的“說服力”——通過界定何為“負責任的企業行為”,塑造企業的自我認同和行為預期。溫特所說的“文化選擇”和芬尼莫爾所說的“規范生命周期”,都為理解聯合國CSR規范的傳播提供了理論資源。
軟法治理理論則直接回應了聯合國CSR框架的法律屬性問題。聯合國的CSR規范——無論是全球契約十項原則還是UNGPs——都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它們沒有效力。軟法的效力機制包括:聲譽機制(企業不愿被認定為不負責任的行為者)、利益相關方壓力(投資者、消費者、非政府組織的監督)、規范內化(企業將CSR原則融入企業文化和決策流程)以及市場準入機制(越來越多的國際采購和融資將CSR合規作為前置條件)。軟法治理的獨特優勢在于其靈活性和適應性——它能夠在共識尚不充分、硬法條件尚不具備的領域先行先試,為未來可能的硬法化積累規范基礎和實踐經驗。
第二章 聯合國全球契約:規范框架與制度設計
第一節 全球契約的創立與演進
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UNGC)由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于2000年7月26日發起成立,隸屬于聯合國秘書處,總部設于紐約。其使命為“動員全球可持續發展力量創造人類期望的世界”,主張商業應作為向善的力量承擔社會責任。
經過25年的發展,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組織。截至2026年,該組織擁有來自180多個國家的25,000多家企業會員,其中中國會員達1,100多家。全球500強企業多數為其會員,包括蘋果、耐克、聯合利華等眾多世界知名企業。2025年10月,該組織舉辦了成立25周年系列紀念活動。
2026年,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發布了《2026—2030年戰略》。該戰略明確提出三大戰略重點領域:“裝備企業行動” (Equip companies to act)——為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工具和資源,幫助其將十項原則嵌入核心運營并推動SDGs的實現;“催化集體行動” (Catalyze collective action)——聯合各市場和行業的企業,圍繞SDGs和《巴黎協定》推動協調一致的規模化解決方案;“推進商業案例” (Advance the business case)——通過學術合作和實證研究,證明負責任的企業行為不僅是正確的選擇,更是戰略上的必然。戰略還確定了未來五年的全球影響領域,包括氣候與自然等重點方向。
這一戰略的出臺標志著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從“倡導者”向“賦能者”和“催化者”的角色深化——不再僅僅呼吁企業承諾原則,而是致力于為企業提供從承諾到行動的全鏈條支持。
第二節 十項原則的規范內涵
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來源于四項國際權威文書:《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十項原則分布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和反腐敗四大領域。
人權領域(原則1-2) :
原則1:企業應支持并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保護。
原則2:企業應確保不成為侵犯人權行為的幫兇。
這兩項原則要求企業不僅要在自身運營中尊重人權,還要對其商業關系(如供應鏈)中的人權影響承擔責任。“不成為幫兇”的表述擴展了企業的責任邊界——即使侵權行為由第三方(如供應商)實施,如果企業從該侵權行為中受益或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阻止,也可能被視為“幫兇”。
勞工標準領域(原則3-6) :
原則3:企業應維護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
原則4:企業應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原則5:企業應有效廢除童工。
原則6:企業應消除用工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這四項原則直接來源于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公約,構成了企業對待員工的基本底線標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原則不僅適用于企業直接雇傭的工人,還延伸至供應鏈中的勞工權益保障。
環境領域(原則7-9) :
原則7: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預防性原則)。
原則8:企業應主動承擔更大的環境責任。
原則9:企業應鼓勵開發和推廣環境友好技術。
預防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面臨環境風險時,不能以“科學不確定性”為由推遲行動。承擔更大環境責任則意味著企業應當超越法律的最低要求,主動采取更高標準的環境保護措施。
反腐敗領域(原則10) :
原則10:企業應打擊一切形式的腐敗,包括敲詐勒索和賄賂。
反腐敗原則于2004年加入,使十項原則框架最終成型。該原則要求企業建立內部反腐敗機制,杜絕在商業活動中任何形式的腐敗行為。
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理念正是源于聯合國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十項原則為ESG框架提供了規范基礎和內容來源——環境維度對應原則7-9,社會維度對應原則1-6,治理維度對應原則10。因此,可以說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是ESG的首創者。
第三節 參與機制與治理結構
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參與機制具有鮮明的“承諾—行動—報告”特征。
加入承諾:企業加入需由最高級別執行官(CEO或同等職位)向聯合國秘書長做出公開承諾,表明企業愿意接受十項原則并將其融入戰略和運營。這一“最高層承諾”機制確保了企業參與的政治意愿和資源投入。
年度進展報告:企業會員須每年提交進展情況通報(Communication on Progress, CoP),報告企業在十項原則方面的具體進展。非企業會員每兩年提交參與情況通報(CoE)。年度報告機制構成了對企業承諾的持續監督——未能按時提交報告的企業將面臨“除名”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參與的可信度。
