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認罪認罰,不認罪的同案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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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拆解為三個動作,認罪、認罰與從寬。前兩個動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從寬由司法機關(guān)決定。
認罪認罰必須基于自愿,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的意思。單獨犯罪案件中,一人做事一人當,一人認罪認罰全案從寬。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人認罪認罰,必然涉及對同案犯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guān)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26〕5號,簡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認罪認罰部分從寬處理,并注意量刑平衡。第3條規(guī)定,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jù)要求和證明標準。
為保證從應然到實然的準確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作出了一系列保障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規(guī)定,包括規(guī)定辯護權(quán)保障、司法機關(guān)職責、認罪認罰反悔與撤回、值班律師制度等。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注意到了量刑失衡的問題,也明確了定罪處罰必須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同案犯認罪認罰而供述的事實是否必然作為其他同案犯定罪處罰的證據(jù)需要直接面對并解決。
從應然角度理解,同案犯認罪認罰不能降低對其他同案犯指控的證明標準。從實然角度來看,同案犯認罪認罰的罪行中必然涉及對案件事實以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如果同案犯為了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認罪認罰的,究竟會不會影響司法人員對未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識呢?會不會降低證明標準呢?
最起碼不能排除。而且,如果將同案犯的有罪供述直接作為認定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實的話,實際上也降低了證明標準。
當然,每個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如果在案證據(jù)已經(jīng)能夠充分認定犯罪事實的,無需依賴同案犯供述。但是,在案件事實疑難復雜,行為定性存在重大分歧的情況下,同案犯的供述必然相互作用,共同成為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此時,就很難說司法人員不會受到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更何況,有些特殊的案件中,不能排除以一定的策略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將未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架空的現(xiàn)象。
筆者認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僅要考慮量刑失衡的問題,更要重點審查全案是否屬于犯罪。如果案件定性存在重大爭議或者證據(jù)瑕疵,不能得出有罪結(jié)論的,即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能因此得出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gòu)成犯罪的結(jié)論。
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一種現(xiàn)象,訴訟中位置靠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尋求不起訴的結(jié)果而選擇認罪認罰。部分因為無罪辯解或者不認可量刑意見的被告人被起訴。這種情況會不會倒逼和綁架審判呢?肯定不能排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與執(zhí)行離不開罪刑法定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要求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該規(guī)定當然地將認罪認罰的前提設置為“確有犯罪事實”。而且“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的內(nèi)在邏輯就要求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即必須查明有犯罪事實才考慮認罪認罰。
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能因為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而當然得出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gòu)成犯罪的結(jié)論。必須在“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務必先準確定罪,再討論處罰。
(本文系筆者辦案過程中的思考,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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