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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眉是醫療美容?還是生活美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美容,是指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
如果以“創傷性、侵入性”為標準,那么紋眉通過針進行破皮,將色素附著皮膚,似乎屬于醫療美容。但是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以“文眉”“紋眉”為關鍵詞搜索出732份判決書,對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的認定不一,各地裁判各異。
在732份判決書中,筆者重點又以“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為關鍵詞搜索到的32份判決書,以“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為關鍵詞搜索到的7份判決為樣本,來觀察各地認定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的區別!
一、紋眉不是醫療美容
新疆(2024)新01民終5148號、浙江(2024)浙0483民初1850號、貴州(2024)黔0525民初542號、河南(2018)豫0104行初271號等判決書認定紋眉不是醫療美容,主要原因如下:
一、《衛生部關于紋身不納入醫療美容項目管理的批復》(衛醫政函(2009)293號)明確指出“紋身不納入醫療美容項目管理”,舉重以明輕,既然紋身不屬于醫療美容,紋眉就更不是醫療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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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2年7月8日中華醫學會發布《醫療美容項目(試行)》,其中將文眉、文眼線、文唇技術歸類為美容紋飾技術,彼時認定文眉屬于美容醫療應用技術。但是,2009年衛生部發布的《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刪除了文眉等美容紋飾技術,既然新目錄刪除了紋眉,那么紋眉也就不屬于醫療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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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和實務支持紋眉不是醫療美容的理由主要是:
一、紋眉沒有診療目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于診療活動的定義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而紋眉并非出于防病治病,也不是改善人體器官功能,而僅僅是改變形體、外觀,不屬于醫療行為,由此不認定為醫療美容。
二、若將紋眉認定為醫療美容,意味著從業者必須持有醫師資格證,否則即構成非法行醫。面對龐大的紋眉從業群體,若全面嚴格執法,將涉及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及醫療器械,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如此廣泛的打擊和嚴厲處罰,可能難以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衡。
二、紋眉是醫療美容
筆者以“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搜索到7份判決書,其中湖北(2024)鄂0112民初63號、廣東(2023)粵0309民初9358號、山東(2017)魯08行終213號、(2017)魯0829行初20號等4份判決書認定紋眉是醫療美容。主要理由是:
一、紋眉實施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等行為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美容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特征。
筆者注:法院一般會尊重行政機關對于法律要件問題的專業性知識,筆者覺得正是在山東(2017)魯08行終213號案件中,金鄉縣衛計局認定原告呂某某運用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方法進行紋眉符合醫療美容的觀點,促使法院認定原告呂某某“實施了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等行為,其行為特點,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醫療美容的特征。”,并被此后多起判決沿用。
但新疆(2024)新01民終5148號、浙江(2024)浙0483民初1850號等判決書面對原告提出的“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等行為屬于醫療美容”的觀點,依舊堅持認定“紋眉不是醫療美容”。
二、《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已確定“眉修整術”為一級美容外科項目,紋眉行為應當屬于醫療美容項目。
筆者注:眉修整術屬于美容外科項目,是在皮膚創建缺口,通過調整眉部形態或位置,改善眉眼比例,提升面部和諧度。而紋眉原來屬于美容紋飾技術,二者所屬美容項目不同,是否可以把紋眉認定為“眉修整術”,進而認定為醫療美容,筆者覺得還有待商榷。
三、理論和實務支持“紋眉是醫療美容”的主要理由是:文眉等行為由于具有創傷性和侵襲性,消毒不嚴有感染的風險,共用針頭、刀片等還存在傳播血源性疾病的風險。如果對文眉等不從醫療執業上加以管控,如何防范不正規的美容機構實施文眉等行為造成的創口感染和血源性疾病傳播。