地方網絡: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通過遍布全球的地方網絡(Local Networks),幫助企業在各國背景下理解負責任商業的具體含義,并提供本地化的能力建設支持。地方網絡在將全球規范轉化為本地實踐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橋梁作用。
專項倡議與加速器:除核心參與機制外,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還發起了多項專項倡議,包括“負責任投資原則”、“可持續證券交易所倡議”、“關注氣候”、“CEO水資源管理使命”、“賦權于婦女原則”等。這些專項倡議為企業在特定議題上的深入參與提供了平臺。例如,“賦權于婦女原則”已有全球12,000家企業、中國451家企業簽署。2026年度性別平等目標加速器項目(Target Gender Equality, TGE)也已啟動,為企業提升ESG戰略和治理架構提供行動策略和模板。
第三章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從CSR到盡責責任
第一節 UNGP的誕生背景與制度邏輯
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基礎框架,但其“自愿性”特征也引發了關于執行力和問責機制的持續討論。進入21世紀第一個十年,跨國企業涉及人權侵害的案例頻頻曝光——從血汗工廠到環境污染,從土地掠奪到勞工剝削——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僅僅依靠企業的自愿承諾遠遠不夠。
在這一背景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于2005年任命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教授約翰·魯格(John Ruggie)為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研究工商企業與人權的關系問題。魯格教授經過六年的廣泛研究和多方磋商,于2011年6月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了《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這一文件。
UNGPs的出臺標志著聯合國在CSR領域的重大范式轉換:從全球契約的“倡導性框架”向更具規范硬度的“責任框架”演進。UNGPs不再停留于呼吁企業“自愿承擔”社會責任,而是明確界定了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和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并建立了“獲得補救”的機制要求。
第二節 “保護、尊重與補救”三支柱框架
UNGPs基于并具體化了“保護—尊重—補救”框架,包含31項指導原則。
第一支柱——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指導原則1-10) :國家有義務保護人權免遭包括企業在內的第三方侵害。這意味著國家不僅要自身尊重人權,還要通過立法、監管和執法等手段,防止企業侵犯人權。國家應當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企業開展人權盡責;應當確保在沖突地區等特殊情境下企業行為的有效監管;應當通過國家行動計劃等方式系統推進UNGPs的實施。已有多個國家發布了工商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英國是第一個發布此類計劃的國家。
第二支柱——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指導原則11-24) :企業應避免侵犯他人人權,并處理其涉及的不利人權影響。這一責任適用于所有企業,不論規模、行業、運營環境和所有權結構。
企業尊重人權的核心要求是開展人權盡責(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HRDD)。人權盡責要求企業:第一,制定明確的人權政策承諾;第二,開展人權影響評估,識別和評估實際和潛在的人權影響;第三,將評估結果融入企業內部的相關職能和流程;第四,追蹤回應措施的效果;第五,就如何應對人權影響進行對外溝通。人權盡責的四大核心步驟是:風險評估、制度整合、成效追蹤、信息公開。
值得注意的是,UNGPs明確指出,即使企業決定終止與某一供應商的商業關系,也可能本身造成負面的人權后果——因為終止關系可能損害該企業工人及其供應鏈工人的權益。這意味著企業不能簡單地通過“切斷關系”來回避人權責任,而應采取更為審慎和負責任的退出策略。
第三支柱——獲得補救的途徑(指導原則25-31) :為企業人權侵害受害者提供有效補救。國家應當通過司法機制(法院訴訟)和非司法機制(國家人權機構、行業申訴機制等)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有效補救。企業也應當建立運營層面的申訴機制,使受影響者能夠直接向企業提出關切。
第三節 UNGP對CSR研究的范式影響
UNGPs的出臺對CSR研究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范式影響。
第一,從“自愿性責任”到“盡責責任”的轉變。在UNGPs框架下,企業尊重人權不再僅僅是“可做可不做”的道德倡導,而是被界定為企業應當履行的“責任”——盡管這一責任目前主要通過軟法機制實施,但其規范預期正在向硬法方向演進。
第二,人權考量的全流程嵌入。UNGPs要求企業將人權考量嵌入從戰略制定到日常運營的全流程,而非將其邊緣化為公關部門或CSR部門的附帶工作。人權盡責要求企業的每個業務單元、每條供應鏈環節都要納入人權風險評估。
第三,CSR與合規管理的深度融合。UNGPs推動CSR從“道德話語”走向“管理實踐”。人權盡責的方法論——風險評估、制度整合、成效追蹤、信息公開——與企業合規管理的內控邏輯高度契合,使得CSR日益成為企業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非外在于核心業務的附加項。
第四,供應鏈責任的延伸。UNGPs明確要求企業對其供應鏈中的人權影響承擔責任。這一要求極大地擴展了企業責任的地理范圍和治理難度——一個品牌企業可能要對分布在數十個國家的數千家供應商的勞工權益狀況負責。
第四章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議程對接與路徑融合
