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案件的法律適用與量裁技術
——對王某亮案的再思考
摘要: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裁判路徑和量裁技術等引發深入思考。本文嘗試區分“法律適用”與“量裁技術”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指出對處罰力度的正當關切應當通過量裁技術實現,而非法律適用本身。過罰相當的核心在于全面考量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包括場所基本條件、醫療行為風險、實際危害后果、持續時間、涉及人次、違法所得等多重因素,而非惑于場所名稱、表象等情況。在堅守案件定性的前提下,通過精細化量裁實現個案公正,以學習研討的態度與各位同仁再次共同交流。
關鍵詞:法律適用;量裁技術;備案制;過罰相當;危害程度
引 言
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后,在衛生健康執法以及司法領域引發持續討論。該案事實并不復雜:王某亮在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于其經營的修腳堂內開展治療灰指甲等診療活動,其場所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備案。然而,就是這樣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其裁判路徑卻觸及了一個核心問題:當法定處罰下限與個案情節發生沖突時,應當通過調整法律適用來解決,還是通過裁量技術來實現過罰相當?
社會公眾對修腳店這類場所的處罰力度普遍存在關切。這種關切有其合理之處:不同場所、不同醫療行為的危害程度確有差異。但差異是否足以改變案件定性?對處罰力度的關切,究竟應當在法律適用層面解決,還是在量裁技術層面解決?
危害程度的判斷需要綜合場所基本條件、醫療行為風險、實際危害后果、持續時間、涉及人次等多重因素。本文嘗試區分“法律適用”與“量裁技術”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探討如何在堅守立法本意的同時,通過精細化裁量回應個案差異。
一、問題的提出:由王某亮案引發思考王某亮案在衛生健康執法以及司法領域引發廣泛討論。該案經二審改判后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成為全國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參照。筆者在認真學習研讀該案裁判理由的基礎上,還專門請教了司法、衛生領域的專家,并積極吸收普通群眾的觀念。對裁判理由中的專業考量深表認同,同時也想就其中涉及的幾個核心問題,與各位同仁再進行一次專業交流。 本案的基本情況:王某亮在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于其經營的修腳堂內開展治療灰指甲等診療活動,其場所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備案。二審裁判認定其行為同時違反醫師執業規定和診所備案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擇一重處,適用《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從社會反饋及司法實務來看,對修腳店這類場所的處罰力度普遍存在關切。這種關切是否應當通過調整法律適用來解決?處罰量裁與裁判量裁本應遵循相同邏輯,如何在堅守立法本意的同時回應社會期待?更重要的是,如何科學判斷一個非法行醫行為的實際危害程度,避免以場所名稱等簡單情況標簽化?這是本文希望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的核心問題。二、立法的本意與危害程度的多元考量
(一)兩類違法行為的立法區分
在討論具體問題之前,我們再一次厘清我國衛生健康法律體系對兩類違法行為的區分。這一區分并非本文的創見,而是立法已經作出的明確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設置了兩款不同的規定:第一款針對根本不具備條件的無證執業行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轉致適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該條設定的罰款幅度為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二款針對具備條件僅缺備案手續的“應備未備”情形,“診所未經備案執業”,設置了獨立的罰則: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這一區分的法理基礎在于:前者是實體性違法,執業行為自始非法,場所不具備基本條件,對公眾健康構成系統性風險;后者是程序性違法,執業行為本身合法僅欠缺手續,風險程度相對較低。立法者對兩類行為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不同判斷,并設置了相應的處罰幅度。王某亮案中,其場所不具備診所基本條件,按照立法本意,這應當屬于第一款規制的范疇。
(二)危害程度的多元考量因素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對于非法行醫案件,危害程度的判斷需要綜合考量多重因素,而非止于場所名稱之表等。修腳店、美甲店、養生館等場所的非法行醫行為,其實際危害可能差異懸殊,必須在個案中具體分析。
一是場所基本條件與風險防控能力。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場所,往往缺乏醫療消毒設施、急救設備,醫療廢物處置不當,人員資質缺失,醫療質量管理機制空白。患者往往不知道操作者有無資質、器械是否消毒、藥品來源是否合法,風險被無限放大。
二是醫療行為的內容與風險程度。不同醫療行為的風險程度差異顯著。一般而言:侵入性操作風險高于非侵入性操作;涉及麻醉、處方藥使用的行為風險高于單純物理治療;治療復雜疾病的行為風險高于處理簡單問題的行為。但需注意,即使看似簡單的行為,如“治療灰指甲”,若涉及器械侵入或藥物使用,同樣存在感染、過敏、誤診等風險。
三是實際危害后果。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和可能發生的風險,以及違法持續時間、開展頻次、涉及人次、收費金額、是否曾被處罰、是否拒不改正等。
