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出現紅疹尋求治療,卻被宣稱“綜合性國家正規三甲老醫院”的機構誤導,接受無病癥指征的過度治療并支付6萬余元醫療費——這是林某與北京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的核心始末。
11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召開涉醫療領域消費欺詐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以上案件明確非醫療美容類的消費型醫療糾紛,在符合“營利性機構、費用全自費、非強制締約”條件時,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醫療機構構成欺詐需承擔“退一賠三”責任,為破解醫療消費維權難題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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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型案例中顯示,2023年5月,林某因身體出現紅疹不適,通過網絡搜索聯系到某醫院。咨詢過程中,該醫院工作人員明確告知林某,其為“綜合性國家正規三甲老醫院”,讓林某對醫院資質深信不疑。隨后,林某前往該院就診,醫院診斷其患有皮膚丘疹、炎癥等病癥,制定了激光磨削術等四項診療方案,林某接受治療后又多次復診,累計支付醫療費61963元。
然而,治療結束后林某的身體癥狀并未得到任何好轉,反而支出了高額醫療費用。2023年10月,行政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核實該醫院實際僅為一級醫院,并非其宣稱的三甲醫院,其工作人員對林某的咨詢作出了不真實答復,被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意識到自身權益受損,林某將該醫院訴至法院,主張醫院存在虛假陳述、誘導消費、過度治療等欺詐行為,要求退還醫療費62063元,并按三倍標準賠償186189元。
北京三中院在審理過程中,針對林某提出的“過度醫療”主張,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因技術條件限制,鑒定機構終止鑒定。為查明事實,法院邀請醫療專家進行現場咨詢論證,結合在案證據最終認定,該醫院在對林某的診療中,針對“炎癥”的治療缺乏病癥指征,屬于誘導林某接受不必要治療、支出不必要費用的過度醫療行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林某所患病癥不屬于急危重癥,其與醫院自愿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該醫院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有醫療費用均為自主定價,林某全程自費未使用醫保,該就醫行為與消費行為性質一致,雙方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屬于消費關系,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院最終認定,該醫院存在雙重欺詐行為:一是虛假陳述醫療機構執業資質,誤導林某選擇就診并接受診療方案;二是診斷依據不充分,在無相關病癥指征的情況下違規治療并收費,構成欺騙消費者。據此,法院判決支持林某的訴訟請求,醫院需退還醫療費并支付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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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該案的判決不僅維護了個體患者的合法權益,更凸顯出多重法律與社會價值。
長期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醫療糾紛中的適用多集中于醫療美容類案件,而該案明確判斷醫療服務是否適用消保法的核心標準并非是否屬于醫美服務,而是是否屬于“自主定價+意思自治”的市場交易行為,只要滿足“營利性醫療機構、費用全自費無醫保兜底、非強制締約醫療服務”三個條件,即便是非醫美類醫療糾紛也可適用消保法調整,打破了“消保法僅適用于醫美”的認知局限。
同時,該案還清晰界定了兩類典型醫療欺詐行為的認定邏輯——一是虛構醫療機構資質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決策,二是虛構病情、過度醫療在無診療必要的情況下誘導消費,法院通過專家咨詢等方式突破舉證難題,為類似隱蔽性強、取證困難的醫療欺詐案件提供了審理思路。
此次新聞通報會上還透露,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審結醫療糾紛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費欺詐案件59件,案件數量整體呈上升趨勢。此類案件主要集中于營利性醫療機構,欺詐行為呈現多樣性,包括虛構機構及醫生資質、虛假承諾效果、夸大病情過度醫療等,且患者舉證難度較大、維權成本較高。
北京三中院副院長朱平表示,我們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明晰醫療糾紛案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條件、醫療機構消費欺詐的典型情形,通過“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標準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準確運用,督促醫療機構依法誠信經營,為患者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推動醫療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 | 央廣網《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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