第一節 從MDGs到SDGs:企業角色的升級
2015年9月,聯合國193個成員國正式通過《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了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和169個具體目標。
與2000年提出的千年發展目標(MDGs)主要面向政府不同,SDGs從一開始就將企業明確定位為關鍵合作伙伴。《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明確認識到,沒有私營部門的積極參與,可持續發展目標無法實現——企業的創新、投資和運營能力是實現SDGs不可或缺的資源。
然而,SDGs的進展并不樂觀。根據《2025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報告》,在全球評估的139個SDG具體目標中,僅有35%取得了中等程度的進展,近一半目標進展不足,18%的目標自2015年以來出現了倒退。這一嚴峻現實進一步凸顯了加速企業參與SDGs的緊迫性。
2025年7月,聯合國舉辦SDG全球商業論壇,主題為“行動中的商業:共創可持續未來”。論壇匯聚了來自芬蘭、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尼日利亞和瑞士等國的領導者,探討賦能政策環境如何驅動企業SDG行動。論壇的核心共識是:SDG的進展發生在企業積極塑造議程并提供解決方案的時候——而不僅僅是“坐在桌邊”。
第二節 SDGs作為CSR的新框架
SDGs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全新的戰略框架。如果說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界定了企業“不應做什么”的底線標準,那么SDGs則指明了企業“可以做什么”的方向指引。
十項原則與SDGs的有機結合:十項原則提供了負責任經營的底線——尊重人權、保障勞工權益、保護環境、反對腐敗。SDGs則提供了貢獻社會的目標方向——消除貧困、優質教育、清潔能源、氣候行動等17個目標。兩者的結合構成了“底線+高線”的完整框架:企業首先要確保不造成傷害(十項原則),進而積極貢獻于可持續發展(SDGs)。
ESG理念與SDGs的對接: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理念由此成為實現SDGs的關鍵抓手。環境維度的行動直接服務于SDG 13(氣候行動)、SDG 14(水下生物)、SDG 15(陸地生物);社會維度的行動服務于SDG 1(無貧困)、SDG 3(良好健康與福祉)、SDG 5(性別平等)、SDG 8(體面工作和經濟增長);治理維度的行動服務于SDG 16(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
商業案例的強化: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2026—2030年戰略將“推進商業案例”作為三大戰略重點之一。通過與學術界的合作,該組織致力于收集和傳播數據驅動的證據,證明負責任的企業行為與企業盈利能力之間并非零和博弈,而是相互促進的關系。可持續發展正在從“可辯議題”轉變為“戰略必然”。
第三節 聯合國系統的協同治理
聯合國系統在推動企業參與SDGs方面形成了多層次的協同治理格局。
機構間協同: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等機構形成了緊密的合作網絡。各機構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ILO在勞工標準領域、UNEP在環境領域、UNDP在發展領域——與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框架形成互補。
報告標準的統一:全球報告倡議(GRI)標準與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的對接,為企業提供了統一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企業可以通過一份報告同時滿足全球契約的年度進展通報要求和GRI的披露要求,降低了企業的報告負擔。
區域與國家層面的落地: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通過遍布全球的地方網絡,將全球規范轉化為本地實踐。例如,在印尼,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與當地合作推出了“海洋中心”項目;在中國,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攜手國務院國資委和商務部發布了“緩解海洋污染,助力低碳經濟轉型”可持續商業解決方案試點,已有28家中外跨國公司參與綠色低碳循環項目。
多邊平臺的整合:2019年《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圓桌峰會聯合公報》明確要求參與方遵守聯合國全球契約。這標志著聯合國CSR框架正在與重要的多邊合作倡議實現制度性對接。
第五章 聯合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機制、成效與局限
第一節 主要實踐機制
聯合國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建立了多層次、多形式的實踐機制。
年度進展情況通報制度:企業會員須每年提交進展情況通報(CoP),詳細報告在十項原則方面的具體進展。這一制度構成了對企業承諾的持續監督——未能按時提交的企業將面臨被除名的風險。截至2026年,已有超過25,000家企業在履行這一報告義務。
行業層面的集體行動: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推動同一行業的企業圍繞共同議題開展集體行動。2026—2030年戰略將“催化集體行動”作為三大戰略重點之一,旨在聯合各市場和行業的企業,圍繞SDGs和《巴黎協定》推動協調一致的規模化解決方案。
專項倡議:該組織發起了多項專項倡議,覆蓋氣候行動、性別平等、水資源管理、反腐敗等關鍵議題。“賦權于婦女原則”已有全球12,000家企業簽署;“氣候雄心加速器”等項目為企業提供了從承諾到行動的能力建設支持。
地方網絡的本地化推進:地方網絡在將全球規范轉化為本地實踐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它們根據各國的法律制度、經濟發展階段和文化背景,為企業提供本地化的指導和支持。
