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
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
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委網信辦、市信訪辦等八部門出臺
《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
旨在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
《意見》明確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界定標準,
歸納了該類行為的十大典型特征,
并提出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及其應用方式等,旨在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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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市監消保〔2025〕298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區人民法院,各區人民檢察院,各區公安分局,各區司法局,各區發展改革委,各區委網信辦,各區信訪辦:
現將《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共上海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信訪辦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有效應對“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執法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是指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打假”“維權”為名,濫用投訴、舉報、復議、訴訟、信訪等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倡導、督促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堅持從嚴查處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和鼓勵消費者通過投訴舉報合理維權,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依法打擊以“打假”“維權”為名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虛假訴訟、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條 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可以結合以下行為特征進行綜合判定:
(一)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數量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短期內向同一生產經營者或者同行業生產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務。
(二)明知或者應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標簽等問題,仍然多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三)投訴舉報內容、行政復議申請、訴訟請求等呈現格式化、模板化特點;舉報人存在明確提出可以將自身信息告知被舉報的生產經營者等明顯不符合正常舉報邏輯的行為。
(四)冒用他人名義投訴舉報,不配合核實驗證身份信息;投訴不提供真實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提供的公民身份號碼不實、通訊地址不實,或者提供的信息過于籠統。
(五)不同投訴舉報人存在使用同一手機號碼、同一聯系地址,提供相同的購物憑證、訂單號,或者存在利用同一證據材料投訴舉報不同生產經營者等組織策劃情形。
(六)同一主體提出或者撤回投訴舉報等數量明顯異常,主要指一年內向本市行政部門提出或者撤回投訴舉報10次以上(同一事項的重復訴求除外);一年內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或者撤回投訴舉報30次以上(同一事項的重復訴求除外)。
(七)未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僅以證照問題或者以廣告宣傳、標識標簽、說明書等輕微違法行為為由向生產經營者索要財物。
(八)無實際消費關系,以投訴舉報、對外曝光、惡意差評等方式要挾生產經營者給付財物。
(九)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實等方式進行索賠或舉報;反復滋擾生產經營者,以顧問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名義或者以“軟暴力”手段向生產經營者索要財物。
(十)其他符合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等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特征的行為。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符合本意見第四條列舉的行為特征,經綜合研判確屬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人的,可以列入本市投訴舉報異常名錄(以下簡稱“異常名錄”)。
投訴舉報涉及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系統性風險以及內部舉報人舉報的,依法予以處理,相關投訴舉報行為人不列入異常名錄。
第六條 投訴舉報處理部門負責異常名錄的審核管理,落實區級初審、市級復核等相關工作機制,嚴格區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與消費者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建立異常名錄動態更新機制,經審查發現異常名錄人員不符合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特征的,及時移出異常名錄。異常名錄人員自被列入異常名錄起一年內未再實施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一般應移出異常名錄。
第七條 異常名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提出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信訪的數量,以及主要反映問題、主要涉及領域或者商品服務類別等信息。
第八條 投訴舉報處理部門應當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發展改革、政府信息公開、網信、信訪、市民服務熱線管理等部門建立異常名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動態更新異常名錄,實現各部門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依法綜合治理。
第九條 各部門在收集、共享和使用異常名錄信息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市場監管、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發展改革、網信、信訪等部門強化協同聯動、綜合施策,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
第十一條 對異常名錄人員提出的投訴,投訴處理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調解。
第十二條 對異常名錄人員提出的舉報,舉報處理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查,準確把握舉報立案條件。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對舉報后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舉報處理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在合理期限內配合核驗身份信息,舉報人逾期未配合核驗的,視為匿名舉報。
對異常名錄人員相關舉報獎勵事項依法嚴格審查,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處理部門可以通過約談、制發《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等形式,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及其后果進行告知提示。
第十四條 異常名錄人員反復、批量申請公開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照片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或者行政內部事務信息的,職能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依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異常名錄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第十六條 對異常名錄人員在開展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過程中提出的行政復議,行政復議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其是否存在濫用權利、具備利害關系等情形。
第十七條 對異常名錄人員在開展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過程中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對相關訴訟請求依法嚴格審查,審慎認定處理。
對涉及食品藥品領域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據有關司法解釋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對相關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異常名錄人員在開展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過程中,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虛假訴訟、尋釁滋事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針對公司化團伙化運作的、涉嫌違法犯罪的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要求,依法予以打擊。
第十九條 對異常名錄人員通過自媒體網絡直播、發布視頻等形式開展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的,網信部門加強相關網絡信息的監測,規范以打假、維權為名“蹭熱點”“博流量”問題,指導網絡平臺健全相關審核管理和流量分發機制。
第二十條 在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多發領域,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對生產經營者相關瑕疵問題、輕微違法、后果較輕、過錯較小等情況,進一步細化依法減輕處罰和依法免于處罰標準,完善依法減輕和依法免于處罰清單,更好引導鼓勵生產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 聚焦餐飲、商超、電商等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多發領域,完善經營主體合規指引,推動網絡交易平臺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增強生產經營者守法意識,推動不斷提升產品質量、規范服務行為。
第二十二條 強化對生產經營者的法治宣傳教育,加強以案釋法、以案說理,幫助生產經營者準確理解包容審慎監管政策,鼓勵生產經營者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嫌違法犯罪的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細化完善司法執法辦案工作指引,加強典型案例發布和宣傳,明確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違法犯罪的邊界;相關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信訪等事項中,對發現的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涉嫌刑事犯罪線索,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告知檢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依托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異常名錄系統,推動異常訴求的自動甄別、預警和提示。開展針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的大數據分析,精準發現問題,增強行政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5年11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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