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建工合同糾紛與普通合同糾紛不同,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普通的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不僅如此,因為涉及到農民工工資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出臺了關于建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因此,乙方與甲方之間是否屬于建工合同糾紛,關乎到訴訟策略、回款方案的制定。但在實踐中,有一些情況,當事人可能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建工合同糾紛,就比如很常見的電梯安裝合同,若產生糾紛,是否屬于建工合同糾紛呢?
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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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第一種觀點認為,電梯合同糾紛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不應僅僅限于不動產,在不動產上安裝附屬設施,諸如電梯、扶梯、風管機、中央空調、供暖設施、管道線路等,因安裝完成后與建筑物合為一體,具有不可拆分性,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應參照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進行處理,適用于專屬管轄。
第二種觀點認為,電梯合同糾紛應認定為承攬合同,按照一般管轄處理。因為建設工程合同僅限于不動產,合同標的系交付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園林景觀、公路、鐵路等,因建設工程涉及專屬管轄,不應對建設工程的范圍做擴大解釋,應嚴格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九個四級案由,在建筑物上制作安裝風管機、管道線路,建筑物內的電梯、扶梯等安裝因不屬于不動產,不應歸入建設工程合同一類。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電梯安裝合同應認定為為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
建永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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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師同意第一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一、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一般的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對合同內容的實施是否需要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電梯屬于特種設備,電梯安裝需要施工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因此,電梯安裝合同具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
二、根據《建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在不動產上安裝附屬設施,諸如電梯、扶梯、供暖設施、管道線路等,因安裝完成后與建筑物合為一體,具有不可拆分性,且該部分附屬設施的安裝事關整個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顯的整體性與不可拆分性,應屬類不動產物。
因此,當事人因電梯安裝合同引發的糾紛,應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處理,適用專屬管轄。
結語
總而言之,建工領域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不同的工程,其訴訟策略、回款方案都有一定的差別,在實踐中,如果遇到了合同糾紛、回款困難,乙方最好的做法就是委托專業律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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