培訓與能力建設: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通過全球契約學院(Global Compact Academy)等平臺,為企業提供系統性的可持續發展培訓。2026年啟動的性別平等目標加速器項目即為最新例證。
第二節 實踐成效評估
從多個維度評估聯合國CSR實踐的成效:
參與規模:從2000年成立時的44家企業,發展到2026年覆蓋180多個國家的25,000多家企業會員。這一增長軌跡表明,聯合國CSR框架獲得了廣泛的國際認可和企業的積極響應。
規范傳播:十項原則已成為全球ESG理念的核心源頭。ESG從一個小眾的投資理念發展為全球主流的商業話語和企業評價標準,聯合國全球契約的規范供給功不可沒。
制度創新:UNGPs為各國制定工商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提供了藍本。多個國家已據此發布了國家行動計劃,將UNGPs的三支柱框架納入國內政策體系。
企業行為改變:越來越多的企業將CSR原則納入戰略和運營。以中國為例,隆基綠能基于UNGPs框架面向全球供應商舉辦企業人權盡責意識提升培訓,推動供應鏈企業完善人權政策承諾和行動。中國中鐵在非洲亞的斯亞貝巴輕軌項目中設立“女性優先就業計劃”,提供1,000多個技術崗位。這些案例表明,聯合國CSR框架正在轉化為具體的企業行動。
第三節 局限性與批評
聯合國的CSR實踐也面臨著多方面的批評和挑戰。
自愿性框架的執行力不足:最核心的批評指向“軟法”治理的天然局限——沒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缺乏強制執行機制。企業可以象征性地參與而無實質改變,即所謂的“藍色洗滌”(blue-washing)風險——企業通過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來獲取聲譽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并未真正落實十項原則。
中小企業的參與障礙:中小企業在參與和能力建設方面面臨結構性障礙。相比擁有專門CSR部門的大型跨國公司,中小企業往往缺乏參與國際CSR框架的人力、財力和專業知識。如何在擴大參與規模的同時保證參與質量,是一個持續的挑戰。
發展中國家代表性不足:發展中國家企業在全球契約治理中的代表性不足。盡管全球契約覆蓋160多個國家,但在決策層和治理結構中,發展中國家的聲音仍然相對微弱。
SDGs進展滯后:如前所述,SDGs的全球進展遠未達到預期——僅有35%的目標取得中等進展,18%出現倒退。這說明,從企業承諾到可持續發展成果之間,仍然存在巨大的“執行差距”。
“盡責”與“合規”的張力:UNGPs推動的“人權盡責”要求企業在整個供應鏈中識別和預防人權風險,這在操作層面上極具挑戰性。供應鏈的復雜性、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差異,都使得人權盡責的實施面臨重重困難。
第六章 中國的實踐與啟示:全球契約的中國經驗
第一節 中國企業參與聯合國CSR框架的歷程
中國企業參與聯合國CSR框架的歷程,折射出中國從融入全球體系到參與全球治理的深刻變遷。
中國政府于2007年成為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捐款國,將契約原則與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融入多邊合作倡議。此后,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截至2026年,中國會員已達1,100多家。
中國會員企業涵蓋了廣泛的行業和所有制形式,包括華為、聯想、國家電網、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企業。近年來,加入UNGC的中國企業持續增加——特變電工于2025年1月加入;明陽智能于2025年正式成為參與企業;協鑫集團旗下協鑫能科、協鑫科技、協鑫集成于2025年12月同步加入;浙江藍景科技也于2025年成為官方參與方。
從參與特征來看,中國企業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進:第一階段(被動接受) ——早期加入的企業主要是為了滿足國際市場的準入門檻和合規要求;第二階段(主動參與) ——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將聯合國CSR框架視為提升品牌價值和國際競爭力的戰略工具;第三階段(鏈主引領) ——以隆基、協鑫等為代表的行業領軍企業開始主動帶動供應鏈企業共同提升ESG表現。
第二節 實踐案例分析
案例一:隆基綠能的供應鏈人權盡責
2025年4月,隆基綠能供應鏈管理中心面向全球供應商首次舉辦“企業人權盡責意識提升培訓”。培訓基于UNGPs框架,圍繞“保護、尊重、補救”三大支柱展開。隆基通過案例分享展示了在供應鏈中識別強迫勞動、保障勞工權益的具體措施,包括制定和發布人權盡責承諾、建立供應商人權影響評估機制和申訴渠道。隆基強調,通過梳理自身運營和價值鏈的人權風險并開展盡責管理,是應對企業人權盡責法治化趨勢和ESG實踐的關鍵。這一案例代表了領先中國企業在供應鏈人權治理方面的前沿探索。
案例二:中國中鐵的海外性別平等實踐
2024年,中國中鐵在非洲亞的斯亞貝巴輕軌項目中設立了“女性優先就業計劃”,提供1,000多個技術崗位,并通過專項技能培訓幫助女性進入傳統男性主導的領域。這一實踐直接響應了UNGPs關于企業尊重人權的要求,也服務于SDG 5(性別平等)的目標。
案例三:中國電力建設公司的本地化用工
2024年,中國電力建設公司在老撾南歐江水電站項目中優先雇傭女性工人,為當地女性提供教育和技能培訓。這一案例體現了中國企業在海外項目中注重本地化用工和社區發展的實踐取向。
案例四:科技企業的數字賦能
華為在東南亞推出了“女性數字技能提升計劃”,為2,000多名女性提供免費電商、編程和數據分析培訓,其中超過800名女性通過項目實現在線創業。阿里巴巴的“數字木蘭”計劃(2020—2025年)覆蓋全球5,000萬女性,每年提供1萬億元貸款資金支持女性創業者。這些案例展示了中國科技企業將商業能力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創新路徑。
案例五:聯合國全球契約的鏈主聯盟
2025年12月,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在北京聯合國駐華代表處舉辦了2025年年會暨機構成立25周年紀念活動。會上發布了碳普惠合作企業倡議,并啟動了“可持續發展鏈主聯盟”,康師傅等企業入選首批“25鏈主聯盟優秀案例集”。鏈主聯盟旨在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的帶動作用,幫助供應鏈企業提升ESG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節 理論反思與政策建議
理論反思:
從中國視角審視聯合國CSR框架,需要辯證地看待其意義與局限。