三、行政案件的認定區別
筆者以“文眉”“紋眉”為關鍵詞搜索出的732份判決書中有21個行政案件,其中涉及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的有13個案件,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洗紋眉是醫療美容。《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規定:激光治療去文身和文眉屬于美容皮膚科項目中的有創治療項目。因此,重慶(2020)渝0103行審36號對當事人開展激光去文眉和去眼線的活動、江蘇(2019)蘇0583行初215號對當事人擅自開展洗眉活動、浙江(2019)浙0902行審76號對當事人為案外人去紋眉的活動都認定為醫療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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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紋眉屬于醫療美容。山東(2020)魯0212行審16號、河南(2019)豫17行終109號、河南(2019)豫1702行初19號、廣東(2019)粵0308行審969號、浙江(2018)浙0225行審118號直接認定當事人的紋眉活動屬于醫療美容服務。
山東(2017)魯08行終213號、山東(2017)魯0829行初20號認定當事人在眉部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為他人做紋眉服務屬于醫療美容。
甘肅 (2016)甘2901行初2號認定當事人對消費者做紋眉、漂唇、眼線等醫療美容服務時,造成消費者受傷。浙江(2015)杭西行初字第8號認定當事人提供紋眉(或稱漂眉、繡眉)服務,致使兩人眉毛處疼痛、結痂,說明該項服務刺破皮膚,屬于具有創傷性的醫療美容行為。
三、紋眉不是醫療美容。河南(2018)豫0104行初271號案,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投訴舉報人的答復中認定紋眉不屬于醫療美容,主要是根據《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明確將“激光去紋身和紋眉”列入其中,并沒有將“三紋”列入在該《目錄》中。
四、如何監管?
法院針對“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的認定各不相同,實踐中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號民事裁定要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因此,上述裁判案例中“本院認為”部分對于“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的認定可以作為參考,但不可以作為標準。
實踐中對于“紋眉是否屬于醫療美容”還在爭論中,但與之伴隨的是紋眉行業監管滯后,以及由此導致一定的行業亂象。
比如:陜西(2021)陜0112民初19309號認定被告實施的紋眉手術造成原告雙側眉弓皮膚潰瘍。
陜西(2023)陜0502民初7853號案中,原告在抖音看到被告300元紋眉廣告后,添加微信并付定金9.9元,后到店消費,敷完一側麻藥后被店員勸稱“300元效果差”,先升級至980元(紋眉+紋眼線),再誘導加購祛斑套餐,最終共付10000元。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強制引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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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紋眉行業不能處于監管空白,即便不能納入醫療行為進行管理,商務、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還是要履行好各自職責,發揮監管合力,有效規制紋眉亂象。比如:
商務部門作為美容美發行業的主管部門,是否履行了“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的職責,是否有效指導美容美發行業協會(商會)在規范行業行為、實施行業自律、開展自查自糾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市場監管部門是否履行了對無照經營、虛假廣告的查處職責,是否妥善調解退費糾紛,是否嚴格監管麻藥、化妝品等產品質量?
衛生健康部門是否履行了對美容店等公共場所的衛生環境、消毒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監管職責?
當然,最好還是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制定或修訂監管規范,從立法層面明確“紋眉”行為是否納入醫療美容管理,并據此設定相應的機構資質、人員準入、操作規程、消毒標準與處罰措施,實現頂層制度與基層執法的有機銜接,推動紋眉行業有序發展,切實保障消費者財產和生命安全。
PS:
一、來源及作者簡介:
來源:存思錄,作者:冰天次升,公職律師,預防醫學畢業,4年食品藥品,5年市場監管,1.5年衛生健康,求知者,較真人。
二、本文參考資料
1.裁判文書網以“紋眉”為關鍵詞搜索到832份判決書(顯示600份),以“文眉”為關鍵詞搜索到132份判決書,從中選取一部分作為樣本,比如以“涂麻藥、切口、涂顏色”為關鍵詞搜索到7份判決書。
2.鄭州疾控觀察:
3.美麗合規事務所:
4.醫事法苑與行政執法:
5.衛藍之家: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7.。
8.市場監管總局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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