四是當事人的主觀狀態與事后態度。包括是否明知故犯,是否主動停止違法,是否積極賠償患者,是否配合調查等。
以上因素相互交織,共同構成對非法行醫行為危害程度的整體判斷。修腳店可能從事高風險侵入操作,也可能僅涉及低風險外治;美甲店可能暗藏微整注射,也可能僅涉及相對低風險的醫療外治。不能以場所名稱、表象等簡單推定危害大小,必須在個案中具體查明、綜合判斷。
三、裁判路徑的選擇與核心關切
在審理此案時,二審裁判者認定王某亮行為同時違反醫師執業規定和診所備案規定,將其歸入第二款規制的“未備案執業”范疇,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擇一重處,適用《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從裁判理由可以看出,其核心關切是過罰相當。按照原處罰決定適用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罰款為違法所得至少五倍。對于在修腳堂內治療灰指甲的個體經營者,若其場所條件、行為風險、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后確實情節較輕,這一處罰力度是否完全匹配,確實存在討論空間。裁判者認為這一處罰可能過重,因此選擇了一條處罰相對較輕的適用路徑。
這一關切是完全正當的。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也是司法審查的重要標準。當法定處罰力度與現實案情之間出現張力時,裁判者的審慎態度值得尊重。
問題在于:這一路徑選擇的實質,是將對處罰力度的關切,轉化為對法律適用層面的調整。通過將一個本應適用“不具備基本條件”的情形認定為“應備未備”,得以適用處罰更輕的規范。這一路徑在結果上實現了過罰相當,但也帶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備案制的適用前提是否被充分考量?立法對兩類行為危害程度的區分是否被模糊?
四、法律適用與量裁技術的本質區分及路徑反思
(一)法律適用與量裁技術的分野
法律適用的核心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應當歸入哪個法律規范調整。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依據的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它回答的是“這是什么行為”。在王某亮案中,法律適用應當回答:其場所不具備基本條件,應當定性為無證、還是未備案執業?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對備案制適用前提的理解。備案制的適用前提是場所本身符合基本條件。當這個前提不存在時,適用備案罰則是否與立法本意相符?
量裁技術的核心是在已經確定適用的法律規范內,根據違法情節選擇具體的處罰幅度。這是一個定量問題,依據的是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當事人過錯、悔改態度等因素。它回答的是“罰多少合適”。如果按照無證執業定性,罰款幅度為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此時,前述危害程度的多重考量因素,都可以作為量裁依據,在法定幅度內選擇適當的倍數。情節較輕的,可以選擇接近下限的倍數;情節嚴重的,可以選擇接近上限的倍數。
裁判者如果認為按五倍處罰對當事人過重,能否選擇更低的倍數?不能,因為突破法定下限處罰違反法律規定。這正是本案面臨的兩難:法定下限與過罰相當判斷發生了沖突。
(二)可能的完善方向
第一,在量裁規則中增設減輕處罰條款。對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設定的五倍下限,如果實踐普遍認為對于違法所得較少、情節較輕的案件確實過高,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的方式,明確“情節較輕的,可以在法定下限以下處罰”的適用條件。這既尊重了立法對無證執業行為的定性,也為回應個案差異提供了通道。
第二,完善過罰相當的量裁指引。對于無證執業案件,應當制定更為精細化的量裁指引,明確各項考量因素及其權重。場所條件、行為風險、危害后果、持續時間、涉及人次、悔改態度等,都應有相應的量裁規則。
第三,建立法律適用與裁量的銜接機制。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法定下限確實與個案情節不相適應,可以在裁判的同時,向立法機關或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
第四,本案裁判路徑的啟示。盡管筆者對本案的法律適用路徑存有思考,但也必須承認,這一裁判揭示了現行法律體系中一個真實存在的張力:法定下限與個案情節之間的沖突。這一張力的存在,恰恰說明量裁技術的精細化是未來制度建設的重要方向。定性問題與定量問題應當各歸其位,在堅守立法本意的同時,通過精細化量裁回應個案差異。
五、結語
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意義在于它為全國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參照。筆者相信,這一案例的入選,本身就體現了對衛生健康領域執法實踐的關注與思考。
法律適用與裁量技術的區分,看似技術性問題,實則關乎法治的基本邏輯:定性問題由立法規范,定量問題由裁量實現。危害程度的判斷需要綜合考量場所條件、行為風險、危害后果、持續時間、涉及人次等多重因素,而非簡單以場所名稱、表象等論輕重。
當兩者各歸其位,法律才能在穩定與靈活之間找到平衡,既堅守立法本意,又回應個案差異。這或許正是王某亮案帶給我們的深層啟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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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5號。
聲明:本文系作者個人學術探討,不代表所在單位立場。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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