一方面,聯合國CSR框架為中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提供了制度化通道。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不僅面臨經濟競爭,還面臨規則競爭和價值競爭。主動參與聯合國CSR框架,有助于中國企業在國際規則制定中贏得話語權,也有助于提升中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和品牌價值。
另一方面,聯合國CSR框架也帶來了合規成本與能力挑戰。人權盡責、供應鏈追溯、ESG信息披露等要求,對于許多中國企業而言仍然是陌生的領域。特別是在供應鏈人權治理方面,如何在全球化的供應鏈中有效識別和預防人權風險,是一個巨大的管理挑戰。
更為深層的問題是:聯合國CSR框架所體現的價值觀——人權、勞工權益、環境保護、反腐敗——與中國的發展實踐之間,既存在契合點也存在張力。如何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國際CSR規范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需要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持續探索的課題。
政策建議:
第一,加強對聯合國CSR規范體系的研究與話語對接。建議國內學術機構系統開展對聯合國全球契約、UNGPs和SDGs的研究,形成具有中國視角的理論闡釋和話語體系,為政策制定和企業實踐提供學理支撐。
第二,完善國內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2026年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6—2030年)》明確提出要“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遵循《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提升企業人權盡責意識和能力”。應以這一政策導向為契機,加快國內CSR和ESG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已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標志著企業社會責任和ESG建設正逐步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總體框架。
第三,推動中國企業在全球契約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隨著中國會員企業突破1,100家,中國已成為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重要參與方。應鼓勵和支持中國企業在全球契約的治理結構中爭取更多話語權,參與規則制定和標準完善。
第四,將聯合國CSR框架與“一帶一路”倡議、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相銜接。2025年,第二屆全球企業共建高質量“一帶一路”峰會已納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議程。應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積極推廣聯合國CSR標準,使“一帶一路”不僅成為經濟合作之路,也成為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政府支持中國在非企業社會責任聯盟實施“百企千村”活動,引導中國在非企業促進當地就業增長、履行當地法律及國際規則。
第五,加強企業能力建設。建議依托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培訓資源和地方網絡,為中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系統性的CSR和ESG能力建設服務。同時,鼓勵大型企業發揮鏈主作用,帶動供應鏈企業共同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
結論
聯合國通過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三支柱框架以及與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議程融合,構建了當代最具影響力的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規范體系。這一體系以“軟法”為基礎,以規范傳播為核心機制,以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為治理特征,代表了國際組織推動全球公益事業的一種重要制度創新。
從制度演進的角度看,聯合國的CSR實踐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深化:第一階段(2000—2010年) ——以全球契約為核心,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規范框架和參與機制;第二階段(2011—2014年) ——以UNGPs為標志,從“自愿性倡導”走向“盡責責任”的規范升級;第三階段(2015年至今) ——以SDGs為框架,將CSR從“底線合規”推向“積極貢獻”的戰略整合。
聯合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既體現了國際制度變遷的深層邏輯——從國家中心主義走向多元治理——也反映了全球化的內在張力:資本的全球流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全球規制,而民族國家的規制能力相對削弱,國際組織的規范供給成為必要的制度補充。聯合國CSR框架的“軟法”特性——既有規范引導的效力,又缺乏強制執行的硬度——恰恰折射出全球治理在“后 Westphalia 時代”的深刻困境:規則的全球化供給與執行的國家化留存之間的結構性矛盾。
對中國而言,深入參與聯合國CSR框架不僅是企業國際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實踐路徑。在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變革的背景下,中國既要以積極的姿態學習和對接國際規范,也要以建設性的方式參與規范的形成和完善過程。聯合國CSR框架不應被視為外在的約束,而應被理解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制度化通道。
