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滿十八周歲且在接受高等 教育期間的子女,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為成年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具有負擔能力。且子女目前已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能夠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該貸款系無息貸款,可以在畢業后分期償還。一審法院忽視父母的負擔能力和子女的實際情況,判決父母給付子女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錯誤,應予以糾正。
李某某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對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3-07-2-022-001 / 民事 / 撫養糾紛 /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26 / (2022)贛10民終25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關鍵詞:民事 撫養費 獨立生活 大學 成年子女
裁判要旨
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不宜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其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某支付李某某高中三年撫養費36000元 (每月1000元),高三下學期學費830元,大學四年學費40000元(每年10000元 ),大學四年生活費72000元(每月生活費1500元,48個月),以上合計 148830元,直到李某某經濟能力獨立為止;2.訴訟費由李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李某1系李某某的父親、母親,二人于2003年生育 女兒李某某。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協議離婚,并約定:李 某某(女)9歲,歸李某1撫養,李某2(男)7歲,歸李某撫養,兩個小孩的所 有費用由男方承擔。離婚后,李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負擔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 學習費用至李某某高中畢業且年滿十八周歲,之后未再支付過李某某生活學習 費用。李某某母親李某1支付了李某某高中期間部分生活學習費用,并在李某某 考上大學后支付了李某某大一學雜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李某離婚后又另行重組 家庭并生育了一幼子,李某2現就讀高二,隨李某一起居住生活。目前李某經營一家門鎖店生意。二審期間另查明,李某某已經辦理了國家無息助學貸款。
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一、李某給付李某某就讀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每月750元,限于每月 10日前付清,從2021年9月開始支付至李某某大學畢業時止;二、李某給付李某某大學四年期間學費每年6000元,分別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從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贛10民終25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滿十八周歲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的子女,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審判決認定李某不再有給付李某某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正確。就我國人情倫理及社會傳統習慣而言,大多數具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養子女進入高等學府,供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從道德層面來講,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也應對尚在就讀高等教育,一時還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生活、教育開銷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讓孩子完成學業。但正如前款法律規定, 父母為成 年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 。 在本案中,李某將李某某撫養至接受高等教育,還有兩子需要撫養,其中幼子不足一周歲,李某提出其已不具有負擔能力,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具有負擔能力。且李某某目前已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能夠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該貸款系無息貸款,可以在畢業后分期償還。一審法院忽視李某的負擔能力和李某某的實際情況,判決李某給付李某某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錯誤 ,應予以糾正。
“最高判例” 編者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該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為兩種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二是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這里的高中學歷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學歷,也包括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級別相當于普通高中學歷的學歷教育。
根據該規定,有權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子女,限定為以下三種:
1.年齡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年齡滿18周歲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學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已經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在大學學習期間已成年的子女都還是由父母來供養,但是父母的這種付出只是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023)京01民終2319號
——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按法定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1067條及第41條關于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規定,并未禁止父母通過約定的方式承擔其他撫養義務。父母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上大學(無論國內或國外)的費用由其中一方承擔的約定,合法有效。離婚協議既約定父母一方需承擔子女上大學的費用,又約定該方支付撫養費至子女18周歲止的,該方不僅需要承擔子女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還需要承擔子女18周歲之后上大學的費用。
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姜某1與姜某2撫養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3)京01民終2319號。
來源:最高判例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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