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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群眾來訪登記工作的辦法》(國信發(fā)〔2026〕4 號)發(fā)布,圍繞規(guī)范來訪登記明確剛性規(guī)則,核心劃定越級走訪、重復走訪不予登記兩類情形,引導群眾依法有序信訪,推動矛盾就地化解。
針對越級進京走訪,辦法明確剛性門檻:未走完市、省逐級流程,無法提供省級答復、告知文書直接進京走訪的,接待窗口不予登記,引導返回屬地處置。該規(guī)定并非限制群眾訴求渠道,而是落實《信訪工作條例》逐級走訪要求,倒逼屬地靠前處置;若因基層推諉、不規(guī)范出具文書迫使群眾越級走訪,上級將依規(guī)提出追責建議,權責雙向約束。
針對反復信訪,辦法區(qū)分兩類情形:一是信訪事項尚在法定辦理期限內(nèi),同一人多次進京走訪,不予重復登記,群眾可通過網(wǎng)上信訪、電話查詢進度,無需反復上門;二是合理訴求已依法辦結、政策落實到位,仍持續(xù)重復走訪的,不再登記,工作人員開展法治疏導,存在擾序行為的依法處置。
不少群眾存在誤解,認為 “不予登記 = 無人處理”,實則并非如此。未走完屬地程序的越級信訪,回本級窗口可正常登記受理;正在辦理中的案件,原有辦理流程不受影響。同時文件要求各級信訪窗口必須逐項登記、出具受理回執(zhí),保障群眾基礎維權憑證。
出臺該規(guī)定核心價值,是規(guī)范信訪秩序、節(jié)約行政資源,減少群眾盲目奔波。群眾反映問題應優(yōu)先使用網(wǎng)上信訪,嚴格遵循區(qū)縣、市、省逐級流程,妥善留存各級書面文書,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才能高效推動問題化解。
全文如下:
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群眾來訪登記工作的辦法
國信發(fā)[2026]4號
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等法規(guī)文件,為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訴求,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引導群眾依法文明有序走訪,維護良好信訪秩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信、網(wǎng)上信訪等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shù)接袡嗵幚淼谋炯壔蛏弦患墮C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二條 地方各級信訪部門對群眾來訪要熱情接待,對反映的事項認真做好登記,分清問題性質(zhì),明確管轄層級和單位,準確區(qū)分是否受理,精準進行轉(zhuǎn)送交辦,同時向群眾出具書面或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告知單,引導群眾配合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調(diào)查處理。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告知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實質(zhì)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并按期規(guī)范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職權范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引導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三條 各級信訪部門要全程跟蹤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存在“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應追責而不追責、應查處而不查處”等問題的,及時發(fā)現(xiàn)并進行督辦,有針對性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效促進問題實質(zhì)解決,避免矛盾累積、信訪上行。
第四條 群眾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進京到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走訪的,必須持省級機關、單位針對其信訪事項出具的告知、答復意見等書面材料或電子文書。無法提供到省級機關、單位走訪有關文書或相關證明的,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不予登記,引導信訪人返回屬地,依法按程序反映問題。
第五條 地方各級信訪部門及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未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未依法規(guī)范出具告知、答復意見等文書,導致信訪上行的,上級信訪部門應當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六條 群眾進京走訪已經(jīng)登記,在信訪事項法定受理辦理期限內(nèi)重復來訪的,依法不予重復登記。對信訪事項合理訴求已依法按政策解決到位,仍反復進京走訪的,信訪部門會同公安機關進行法治教育和疏導勸離,不再登記,相關數(shù)據(jù)不統(tǒng)計、不通報。有滋事擾序、纏訪鬧訪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群眾信訪反映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的典型案例,以及信訪事項合理訴求已依法按政策解決到位,但信訪人仍纏訪鬧訪的典型案例,視情進行公開曝光。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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