展望未來,聯合國CSR框架面臨著一系列深層挑戰:如何在擴大參與規模的同時保證參與質量?如何將“軟法”規范轉化為更具執行力的制度安排?如何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更加平衡的治理結構?如何使SDGs從“紙上目標”變為“地上現實”?這些問題的回答,不僅關乎聯合國CSR框架的未來走向,也關乎全球治理的深層變革。對中國學術界和政策界而言,持續跟蹤和研究聯合國的CSR實踐,既是學術責任,也是時代使命。
參考文獻
一、聯合國官方文件
1. 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
2.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A/HRC/17/31),2011
3. 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A/RES/70/1),2015
4. 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 Global Compact Strategy 2026-2030》,2026
5. 聯合國.《2025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報告》
6.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6—2030年)》
二、中文著作與論文
7. 滿河軍.《企業社會責任的哲學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博士論文,2008
8. 霍季春.《企業公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匡正與超越》.中共中央黨校博士論文
9. 程世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博士論文,2010
10. 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等.《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
11. 商務部.《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
三、英文文獻
12. Ruggie, J. Just Business: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Human Rights. W.W. Norton, 2013
13. Wettstein, F. “CSR and the Debate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Bridging the Great Divide.”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12
14.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Guide to the UN Global Compact: Principles and Implementation.” UNGC, 2024
四、網絡與媒體報道
15. 劉萌. “可持續發展不再是可辯議題,企業應借勢有為.” 2026企業可持續發展大會,2026年4月28日
16. 隆基綠能. “隆基舉辦供應商人權意識培訓,深化供應鏈盡責管理.” 2025年4月24日
17. 中國人權網. “中國企業出海踐行性別平等與婦女權利保護.” 2025年2月25日
18. 科技日報. “特變電工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 2025年1月15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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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連升,研究員,深耕社會責任(CSR、ESG)標準化與可持續發展、供應鏈管理(供應鏈責任追溯等)及政產學研用媒利益相關方的CSR影響,綠色金融與產業實踐應用、新型工業化與品牌影響力提升等領域的實踐研究與標準化落實工作。推進電子信息行業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等研究和實踐性工作,持續提升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服務能力,支撐工信部企業社會責任朋友圈進一步夯實。基于中國企業實踐和全球商業環境變遷的優先級,提出的“三層利益相關方”理論,重構了企業利益相關方。提出"責任閉環"哲學本體論、"價值沉默"戰略方法論、"CSR為魂,ESG為體"價值論。
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戰略合作部部長。
自2019年入職協會,加入工業和信息化系統。
期間:
支撐完成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社會責任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撐專項、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社會責任熱點問題跟蹤研究支撐專項、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建設支撐專項、工業和信息化合規體系建設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合規監管工作推進試點專項、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及標準化工作專項等課題40余個。
模式
提出“精標準、強評測、鑄品牌,聚技術、合服務、賦發展”的合作共贏模式。
標準
主導編制或參與多項行業關鍵標準,如《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指南》(SJ/T 16000-2026),《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治理評價指標體系》(T/CESA 16003),《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技術規范 存儲設備》(T/CESA 1258)等綠色制造標準,《信息技術 開源治理》(T/CESA 1270.1)規范開源技術應用中的責任管理系列標準,覆蓋ESG治理、綠色制造、數字化轉型等領域。參與起草IPC-1401B《電子行業ESG管理體系》等國際標準。2026年,三項電子信息行業ESG行業標準在研,本年度立項論證,預計2027年發布。
