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三甲醫院對患方訴稱其單方違約致40歲婦女死亡依然不能適應,極力混淆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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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醫院說,我們也不能把患者的生死、殘疾事項約定到合同里。所以我院承認與本案患者建立了醫患關系,本案仍是醫療過錯的侵權責任糾紛。
我代理患方反駁說,醫院開門診療就是要約,患者到醫院掛號就醫就是承諾,醫療服務合同就已經成立。合同的目的寫在法律里,患方從未主張醫院保證患者避免死亡作為合同目的。規范診療,敬佑生命,大愛無疆,為人民健康服務既是合同義務,又是合同目的。
醫院為什么收患方的錢、為什么收患者入院,要提供什么樣的服務,有沒有欺詐違規?這正是患方起訴醫方違約的目的,也是受民法典頂級保護的人格權原權利內容。
受損害方對法律責任競合擁有民法典賦予的選擇權。按照國家的要求,被訴醫院和人民法院都必須保障公民的民法典權利,否則不是為人民服務。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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