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中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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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嚴格掌握”。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較強,對其應當嚴厲處罰,這是從嚴打擊有組織犯罪的重要體現。因此,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要嚴格掌握,以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當取保候審引發職業風險。應當注意的是,“嚴格掌握”并不等于“嚴格禁止”,對于確實符合有關適用條件的,還是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對舉報人、被害人、證人等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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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對保護機制的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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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保護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變更被保護人員身份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和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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