項目
策劃組織統籌項目:2020、2021、2022、2023、2024、2025“中國電子信息行業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水平評測”,累計評測企業2000余家。
第八、九、十、十一屆“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年會”、2021、2022、2023、2025綠色供應鏈高峰論壇,打造“國際視野 中國實踐”的交流平臺。
2020、2021、2022、2023、2024、2025聯合國婦女署賦能職業女性職業發展項目,推動女性職工職業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水平能力水平提高。
報告及文章: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與可持續發展報告》2020、2021、2022、2023、2024、2025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年度工作報告》2021、2022、2023、2024、2025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要點》2021、2022、2023、2024、2025、2026
如,
《金融電子化》雜志,發表《淺談綠色金融在電子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中的矛與盾》
《信息技術與標準化》雜志,發表《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研究》
《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雜志,發表《以標準建設引領行業長遠發展---談新版《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指南》的謀與變》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雜志,發表《電子信息產業ESG治理的價值鏈穿透實踐研究》
如,
《論聯合國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歐美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北京市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長三角經濟帶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上海市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天津市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深圳市的企業社會責任》
《論重慶市的企業社會責任》
《女性供應商在產供鏈價值重構與產業發展戰略中的深層作用與實踐路徑研究》
《從“智能肌體”到“產業神經”:2025中國智能制造的系統性躍遷與實踐路徑研究》
《“十五五”時期中國電子信息行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政產學研用協同的機遇、挑戰與路徑研究》
《全球供應鏈ESG風險與出海企業的責任供應鏈管理: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歐洲供應鏈治理新范式: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的“硬約束”與“軟共識”研究》
《2025年度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治理與可持續發展深層次剖析》
《全球交易所社會責任治理與產供鏈企業溯源管理的協同演進:理論、實踐與制度創新研究》
《標準引領與系統變革:中國電子產業女性職業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治理路徑研究》
《超越邊界: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的“共享治理2.0”模式建構研究》
《創新生態失衡與組織認知陷阱:中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路徑研究》
《河南省汝陽縣從扶貧幫扶到鄉村振興的實踐路徑:基于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雙重視角研究》
《從邊緣到核心:雙重約束下電子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范式重塑研究》
《數字時代的性別重構:電子信息行業性別平等與職業女性可持續發展賦能路徑研究》
《科技與自然的和解:臺積電水資源閉環管理體系的深度解構及其對全球高耗能產業綠色轉型的啟示》
《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范式重構:上交所《規范運作指引(2025年修訂)》的深度解讀與實踐路徑》
《責任共生機制:構建人類未來可持續價值創造的倫理與實踐框架研究》
《全球視野下的中國企業信譽構建:社會責任、品牌傲慢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深度剖析》
《“人工智能+制造”專項行動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全球實踐、多維影響與未來路徑研究》
《中國綠色電力證書(GEC)體系的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從國內閉環到國際互認》
《《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指南》SJ/T 16000-2016版本的實踐邏輯、多維價值與行業革新路徑:基于標準解讀與企業實踐的分析研究》
《從合規到核心競爭力:綠色供應鏈管理的CSR治理與實踐路徑研究《超越工具理性:王連升思想體系的跨行業驗證、動態平衡與技術重塑》
《從“技術驅動”到“責任引領”:北京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社會責任治理的演進、挑戰與優化路徑》
《“不出海,就出局”:集體誤判、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基于中國出海企業的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國有資產法》出臺背景下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SJ/T 11728-2018)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學術研究》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的戰略路徑與創新實踐:基于“十五五”規劃背景的深度剖析研究》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與可持續發展:多維透視與實踐創新研究》
《工信部下屬198個學協會社會責任建設與可持續發展深層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的中國實踐:基于中電標協社責委的機制創新與ESG融合路徑》
《從合規到賦能:中國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范式演進與實踐路徑研究》
《科技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范式革新、多維整合與實踐路徑研究》
《全球多極化格局下的中國知識產權治理:績效躍升、結構審視與戰略前瞻研究》
《新型工業化視角下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路徑探索——基于工信部2026年重點工作的深度分析》
《從價值覺醒到生態共治:王連升思想視域下中國互聯網巨頭的ESG治理范式重構》
《企業ESG賦能人工智能創新的機制與路徑研究:走向可持續的智能未來》
《標準價值、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深層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從工具理性到價值自覺:基于王連升思想體系的聯想集團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深層次剖析》
《ESG績效與財務績效、創新績效的量化關系研究:基于行業與規模異質性的深層次剖析》
《人工智能產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深度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基于2025北京人工智能產業大會的觀察與思考》
《市場監管總局政策調整的深層次解讀:基于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視角的企業“標準機遇”研究》
《基于工信部2026年十大任務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
《我國首部大模型國家標準實施: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植根本土,面向全球:王連升CSR-ESG思想體系的深度剖析、前沿應用與全球治理融合研究》
《從責任閉環到價值自覺:王連升本土化思想在新興治理領域的理論構建與實踐智慧研究》
《數字化健康管理的ESG價值重構:基于王連升思想體系的實踐路徑研究》
《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治理的關鍵因素: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北京神州泰岳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創新驅動下的戰略轉型、財務績效與技術實踐研究》
《從本土實踐到全球引領:中國ESG創新的深度演進與全球化價值研究》
《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深層次剖析與實踐路徑研究》
《王連升可持續商業與企業社會責任思想體系“戰略羅盤與價值共生”研究》
《基于標桿案例的深度剖析,國內ESG卓越企業實踐路徑解析與研究》
《網絡安全企業的責任閉環:基于王連升思想體系的天融信ESG實踐深度剖析研究》
《國內ESG卓越企業實踐路徑解析:以臺達為標桿的可持續發展樣本》等400余篇。
兼任:
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委員
中國綠色供應鏈聯盟綠色金融專委會創始委員
廣東省企業可持續發展研究會企業社會責任專委會副會長
山東省人工智能學會青年科學家委員會委員
北京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協會專家
北京市發改委ESG生態研究特邀專家
北京ESG研究院專家顧問
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 特聘顧問
全球電子協會亞洲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副主席委員
瑞典國家外交部CSR特邀訪問學者
北大創新評論特邀專家
證券日報特約專家
大學客座教授等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與可持續發展報告》2020、2021、2022、2023、2024、2025編委兼總編輯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年度工作報告》2021、2022、2023、2024、2025編委兼總編輯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要點》2021、2022、2023、2024、2025、2026編委兼總編輯
活動
參與中歐企業社會責任圓桌論壇、IPC中國電子制造業年會等國內國際會議的主旨發言或對話,闡述了產業在綠色金融、綠色供應鏈和綠色投資領域的實踐研究。
公益
連續20年堅持知識公益,已有超過710萬人次享受了知識公益的專業幫扶。
榮譽
2020-2025年間,被評為
- “2021年度中國產業研究突出貢獻者”
- “2022年度電子信息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年度突出貢獻者”
- “2024年度全球電子協會亞洲標準委員會杰出服務服務個人”
- “2025全球電子協會亞洲標委會杰出服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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